何思源,丁陆彬,2,闵庆文,2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
自然保护地是进行生物多样保护与提供关键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实体空间。我国自1956年建立广东鼎湖山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数十年发展,已经构建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十余类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各异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在多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家生态安全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针对各类保护地存在的空间交叉重叠、管理机构冗杂、权责利划分模糊等问题,国家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形成不同管理目标、保护层级、管理强度与空间互补的新自然保护地管理格局,从而推动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系统保护,保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完整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供给。
对现存符合自然保护地内涵的诸多保护形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其根据保护性、系统性、差异性和衔接性原则,以管理目标为主线并综合考虑相应的管控要求,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大类。为实施保护管理,还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针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序列。
值得注意的是,数十年来的保护研究与实践证明,协调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目标是确保自然保护成效的重要方面,也是确保保护地社会-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关键问题。《指导意见》也将社区治理与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与全民共享机制的探索范围内。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建设为例,国家公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许多依赖自然资源得以生存的当地居民都至关重要[1]。他们的生计多依赖于园区内的生态资源,巨大的人口压力是国家公园管理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2]。此外,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多位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产业通常以农、林、牧等传统生产为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居民寻求生计替代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对协调国家公园社区发展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产生挑战。
从形成自然保护地序列目标出发,在界定各类自然保护地具体边界时,一方面,社区生产生活空间的边界确定与管理功能定位是影响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形成与实施的关键要素之一;另一方面,在自然公园“实现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管理目标下,需要进一步考量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这一遗产类型的自然属性、人地关系特征及其空间实体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本文以整合优化我国自然保护地、实现人地和谐为目标,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要素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的匹配出发,主要分析其对国家公园功能区划管理的借鉴意义,并且分析农业文化遗产地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以期为促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提供一定的参考。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们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3]。经认定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在空间上具有明确的边界,根据保护规划进行适应性管理。在功能上,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独特的农业文化景观,维持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形成了丰富的本土知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人类持续提供了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保障了食物安全和生计安全,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农业文化遗产的国际认定、动态保护和适应性管理为传统农业生产系统的保护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农业文化遗产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区域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4]。
农业文化遗产内涵和外延丰富,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下,“农业文化遗产”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但特性略有不同。农业文化遗产体现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特征,可概括为活态性、动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续性、濒危性[5]。因此,从其丰富内涵上看,农业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自然属性与景观特征,又有文化价值附着于上;在农业文化遗产地内存在着长期存续的人地关系,成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生态系统。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所具有的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当代仍然是乡村社区传统农业生产的延续,在长期人地互动中维持了其适应性特征;从对其进行评价的5个标准之一具有“食物与生计安全性”来看,遗产地也是乡村社区开展生计性生产,具有较强的自然资源依赖性的空间区域;同时,对传统生产方式的延续,决定了居民在此空间内的活动是在自然资源承载力范围内的和非掠夺式的。因此,在当前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中,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原则上属于一般控制区。在这一管理区域内,人为活动受到限制,但与生态保护目标相不冲突的合理生计活动可以开展。
