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宇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100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我国在全球化大潮和国内经济发展进程中顺应形势的需要而建立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内有运行机制要求在各行业和各地区之间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最好的效益,也正因为如此,人口流动在最近30年内,特别是最近10年内达到高峰,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而农村人口随之减少,务农人员比例下降,农民工大军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
但,现有的户籍体制使得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受到严重阻碍,并不单单表现在广大农民工身上,其子女的教育,包括进入城市工作的新一代80后、90后在面对就业、住房以及医疗保险等问题上也屡屡碰壁。城市和农村的区别以明显直白的身份制度加以确认,使得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权益大大受损。
2012年的占某特,因其非沪人员的身份,被学校劝退返回老家参加高考,但因不肯妥协而辍学在家,在微博上高调争取异地高考的权利,并与沪籍的家长与专家就异地高考进行“约辩”。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谈论,其异地高考到底是否合理,现存的高考制度又是否应当做出改变呢?进入新时代,还有很多的占海特面临着这样的异地高考问题,这样的制度该如何优化,进入新时代的当代中国教育,在面临这样的相似问题时,要如何解决和完善教育公平的问题呢?这里的异地,应得到明确,根据现存的相关制度,是指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学籍地①。
2012年,对于15岁的非沪籍女生占某特和她的家庭无疑是难忘的,他们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个事件之中,涉及以下相关的法律关系人:一是以占某特为代表的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人口子女;二是城市人口与流动人口。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其与当地人口子女在享有受教育权时是否应当受到不同标准的对待;二是城市人口在权利保障方面是否享有比流动人口更多的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现存的研究角度多集中在受教育权的平等享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建立在户籍制度和经济基础之上的异地高考是否应当取消的问题。国家现存的解决方法在针对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模糊,现存文件仅有2012年九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国大部分省市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很模糊,多采用“试行”“暂行”“过渡”等字眼。而在具体执行上,多采用对父母社保缴费年限或学籍进行约束的方式,并未有更多或者更为细致的执行方案。
在我国对于平等受教育权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并无该权利的明确表述,其内容具体表现在两个权利中——平等权和受教育权。
1.平等权
平等受教育权的关键在于权利主体身份的平等——社会平等。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首先,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其次,平等还应当是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的统一。
所以,宪法学上的平等更强调的是所可能拥有的机会平等,平等拥有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平等享有相应的条件这两者构成平等受教育权的基础和底线。它要求必须将人进行平等的看待,不分种类、不依据所谓标准来进行区别对待,或者某类人享有某些特权,而相应的某些人则会被剥夺相关的权利。同时,它还要求要打破受教育的区别待遇,所有人平等享受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教师、教学设施及设备等,以及教育内容也要做到无差别,这些都要求要消除目前存在这种排斥与特惠等不公平不平等的待遇条件。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也要为所有平等主体提供有效和平等的保护,使得法无特权之地、法无特权之域。当然,如果该权利遭遇侵犯与伤害,该权利也是宪法救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予以事后保障。
2.受教育权
宪法学中,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在国家层面而言,由于国家肩负保障全体受教育群体,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强制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施行,因此主要是一种社会权。这就意味着国家要为这些随迁子女们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与机会,以合理健全的制度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从此方面来看,公民享受的权利对应于国家应负的责任来讲,这种义务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①强制性,义务教育,英语表述是“compulsory education”,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责任已产生;②不可转让性,政府应肩负起责任,而不是以财政困难、教育资源有限等借口将包袱推给市场或社会②;③单方性,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负有免费提供并不求回报的责任。③
1.现存的法律渊源
减压病是由于高压环境作业后减压不当,体内原已溶解的气体(主要是氮气)超过了过饱和界限,在血管内外及组织中形成气泡所致的全身性疾病[1]。减压病的发病机理中,气泡形成是原发因素;但因液气界面作用,尚可继发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反应[2-4]。本例减压病的发病原因主要考虑如下:潜水环境较差,潜水当日水温较低,10 ℃以下;水下停留时间较长且反复3次潜水;最主要考虑可能还是每次减压不正规(具体减压时间不详)。
平等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以宪法条文规定——《宪法》第33条。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36条对平等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根据其他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的设计,逐步勾勒出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问题的基本框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即以“两个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可以说,目前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平等受教育权有了初步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依据。
2.实际的实现状况
