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青云
东华大学,上海 201610
平行进口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①
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商品的来源不同,即市场上出现了的同一商品,来源于两个或以上售卖方,而其制造或供应于同一个出口商。第二,进口渠道的合法性,是指平行进口的经销商所购买的该进口商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所取得,排除走私等其他非法渠道得到的可能性。第三,通过平行进口所得的商品可视作‘正品’,在其出口国受法律保护,只不过产品成本高的进口国原生产商和销售商可能因平行进口专利产品的冲击而失去一定市场份额。②第四,从价格方面比较,为保障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的合法权利同一种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要远高于转售或是出口销售国的价格。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第三方,在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地以外的售卖区域,合法购买后将其投放于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地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市场,以此达到商业牟利的行为。
在欧洲,《欧盟条约》专门规定了在欧洲共同体的范围内商品贸易自由流动的原则,并加以必要限制。在美国,不支持平行进口的反对者常以“灰色市场商品”指称平行进口商品,即在没有取得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口境外制造的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灰色市场表明其介乎于正当的白色市场与非法的黑色市场之间。③
实践中,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很大程度受该国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所影响。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常年达到饱和地位的国家出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倾向于阻碍平行进口;相反情况下,往往当今世界上的贸易大国为促进其商品经济的流通,则倾向于允许平行进口。
TRIPS协议的签订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二战之后,美国经济逐渐低靡,国内的知识产权出口后,由于侵权行为的泛滥导致美国的技术优势没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繁荣的发达国家率先提出制定相关国际公约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此来抵制各式各样的侵袭与剽窃行为;这便衍生出了TRIPS协议。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从最开始便是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但抓住机遇还是能够夹缝中存生,并取得某些利益。
知识产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激发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但同时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譬如仿造的技术不断提高,互联网的大规模信息流通,技术开发的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远超以往、新的创新创造能力日益萎靡,与之相反的则是伪造者的产品价格低廉、仿制简单、生产数量庞大而处于优势。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仿制贸易④,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论是对个人利益或是国家利益的保护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商标的产生不仅是设计师脑力劳动的成果,更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与内涵。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已经获得一国法律保护的某一商标,未经授权从国外通过正常销售渠道进口,并销售的行为。
A公司因品牌产品备受我国消费者好评,而我国周边国家的仿造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我国海关发现并及时扣留了该批进口仿制产品。随后,A公司以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起诉。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是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进口的假冒产品侵犯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原告A公司胜诉。
此案将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两个问题合二为一。我国《商标法》自颁布以来,虽从未明文规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或是非法性,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使很多商家看见了其中隐藏的巨大的商机,关于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案例也不曾中断。另一方面来讲,知识产权强调的是垄断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这也就是一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平行进口而另一些国家平行进口案例有增无减的原因了。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的进口商在未经授权时,从外国按照合法途径购得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制造或销售同一专利产品,并将其输入到进口国销售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数目与日俱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侵权也随之而来。
发明电子表的瑞士工程师仅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有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而精明的日本人却看到了电子表潜在的巨大商机,他买下专利并斥以巨资进行生产开发,此举不仅使日本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还给瑞士的手表以巨大的冲击。⑤
著作权也一样存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体现为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未经批准输入某一独创性产品,且该产品已经获得进口国版权保护,将其投放到该国市场上流通的情形。
A公司诉B国际公司平行进口案中,原告A公司专门从事制造、销售洗发护发产品,其产品上均贴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殊图案。原告为突显其产品之高质量,不仅区隔对待不同的销售市场,且其产品只卖给发廊或美发专业学校。此外,原告并对特约销售商给予训练,在销售点或专业杂志上亦大作广告,以期获得丰厚的利润。原告另外也将相同产品于国外市场销售,但因不打广告,也无促销活动,所以在价格上比国内低35%至40%。原告于美国境内制造,外销英国并经原告同意转销至马耳他,被告B公司于马耳他买得后再将其转售给加州的零售商。原告因此提出诉讼,控告B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认为其输入之行为违反第602条⑥之规定。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判决,认为著作权人将其著作物销售到国外后,著作人权人的权利就已经用尽,无权阻止他人从国外进口该货物转售到美国境内。因此B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此为一个典型的因著作权的平行进口而引发的问题。
从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流通方向来看,通常是由劳动力价格较低流向价格较高的地方,进口商从中获得巨大的差额报酬。而我国长期以来凭借原材料和劳动力低廉而出名,因而很少遇到因发生知识产权商品平行进口而产生的问题,反而是我国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涉及对他国的平行进口产生的问题屡屡发生。
平行进口若无限制性规定规范,则一定程度上将会严重损害制造商或是知识产权人的根本利益。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中均未对此明确规定,我国也可以不作出有关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有关国际贸易交流问题中掌握灵活主动地位。不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行进口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利用合同关系对平行进口进行调整。在《商标法》无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理所当然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若是平行进口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样地,也应当受到合同法的制裁。
[ 注 释 ]
①来源于百度字条“平行进口”的定义.
②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Wegner教授所述.
③来源于百度字条“灰色市场”的定义.
④来源于百度百科.
⑤叶全良.国际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5:307.
⑥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人有权控制从外国输入美国的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