从当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目标来看,一方面,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全部或部分空间可能是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类型,在确定其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与分类之后,这一国际组织授予的头衔将予以保留。这就说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既能以所保护的关键核心要素来服务于自然保护地社区生计与保护协调发展,也能以自然保护地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的同时,有序开展自然资源的农业可持续经营。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核心管理目标是要通过保护乡村景观、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乡村文化、生物多样性和生计实现社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核心管理目标中,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是人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与相互适应的结果的系统反映[3]。对其进行保护,是维持人地关系和谐,保障传统知识、技术与文化系统传承的关键。具体而言,农业文化遗产系统项目的发起是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等为基础,目的是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与文化保护体系,使之成为可持续管理的基础[4]。
对标《指导意见》中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不难发现,实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管理目标,一方面需要社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会影响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对自然生态系统属性、景观特征及其承载多种价值;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对重要自然资源进行合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因此,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管理目标可为自然保护地的社区管理所借鉴。
农业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传统农业系统,它往往作为一种传统生计方式,形成于一地居民对所处地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长期观察与实践,在逐步试错—改进的过程中形成了因地制宜、因时而动的自然资源适应性管理方式。在适应性过程中形成传统知识、技术、文化具有鲜明的自然依赖性与地域特征,有利于形成农业物种、生态系统与景观多样性。
这一适应性的自然资源利用方式的特征具体在于因时因地合理分配自然资源,充分规避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的应对能力。例如,稻—鱼—鸭系统化种养殖,在稻田间植树,通过昼夜的水分蒸散发与森林阻滞凝结为稻田保水;依山势挖塘储水,创造水生环境吸引蛙类控制稻田害虫爆发;在稻田与森林过渡地带开辟浅草带,避免野生动物进入稻田,降低地表径流,减少泥沙沉积等[6]。
从管理结果而言,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自然资源利用是生态管护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对自然资源的保育。因此,传统生计的自然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能够支持当地社区的生计发展的需求。
在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中,社区生计的多样化与传统文化的传承也催生了以生态旅游为代表的新兴生计方式发展,这本质上是一种环境友好的资源可持续利用方式[7]。遗产地旅游已在资金吸引、专业化管理、社区参与、管理模式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基础。农业文化遗产在开展生态旅游中,特别强调遗产的活态性和整体性保护,重视将当地居民作为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体,这也使得探索社区参与保护成为一个关键点。从这一角度看,农业文化遗产旅游、生态产品开发、环境教育构建资源的新型利用方式,也与国家公园多种功能的实现等紧密相关。
在当前的国家公园管理功能分区实践中,把传统利用区作为原本和允许存在的社区进行生产生活的区域,其基本功能有:①促进社区发展;②保护传统利用区的自然环境、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利用方式、传统文化;③通过开展游憩展示活动增进全民福祉[8]。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社区居民依赖于园区内及周边自然资源,社区拥有的传统知识、文化、水土管理技术等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自然保护管理实践中,本土社区的生产生活与自然保护的平衡已经成为主流选择。国家公园内或周边社区的一些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有些生产生活方式对生态系统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以佐渡弥彦国定公园佐渡岛朱鹮-稻田共生系统为例,当地利用稻田打造的复合生态系统,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与系列产品开发,实现了社区发展和自然保护的目标[9]。
在我国不少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内,社区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土地利用系统或农业景观具有典型的农业文化遗产的特征,如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的游牧文化系统、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茶树种植系统、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的淡水养鱼系统等。传统社区作为人地系统的关键节点,能够从多个方面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客观上有效地进行自然保护,这是来自农业文化遗产地管理的经验。从这一点上看,国家公园在进行社区管理时,也应以此为借鉴,重点从以下方面推动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自然保护协同,从而避免因“一刀切”的限制社区的生计活动导致人文生态的破坏,甚至激化矛盾,引起社区的不合作甚至抵制行为[10]。
(1)尊重和维持推动资源合理利用的传统技术。如游牧等有利于维持草原更新,间伐等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更新,不少农林、牧、渔等复合生态系统能够形成实现自我修复的人工生态系统。
(2)采用传统有效的资源管理方式。如村规民约对水资源、森林资源的分配,资源利用冲突调节等。
(3)尊重传统知识与文化。如对自然要素的崇拜促使人们有意识地保护生物,维护山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建立神山、圣湖、风水林等社区保护空间。
《指导意见》指出对国家公园实行分区管控,实现自然资源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这一要求为国家公园践行生态友好的经营活动、发展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从而实现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如何对传统利用区居民的传统的生计活动进行管控,并且兼顾生态保护、提升社区的收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理念及遗产地管理对此形成具体建议。
国家公园内传统利用区可以看作是一个融合生态、环境、景观、文化和技术等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特质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系统通过自身内部的循环机制维持系统的正常功能,为人类提供集食用、果用、药用、材用、观赏和环保等多种生态系统服务,对维持人类的食物安全、生计安全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社区发展和管理方面,国家公园传统利用区管理可借鉴农业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方法[11]。
