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万鑫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刑法规范结构方面已经存在大量的研究论著,并对其逻辑结构进行了深入讨论,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分析,对刑法的规范结构进行综合讨论,阐明刑法规范结构基本内涵。
在我国的刑法领域中,相关法律学者认为刑法结构包括制裁、处理和假定等几部分内容。同时还有部分学者指出刑法规范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和假定条件等几部分内容。其中假定条件主要是指刑法规范中明确指出的适用于哪一部分的规范条例,是犯罪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律后果即因为没有遵守刑法规范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包括刑罚。行为模式即刑法规范里面形成的行为规则,具体可以表现成禁止做什么事情,刑罚规范也是针对刑事责任和犯罪的法律规范。从纵向结构分析刑法规范,其主要体现为行为规范,是纵向逻辑结构中的第二种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种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整体角度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从刑法规范自身角度出发,其属于一种裁判规范,符合刑法规范中的相关法律条件,裁判者会对行为人所需接受的惩罚进行判决,便是刑事责任。
从刑法规范的内部逻辑结构分析,刑法规范不同层面中所存在的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其处理和假定等两部分内容在表述中完全不同,但本质内容相同,处理为规则量刑,而犯罪构成范式是假定。(1)刑法规范假定。刑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和犯罪,基础前提是犯罪,而后果则是刑事责任。罪刑法定也是当下刑法中的主要内容,犯罪需要满足相应的范式和规格,其规格和范式形成了刑法规范假定。总则中的假定主要是各种犯罪成立条件和概括性规定以及刑罚的适用条件。比如在刑法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迫参与到犯罪活动当中的,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程度适当减轻惩罚。”这条规定里面的假定内容是“如果是在被迫的条件下,参与犯罪活动的”,这时行为规范中假定内容则是“行为者不应被迫参与到各种犯罪活动当中”。而裁判规范中假定内容是:“行为者如果在被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2)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上对犯罪者进行适当量刑,按照一定的规则实施,其量刑规则便形成了刑法规范处理。刑法规范中的处理主要是指行为人或许会被追究各种刑事责任,具体是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规定类型,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等。刑法规范还可以表现为一种裁判规范,这时的行为模式,即裁判者行为模式,裁判者行为表现选择依然追究或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范中的处理,便是指裁判者对行为者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中的行为模式。
我国犯罪中的四种组成要素可以按照宾丁规范相关理论为基础,全面结合各种主客观因素,而事实则是构成犯罪的主要防线,判断法条和事实的一致性,从法条自身层面出发。其中第二道防线是违法阻却事由,即对规范一致性和事实进行准确判断,从规范价值层面出发,这种分层方法因为和司法认定过程中的思维方式相同,因此方便用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证分析。为此需要先将法律规定一般犯罪和行为进行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或一致。如果符合便是犯罪,相反情况下,则需要立刻排除。随后实施比较分析,并将表面满足法条的内容排除。通过条件筛选到排除是一种递进方式,即从法条到确认犯罪,从而创建一种规范式和法条的犯罪体系。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典型设罪条款,通常表现为“处……,……的”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设罪条文也是刑法分则中的核心内容,是设罪主要形式。其中“……的”主要是用来对各种假定条件即罪状内容进行表述。比如在刑法的第216条中提出:“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较为严重的,需要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单处罚金”,可以发现其中的假定条件便是“……的”,前面的内容是罪状,而“处……”后面的内容便是法定的刑法。通常用这种形式呈现出来的条文内容便可以称为罪行规范,但刑法分则条文实际上并不能将罪行规范完整地表达出来。因为分则条文中针对罪状的规定通常只包括犯罪过程中必备的构成要素,构成共性要素则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体现出来,为此需要坚持以总则规定为指导,从而进一步明确犯罪的具体构成要素。
罪之设置即划定犯罪圈,其本质是设定公民自由范围,其中划分到犯罪范围中的便是犯罪,圈外才是公民自由。划定犯罪圈体现出刑法对于自由的追求,其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种层面体现出来。第一是划定公民的自由范围,保证公民可以在最低刑法犯罪圈内享受自由,并按照自身意愿行使权利。第二,利用惩罚对侵害公民犯罪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公民可以在法律范围中的自由,并不会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与影响。三是利用正当程序和严格的法治原则,保护好公民权利。在划定犯罪圈的过程中也是从公民自由限制层面出发,但如果超出标准范围,便成为一种多余的内容,会妨碍自由。为此需要找到限制和自由之间的平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对于自由的保护力度,缩小自由限制。罪之设置将对社会造成威胁的行为者作为主要目标对象,刑法调整中需要将行为作为主要的调整对象,行为才能帮助在现实社会中遗留自身足迹,从而避免对社会造成威胁。一种行为如果对社会现存状况没有任何威胁,便不能将其定义成犯罪,并避免对其实施刑罚处理,而对其危害性进行判断是区分犯罪的主要标志[1]。
设置罪刑条款时,需要将报应作为基础理论,并充分结合预防需求进行考虑。刑事立法中,需要充分结合一般预防需求考虑。刑事立法中,相关立法人员还需要充分结合自身的罪刑以及工作经验,针对具体犯罪性质配置刑法,其中罪质自身也是结合具体经验设置的一种犯罪可能,并非现实犯罪,为此在设置刑罚时需要融入一般预防进行考虑。一般预防中的刑罚判断依据是某种也许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即社会危害性,这也是惩罚报应的根据。设计刑种的过程中,需要以报应论为基础,并攻入功利论的相关思想,从报应论的层面出发,在设置刑罚刑种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报应需求,并兼具严厉惩罚性,而以功利论为基础设置刑种并非全部带有惩罚性,只需具备预防犯罪功能即可,即便是没有惩罚性也可以当作一种刑种,对此冲突,需要坚持报应限制功利性[2]。
配置法定刑的过程中,需要落实到具体的罪责当中,落实于各个具体刑法分则条款当中。其中包括刑度问题,即法定刑的幅度,为此需要从以下两种角度入手进行综合考虑,从纵向层面分析,个罪刑度需要保持合理性,即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不同犯罪情节,利用加重构成和基本构成立法技术,并设置法定刑刑度,形成合理交叉衔接,同时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刑度,并在各个刑度当中设置刑种幅度。如此才能有效预防刑度失当问题的发生,能够有效适用犯罪人和犯罪等不同状况,并合理使用刑法,促进罪行适应。从横向层面分析,个罪刑度需要保持平衡状态,危害程度和性质比较接近的犯罪,其法定刑度需要保持一致标准。从立法例的层面分析法定刑配置,包括绝对不确定和确定刑法,绝对确定刑法便是从条文中针对单一刑种进行规定,其实是立法者不信任司法者的表现,同时针对某一罪责制定确定性刑度以及具体个罪,无法有效适应生活需求,容易使法律失去公平正义。绝对不确定法定刑,针对犯罪进行抽象性的规定处罚,没有对具体刑度和刑种进行规定,司法者具有较大的自由权[3]。
综上所述,刑法规范是法律学中的重要分支,在研究过程中需要从形式层面和逻辑层面两种角度入手,对刑法规范结构进行深入分析,为司法提供可靠的逻辑方法,不会对法律中的其他价值考量进行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