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界定

2019-12-14 16:05张明会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任意性强制性区分

张明会

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30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极大的规范了相关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但是在对公司法的研究和解读中,对于公司法规则的属性问题却得到了众多的关注。虽然,大多数的学者都认可强制性和任意性在公司法中都是普遍的存在的,但是在具体的区分和界定中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公司法两种属性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同时也给公司法的约束规范提出了更多的考验。本文就对不同方面和角度的公司法两种属性做了相关的界定和解读。

一、具体的公司法规中对于强制性和任意性之间的区别

(一)以公司法规范对象区分的公司法规则

一般来说,公司法的规范对象有公司的权力、利益和义务等,所以我们也可以简单的将公司法规则分为,结构性的规则、分配性的规则以及信义的规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结构性的规则,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分配整个公司的权利,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任意性的公司法规则,在具体的《公司法》法条中,第45和10条法规就明确的提出了对于整个公司内部权利的分配,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的公司中相关董事会的人数的数量,第二种,就是公司法分配性的规则,分配的具体内容为公司的利润,也可以简单的认为是任意性的公司法规则,其中对于不同的股东有着不同的利润分配的规范。最后是信义的公司法规则,明确的规定了相关公司股东的义务,区别于前两种规则的是它属于强制性的公司法规范。《公司法》第148和149条法规也明确了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要求。

(二)以法条的字词解读区分的公司法规则

对于法条的解读中,我们可以将公司法规则分为赋权性、补充性和强制性三个规则属性,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前面的赋权性和补充性为任意性的公司法规的部分。赋权性规则就是指公司自身制定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公司的内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就公司的主体而言,其可以自由设定,所以我们也可以将其认为是任意性的公司法规则。补充性的公司法规则是对公司具体的规定的补充,例如“根据公司的特殊规定除外”,所以,企业存在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在具体的施行中更多的关注到了公司自身的状况。强制性的规则是不容修改的,在具体的公司法中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是相关的公司不能触犯的规则,必须严格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运行,例如“必须”、“不得”等字眼。

二、不同公司类别中公司法规则的界定

一些学者还把涉及公司运行的各个部分的内容规则分为普通的制度规则,把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的相关规则认为是基本的规则。虽然划分依据有略微的不同,但是从整体而言同上述区分的公司法规则是大同小异的,有着相同的解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公司,在具体的公司法规则中有着一些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规则中强制性和任意性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不同的规则侧重点不同而已。只是普通规则更加的强调的是任意性,而在基本的公司法规则中更多强调的是强制性,是股东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在公司法中涉及权利分配的内容是具有强制性的,其余分配的内容也是更多的注重任意性。

(一)公司法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界定

在有限责任的公司中,大多数的重大决议都是由股东自己协商表决通过的,对于涉及公司发展的一些问题,公司法规则是有一些任意性的,这样可以保证公司的发展和独立,但是对于涉及一些信息公开的内容,就需要具有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在普通的内容中比较注重任意性的规则,而涉及股东之间关系的规则是强制性的。

(二)公司法规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多的,在很多的情况下,股东的股份结构同管理控制的结构是不一样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利用公司法强制性的规范,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更多的是强制性的规则,只有涉及利润的分配的问题才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使得利润的分配更加的灵活,更适应公司的规划和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法的两种属性将会得到更好的区分和界定,对于公司法的研究,应当更多的关注两种属性的的区分点和共同的约束作用,强制性和任意性的不同规范作用必然会更加的适应我国经济的运行,为我国公司的发展也必然会起到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无论是公司法中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则都需要认真的遵守,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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