国家公园传统利用区的整体保护是指,将社区的农业景观、生态环境、文化、土地利用状况等都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农业景观方面,对传统聚落景观、农业的核心要素,如栽培景观、耕作景观,灌溉沟渠景观等生产景观、重要节点景观等制定保护规划,并依据国家公园整体景观风貌的管制要求和原则进行管理。
文化保护方面,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协助进行口述历史、传统歌谣、传统节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弘扬并传承和恢复传统民俗活动,普查和记录具有国家代表性、自然保护理念的文化遗产。
生态保护方面,着重进行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农作物品种资源、家畜品种资源的调查与救护,建立田间管理、林下养殖、间作套种等生态农业模式,建立人兽冲突预防与赔偿机制。
国家公园传统利用区的适应性管理是对农业文化遗产动态性保护的借鉴,原因在于农业生态系统所承载的人地关系具有动态性,需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农业遗产地根据动态保护的原则,提倡以社区内资源禀赋和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作为发展基础,引导社区产业转型,改变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引入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结合社区资源特色塑造社区品牌,寻求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12]。在国家公园社区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建立国家公园产品价值增值机制和体系。国家公园内的生态产品具有显著的稀缺性与国家公园品牌效应,可以发展低产量、高附加值、生态友好型产业,并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予以支持,将社区居民的自然保护行为转化为经济价值,形成保护的有效激励机制,同时促进国家公园国家代表性的传播。例如,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开展养蜂行为则具有极高的生态学价值,目前在传统利用区的社区管控以及资源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些创新性的做法。
(2)促进国家公园社区生计多样化。在提高传统生计产品生态附加值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社区的资源特色与环境条件,开展生态旅游、有机农业、民宿、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一方面,可以文创产品研发,将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3)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管理模式。国家公园管理是一个利益相关方众多的任务,需要根据管理目标确定利益相关方,明确责任和使命及动态保护中的利益,并建立公平的惠益共享机制。在社区资源管理上,国家公园可以委托学术团体负责调查各类型资源,建立社区资源数据库与地方文史记录;民间组织可以开展社区能力建设与协议保护项目;社会企业可以帮助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企业的资金与市场渠道,带动社区发展。例如,在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实施生态管护员政策,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正在探索协议保护机制。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管理目标要求重构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是我国保护地领域的历史变革。自然保护地体系将是一个具有不同保护层级、管理强度、空间尺度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清晰而有差异,在管理策略和利用机会方面互补,支持自然保护总体目标实现。目前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目标,是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序列。
《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公园管理局行使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管理职责。在这一规定下,农业文化遗产地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①农业文化遗产是具有复合性特征,是对自然与文化要素的综合保护,是否以及如何将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内需要讨论;②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监测与管理目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如何协调其与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工作也直接影响农业文化遗产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定位。
对第一个问题而言,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与管理实践经验来看,传统农业系统存在的基础是自然资源。人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时形成了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并由此带来景观与文化多样性。从这一层面讲,农业文化遗产地是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空间。从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对于资源利用强度的层级划分,可以考虑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地的一个具体类型。
对第二个问题而言,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与世界文化遗产又存在相似性,世界自然遗产与混合遗产的管理工作已纳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尚在国家文化与旅游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因其以传统农业生态系统为本底,以农耕文化为依托,目前尚未进入国家公园管理局管辖范围内。
从消除自然保护地空间交叉重叠、保护管理分割、破碎化与孤岛化的角度看,农业文化遗产作为具有实体空间的遗产地,有必要按照新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和定位进行空间整合和管理优化,也需要进一步探讨自然与文化类遗产保护的融合。在空间上,一部分遗产地可以与紧邻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形成如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在管理功能区划上进入传统利用区。但需要确定是否有必要将其纳入自然保护地范围,以免带来村镇、基本农田、产业基地等管理时的不便;另一部分则可以自然公园的形式单独存在,以一般控制区管理方式和强度进行管理。这两种空间上的定位都属于一般控制区的管控区,同时也都涉及今后遗产地的申报审批与管理。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尽快明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归属;在当前体制下,需要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管理目标对标,避免造成三生空间交错。
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有很多的传统生活空间、生产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着范围不断压缩乃至丢失的风险。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很好的协调自然生态和传统生产生活的保护和发展方式。因此,在社区发展和管理方面,自然保护地可以借鉴农业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