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轩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系,天津 300402
2012年教育部依次批准1+6所开放大学建立,即国家开放大学与天津、云南、广东、北京、上海、广东六所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在教育部关于国家开放大学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开放大学是直属于国家教育部的高校,以及明确部分地方开放大学可面向承认进行远程教育,并赋予其学士学位授予权和本科摄制权。教育部相关文件显示,国家在承认地方开放大学法人拥有办学自主权基础上,赋予国家开放大学对地方大学的监督权与知道权。
天津开放大学属于地方性开放大学,其自主办学全与国家开放大学具有差异性。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天津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由此可见,上述情况实质上是重复传统的行政主导策略,对建立公平、和谐、互利的全新开放大学产生消极影响。大学的自治是国家关于大学权利赋予的基础价值理念,应被传承和保护。天津开放大学自治,是在传统大学自治基础上加以开放办学理念的体现,其自主办学全具体落实体现高校核心权利回归和政府权力的让步。以现阶段天津开放大学发展审视,天津开放大学与国家开放大学已初步形成两级主体格局。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地方开放大学法人是民事行政主体。因此,在天津开放大学法律关系中,具有法人身份、多样法律主体等特殊法律地位。
现阶段,我国建设地方开放大学可能设计的法律纠纷较多。我国地方开放大学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其办学性质和办学功能依然是电视广播大学的延续。由前文内容可见,上述情况实质上是重复传统的行政主导策略,对建立公平、和谐、互利的全新开放大学产生消极影响。大学的自治是国家关于大学权利赋予的基础价值理念,应被传承和保护。天津开放大学自治,是在传统大学自治基础上加以开放办学理念的体现,其自主办学全具体落实体现高校核心权利回归和政府权力的让步。以现阶段天津开放大学发展审视,天津开放大学与国家开放大学已初步形成两级主体格局。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地方开放大学法人是民事行政主体。因此,在天津开放大学法律关系中,具有法人身份、多样法律主体等特殊法律地位。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开放大学经济管理模式,管理中心过高。因此,在建设天津开放大学的过程中,可能其无法摆脱经济管理模式,导致法律纠纷。
纵观发达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历程,上层立法的支撑对地方开放大学构建意义重大。建立开放大学其本质体现于政府行为,建立进度由政府层层推动。因此,为避免建立天津开放大学产生法律纠纷,一方面,国家立法部门应基于上述情况拟定与建设开放大学匹配度极高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另一方面,应实施通用法律法规,通过地方开放大学章程进而确定其属性和法律地位。天津开放大学章程是其学校法人设定前提条件,是天津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体现。学校创办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内容,拟定天津开放大学建设章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确定大学与社会、政府以及大学内部权利间的协同关系,进而明确各种权利拥有者参与天津开放大学建设中的管理范围、途径和方式,以及管理权力的形式与分配。
我国现有行政体制中,高校在办学模式普遍体现为地方高校与教育部直属高校两种类型。从建设天津开放大学的角度审视,国家开放大学是国家教育部属下教育机构,是教育部直接参与建设与管理的高等学校。天津开放大学是拥有自主办学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地方高校,隶属天津市管理和领导,其建设过程需当地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建设、发展所需财政支撑均由天津市政府部门安排统筹解决,是天津地方高校。基于我国长期的中央与地方分层级式管理机制,国家立法部门应同时从天津地方、国家两方面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天津开放大学法人的主体地位和办学资格。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关于地方性开放大学的法律法规仍有较长一段路要走,天津开放大学建设面临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必须依照地方大学章程构建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而促进我国地方开放大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