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钰铭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的关系非常密切,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只有专利权有效,侵权才有可能成立。专利侵权案件在审理时,首先要审查被控侵权专利的有效性,只要没有法定宣告无效,都为有效。但这种有效性是相对的,因为专利审查制度存在固有的缺陷,即便已授予专利权,仍然面临部分被无效的风险。
其次,当事人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诉讼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证据使用,例如请求人街电针对专利权人来电持有的7项争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证据就包括专利权人提交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起诉书。
另外,根据现有技术提出抗辩的诉讼证据与专利新创性的评价文件有时会有重合。对同一事实问题,法院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理解可能不同。
由此可见,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联系非常紧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的公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归入专利局,机构调整后授予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及专利侵权判定的权利分别属于专利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和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时,判决书中写到"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①。”据此,判决书中又提到如果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明显,就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成立。这样的措辞,回避了对专利权效力问题的界定,但间接地审查了专利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指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予中止诉讼。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提高诉讼的效率,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侵权诉讼民行二分体制下专利确权的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提交后基本可在6个月内结案,但仍存在后续司法程序长、衔接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有很多可以进步的方面。由于专利效力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普遍认为专业行政机关审理较为适宜。但事实上,我国法院已完全有能力审理复杂技术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设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拥有多年审理技术类行政案件的丰富经验③,实践也证明成绩瞩目。
日本专利无效抗辩制度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是专利大国,充分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数量、专利确权程序数量和其他纠纷案件数量上,这对于行政和司法部门都是非常大的压力。我国现已将专利等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权威一致的专利权确权判定即将形成。如果在《专利法》修改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将帮助尽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程序拖沓。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率先建立起知识产权案件国家层面的上诉机制,这是一个尝试性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宗旨在于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将被视为一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专门上诉法院的建立也可提上日程。
专利法本身具有公私混合的特点,专利权本身是典型的私权,在对这种私权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授权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在对私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法的范围。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冲突时,行政行为的公信力,解决纠纷的实质性和效率、司法对行政尊重的范围和限度以及各种相关机制之间的协调,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 注 释 ]
①(2012)民申字第1544号.
②刘谦.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及其完善建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2):37-43.
③史兆欢.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