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珍
(276000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 临沂)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强制性的执行力,因此,调节各国之间的关系,保持各方利益稳定则成为目前国际关系中的难题。要想探寻国际法的存在和遵守义务的根据,我们可以分别从利益协调、利益逻辑和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探寻国家法建立的本质与生存必要。
国家法与国内法的效用基本相似,是建立在各国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的,以各国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性质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国际法又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用于直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依据,而国际私法是以其中一个国为主体,对外协调对其他国家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依据,但无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其均具有以下几点特性。
(1)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国际法的协调主体是国家,不同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2)国际法制定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在对外开展合作或斗争活动中明示或默认的一种协议,被直接制定为认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章制度。
(3)国际法处于“无政府状态”,其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机关组织,其本身就是各国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作为保障的。
(4)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5)国际法不是某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不是不可超越的存在,而是各国按照自己的利益极力主张、解释和利用的。
国际法的存在本身就证明了其利益取向问题,国内社会基于利益的竞争需要国内法作为调整标准,同样,从国际角度出发,各国之间对利益的争夺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协调与约束依据,以保证绝大多数个体的利益。不同的是,国内法的竞争仅仅是不同个体之间经济资源的竞争,而国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各国的竞争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利益的分配,合作是为了更好的竞争利益。
以《联合国宪章》为例,这部宪章不仅是为了维护国际安全及和平而存在的,其本质上也是为了维护各国之间的利益协调局面,促进国际合作,从而解决各国之间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竞争问题。
利益的分配始终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的中心话题,事实上,无论是国际政治、国际道德还是国际法,其生存、发展的均是随着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的。因此,国际法本身就是各国之间的利益协调、均衡而产生的制度,那么国际法的遵守就必然是合乎利益分配原则和利益逻辑的合理要求。
在国际法中,无论是国际习惯还是国际条款,其中心思想都包含了“确信”的意义,表示一旦某个国家明示或默认了某项规则,那么由于已经被明示或默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在该范围内形成了各国之间的利益共同点,那么遵守国际法的行为本身就是符合利益逻辑的,反之就是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是不应存在的。
遵守国际法的本质就是遵守各国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但是国际社会中各国家的主权是平等的,也会出现某个国家由于对本国实际利益的考虑而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一定区别,国际法的应用环境具有特殊性,国际法的施行要建立在各国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因此,当利益协调及利益逻辑不能够满足各国家对利益的渴求与竞争时,人类社会对秩序的天然的渴望发挥重要作用,国际法以人类社会秩序视角再次制约各国行为,使其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这点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还有待加强,但无论如何,在“无政府状态下”,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在国际法的存在于遵守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法实质上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中,但其本质从未改变,仍是各国利益协调、利益逻辑及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制衡。国际法在“无政府状态”下、在各国利益互相交织、国际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凸显出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循必然是合乎价值体系逻辑思维的,是遵循利益分配原则的,是符合各国对彼此之间关系的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