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孟林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反家暴法》中规定了受害者的婚姻暴力的起诉权、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申请权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权等权利,让受暴者看到了积极维权的希望,让更多的女性受暴者选择发声而不再沉默。在有了法律作为保护伞的情况下,很多女性受暴者拿起了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反家暴法》等法律条款仅仅将受暴妇女假设成积极的行动者,认为她们会用各种手段来改变受害的状态。可我们忽视了家庭暴力中也存在极大的一部分受暴者并不会发声来寻求救济。
据全国妇联统计,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而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才会选择报警。实际上,家暴发生率要远高于统计数据,很多受暴者在遭受多次家暴后才会选择维权,还存在大量的受暴者依然在忍受家暴。在消极维权的情况下,即便有法律的规制,家暴也难以得到彻底的防止。因此,我们有必要探析女性受暴者选择消极维权的原因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让女性受暴者更有效地运用法律等途径保护自己,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家暴问题。
虽然我们一直在呼吁男女平等,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难以得到彻底的根除。受男尊女卑及夫权思想等观念的影响,一些男性感到自己的尊严、地位受到威胁时,会通过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来达到对妻子的控制及占有;这种思想同样严重影响了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削弱了女性积极、主动的参与精神,压抑了女性的自信心[1]。在这种旧思想的影响下,受暴女性将男性的家暴认为是理所应当,她们完全没有想过维权。
我国对受暴女性的支持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一方面是妇联、社区等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不够专业,采用调解等方式很难解决实质问题,受暴女性即使寻求救助也不能制止家暴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女性受暴者向家人、朋友求助的结果只是被劝忍让,这种将家暴命运化的消极思想让受暴者看不到求助的希望,只能选择消极维权。在受暴妇女的经验中,其求助大多是无效的或只是暂时有效,甚至还有相当部分在求助后遭受到更加严重的暴力。求助的失败使其一忍再忍,不断向暴力屈服而不再反抗[2]。
《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免还有一些缺陷,如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家庭暴力的起诉权完全交给了受害者[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具有申请保护令的资格,第二款规定在受害人无法申请保护令时相关单位与个人可以代为申请,实际上表明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受受暴妇女的委托才能申请,其只是被动参与[4]。这些相关条款在实践过程中很难让持有消极态度的受暴者起诉施暴者或申请保护令,其被家暴的状态难以得到改变。
我们应当加强反家暴的宣传教育,要唤醒受暴女性的维权意识,让她们选择用积极的方式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使他们有勇气运用法律等积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后续完善工作也要做好,让越来越多的女性受暴者感受到积极维权才是正确的选择。
家暴问题的解决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共同协调完成。因此,应当制定法律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流程,各个部门有了自己的分工及职责后才会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受暴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法律也需要从消极维权者角度出发,不断完善以保障消极维权者的权益,比如家暴案件中起诉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赋予妇联、工会等原告主体资格,让他们帮助受暴女性维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还应出台更多操作性强、执行力好、实施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女性维权的法律渊源,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维护女性权益法律体系[5]。
我们常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当第一次遭遇家暴时,女性就不应该选择沉默。
女性受暴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勇敢的用积极的手段维权,面对家庭暴力,绝对不能将就,沉默和原谅从来都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
同时,希望社会救助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出新的顺应时代潮流并能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制度与法规,让受暴女性感受到求救的有效性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