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最大的问题便是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平等受教育权,但司法机关并不能有力保障公民该权利的实现,其原因可归结为三点:(1)体制和机制的限制,使得司法机关不能或者不敢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以保护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2)公众对于平等受教育权的理解有缺陷,特别地表现在我国没有承认宪法的直接的司法适用性;(3)司法机关自身对于公平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态度不明朗,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096年的这个批复中的缺陷成为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使用宪法的直接阻碍。平等受教育权也因此只能是一种纸面的平等权,而并没有为公民所实际享有④。
总而言之,在异地高考这一问题上,最大的阻力在于地方既得利益,尤其是京沪等教育发达省市的居民,尤其是在对决定招生和考试政策有影响的地方官员。其顽症不涉及技术问题,纯粹是不合理的招生与考试制度造成的。一旦恢复全国统一考试,这些问题便会自动消失⑤。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这个方面不仅在法律依据方面做到了完善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有一系列与之相呼应的协作机制予以完善和落实。
1.英美等国家的做法
英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除了成文法,还包括了不成文法的部分(主要是判例法),因此对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也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个层次。较有名的案例有:普莱西案、布朗案和密歇根大学案⑥以及英国的伯明翰案⑦。
为所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是全球所有国家已经达到的共识。在此选取最有代表意义的印度和南非在此方面的做法,并希冀可以从他山之石寻得我国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的有效路径。
(1)印度的保障措施。印度作为一个广阔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种族结构复杂多样,宗教、语言及部落等问题,并且存在贫富差距大、区域经济眼中不平衡的问题,因为其教育公平问题更加突出。为了保障贫困地区群体的受教育权,印度《宪法》第29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得因宗教、种族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其进入公办学校。另外,其第46条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别地保障性规定,保护他们不受社会之不公正待遇与一切形式之剥削。
(2)南非的保障措施。南非社会,种族歧视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其1996年南非新《宪法》第二章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把种族隔离从学校和课程中排除出去,教育将成为一个发展公民新身份的平台。南非政府积极构建完善的教育公平促进方面的法律建设,相继出台了1996年的《南非学校法》以及《公立学校入学政策》。除此之外,政府大力投入教育,用于教育的财政投入占GDP的自新的南非共和国成立以来都在5.50%以上,每年用于教育的比例占到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25%以上,在世界上的排名处于领先地位,足以见得其政府对教育公平的重视程度。其具体举措或制度建设有:①重建与发展计划;②教室中的公平(Equity in the Classroom,EIC);③“教育中的性别平等”项目(Gender Equality in Education);④教师资源公平化计划。
新时代下,高考制度下的不公平也愈发显现,在现阶段下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现的道路上仍有太多阻碍。人之为人的权利如若都被限制,那么在中国又何谈人权?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前途又会怎样?
政府在相关问题上的现实解决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通过个案公平的方式,对相关问题的关系人进行调解,对相关问题处理,以促进矛盾的解决;二是通过政策的修改或制订,对于该地引起争议的做法进行纠正或者调整;三是在国家层面进行解决,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下,具有较好效应的是制订相关法律,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相关权利的实现和政府权力的限制。
以异地高考为切入点,对流动人口在住房、税收、就业以及医疗等方面遇到的障碍以及相关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保障、现存高考制度改革等问题的宪法学意义上的启示有:
(一)城乡户籍制度应当尽快改革。户籍制度,限制了公民合法享有的迁徙权和平等权。进一步加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现状,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做到自由迁徙、户随人走、城乡一体等更加科学的结构建设。
(二)建立更加完善的弱势群体支持或保护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平等权不仅表现在人人普遍适用法律,还包含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需要的是平等和社会地位和完善的生活保障措施。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更有资格享受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改革现有的中高考制度。尽快消除中高考以考生户籍为主的考试方式安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但保证城市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更要关注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公平受教育权的实现。具体措施为:1.可学习借鉴美国的SAT考试制度,逐步推行以第三方教育机构为实施主体的、统一的高等院校入学资格认证制度;尽快改变现有的已省为划分标准的高考招生名额办法,应当是以高考报名人数为分配依据,这一改革做法不可急于求成,而可以考虑在国家各层次的高等学校分阶段、分批次得进行,从重点大学逐步推广到高职高专院校。
(四)尽快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责任。宪法规定保障的公民权利应当以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和救济。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建立,尽快制定《反教育歧视法》、《流动子女义务受教育法》等专门保障平等受教育的法律,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监督和奖惩制度,完善司法审查和宪法救济制度,促使政府和社会更好地更认真地履行其职责。
[ 注 释 ]
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2012-09-12.
②莫纪宏.加强对宪法权利的法律保护[N].法制日报,2001-12-02(3).
③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
④袁世斌,江俊文.教育平等权实现路径的宪法学视域[J].求索,2012,8:251.
⑤张千帆.中国大学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12.11.
⑥刘小楠,许玉镇.美国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2):72.
⑦朱应平.教育平等权的司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2(3):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