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速公路上摩托车行使现状及对策

2019-12-14 19: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

董 露

(710000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 西安)

2018年10月1日,举国欢庆的国庆节期间,G0512乐成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摩托车侧翻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文某不幸死亡。10月3日,京港澳高速上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小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受伤。

高速公路,顾名思义是指车速快的路段,故我们国家的高速公路一般都有绿色围栏,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人、自行车、拖拉机等进入高速路段,形成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行使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我们在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要求较高。而摩托车由于其特殊构造,它的这些性能与汽车有很大差距,驾驶员需要暴露在外,俗称“肉包铁”。即使某些性能良好的摩托车可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最高时速可以达到70公里,但由于其极度的危险性,使得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难以保证合理的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相当严重。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7条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并未包含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第78条规定:“……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根据此条规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使,但只能在最外侧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5月1日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4月3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道路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说2004年或者2011年的时候,高速公路上的汽车本身数量有限,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使也相对安全,但2019年的今天,摩托车的安全无论如何也无法在高速公路上得到实现。

为解决汽车数量的变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对滞后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多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明确指出:“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5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山东、江苏、山西、河南、云南、四川、内蒙古等地也出台了类似政策,甚至还有针对某一条专门高速公路出台的管理规定,比如《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16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除了部分明文规定严禁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省份与地区之外,吉林、湖北、贵州等省份只明确禁止轻便摩托车上高速。

但陕西、天津、重庆、宁夏等并未针对高速公关管理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即理论上以上省份和地区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即便如此,对于摩托车驾驶员来说,还是应当谨慎为先,出行应尽量选择低速公路。如果一定要上高速行驶,不超速、不载人、护具齐全是必备条件。对自己生命负责的同时,也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执法工作人员应以劝导为主,引导摩托车驾驶员改行低速道路。

再看法律冲突。虽说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出现冲突,但也请各位摩托车驾驶员注意,要改变和撤销相关规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根据冲突规范的级别不同,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且程序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切不可自行决定遵守法律而不遵守地方政府规章,拿着法律当令箭,肆意横行,用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是一项维护、稳定交通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措施。虽然摩托车只允许在高速公路的最外侧车道行使,但还是会对汽车驾驶员形成一定干扰。这对于摩托车的安全是非常不利且无法保证的。还没有对摩托车上高速加以规范的省份应尽快落实相关政策与地方法规,保证每一位公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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