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法困境及现有执法理念条件限定

2019-12-14 16:05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抗法公安机关民警

鞠 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人民警察的执法困境

(一)困境现状及抗法类型

2018年1月云南鲁甸县发生群众聚集殴打警察事件,4月16日河南舞钢多名保安围殴处警民警,4月21日河北唐山一泼妇掌掴执勤交警,9月17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民警辅警遇袭,9月19日永州开往深圳北的G6078列车上乘客拒绝出示向乘警身份证随后一系列在列车上的霸座事件并产生了霸座家族。9月20日上海女子地铁插队装备拒绝配合身份查验,似乎抗拒执法已然成为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民众绞尽脑汁费劲心思的逃避执法,与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公安机关格格不入,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因此受到了较大的阻力,执法权威受到了极端群众的挑战,由于在关键事件的处理上有所失误就会使执法公信力下降,由此使一部分极端群众认为法律是可以挑战的,从而为其抗拒执法的活动提供了先例和心理安慰,导致了一个执法上的恶性循环。而抗法的形式又是极为丰富的,根据发生过的抗法现象可以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无赖型,拒绝配合执法活动并继续对于他人权利的侵害,多表现出言语上的狡辩。第二种:暴力型,基于身体相对的优势或是无知产生的勇气或是酒精的刺激,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民警拳脚相加。第三种:欺骗型,多为女性抗法者,谎称自己属于孕妇等需要给予帮助的弱势群体,企图博得围观者及民警的同情从而逃避执法活动。第四种:恐吓型,多发生在政府官员及其裙带关系人群中,在面临执法活动时企图以比民警职权更高逃避或是扬言对执法民警进行事后的报复等。第五种:调动型,此类抗法人群往往具有演员的自我修养,由于时代的发展公安执法往往需要在街头,在镜头的注视下,这类抗法人群调动围观群众的感官,或是诬陷警察执法过程存在暴力行为,企图以群众的力量逃避执法。

(二)执法困境产生原因

困境的造成是多重因素的合力影响,笔者从执法主体与客体两个角度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关于执法受阻的现象有许多文章分析了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基层民警执法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舆论导向不正确,综合来说这些可以归结为素质,观念,文化等因素,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执法中困境的产生起到相当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绝对不是根本性的因素,根本性的因素应该是执法主客体的利益问题,观念,文化,素质永远都是相对而言的,而利益却是实实在在的,各种抗法现象无一不是以自身的利益为动机的,下面将从执法主体及客体两个角度分别阐述执法困境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公安执法主体即警察,可以说对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公安部门是最严格的,它要求实行办案、办公、服务、等功能分区,办案区的审讯、案情分析等区域都需视频监控,要求所有案件材料和程序上网,办案流程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示、公布。这样一来就需要办案警察在一段时间以内对其负责,出于对自身成绩的考虑,宁可不执法也不敢对于应该处置的事件进行处置。另外,舆论的导向对于公安执法活动或多或少的产生了影响,除非公安执法活动极为规范,否则别有居心的舆论会给执法的民警带上“暴力警察”这样的美誉,断章取义的录取视频,雇水军对执法民警大加谩骂对于当地公安机关造成极大压力如上海警察抱摔妇女案,导致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畏手畏脚,宁可不处置也要“平平安安”的。种种原因使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范行为,导致了执法公信力的下降,更甚者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执法者,使民众对法律产生怀疑。

其次是执法客体,对于公民来说发生抗法现象最为核心的原因在于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坏,故而企图用抗法的方式来逃避潜在的处罚,个人利益的损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直接的利益损害。如高铁霸座家族会因其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再如醉驾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中的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此类推,每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对应的处罚措施,由于直接的利益损害,触法者往往会铤而走险拒绝配合执法,妄图逃避法律的规制。第二、心理利益损害。由于部分违法者“死要面子”的心理倾向,加上法治意识较为淡薄,没有认识到警察的执法行为是一种法律活动,而是将警察执法与自身联系在一起,认为警察的执法活动与自身一道构成了人际交往活动,故而认为,“警察要是查我就是不给我面子”,部分群众的思维———面子就是尊严。面子和我们的尊严密切相关。出于心理上的维护自身尊严的需要,触法者往往会采取抗拒执法的行为。第三、间接的利益损害。什么是间接的利益损害呢?以标签理论进行说明,如果由于触法者的行为不当导致其被公安机关处罚那么这个人就会被贴上不遵守法律,没有素质,缺乏教育,是个坏人等诸如此类的负面标签,而中国的文化传统是最为看重一个人的品德素质等方面的,所以对于某些人来说,宁愿抗拒执法,也绝不会让自己被贴上负面标签,因为负面标签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人际交往活动不希望和一个触犯过法律的人进行交往,经济活动会因为个人的违法行为而质疑信誉度,一个特定的触犯法律的行为能够为个人带来种种间接利益的损害,由于触法者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所以会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选择抗拒。

(三)执法困境的解决路径

由于执法困境的形成是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共同造成的,所以要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也要从主体客体双方进行分析。对于公安执法工作者来说,必须要强化规范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一方面,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人民警察的执法规范意识,以法律执行者的姿态去处警办事,将法治意识融入到自身的执法工作中。同时密切警民关系,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民警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中国警察对于法律执行工作的创新。基层民警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不属于民警职能范围内的实情也能做到总体了解,通过耐心讲解、科学引导,防止矛盾转移到民警身上。在接处警工作中,要将最为规范的一面展现给群众。另一方面,要努力建成警察执法之标准体系,这符合现实的需要,警察执法是一项公权力,由人民授予由法律授权,这就要求警察执法必须做到规范,科学,有序。

与此同时,造成公安执法失范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充分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要重视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充分认识到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必要性,对执法过程中因公负伤的,严格按照“民警因公负伤关爱维权工作机制”要求,做好救治慰问、权益维护等。听闻某公安机关为民警特地设立屈辱奖,委屈奖,目的在于使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从而不至于使当地公安机关的行政主官受到上级责问。针对这种做法,笔者的态度是必须废止,因为侵害的不止是民警的执法权益,丧失的是法律的权威以及公安执法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违背了生而为人最基本,最朴实的道德情感与价值取向。

最后公安机关要致力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同时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创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其职能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一方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人民警察与人民和谐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才能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实现法律的良性运行,使警务工作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从而化解当前的执法困境,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由于利益是发生抗法现象最为深层次的原因,故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抗法现象就要从执法客体的利益入手。在应然层面上法律和公安机关绝不会向个人利益做出让步,那么针对抗拒执法的处罚就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和实施,让每一个抗拒执法者都得到对应的处罚,想必两害相权取其轻,自然也就能做到遵守法纪。至于袭警罪的设立是否有必要,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袭警罪,因为袭警罪本身强调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不仅不会增加警察的任何权力,也不会限制公民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还能够为抗法现象的减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其价值绝对是捍卫正义与人权的。对发生的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违法性,让社会一致遣责,让抗法者受到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让公众知晓支持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而达到警示的效果。另外,对一些网络自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经济利益,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不负责任的歪曲或是失实或是片面断章取义的报道,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绝不放过别有居心企图危害社会秩序的投机者,坚决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

二、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

(一)现有执法理念概述及分析

多年以来,公安机关在自身建设中不断发展执法理念,从中国的社会实际中出发逐步形成了平和、理性、文明的执法理念,可以说符合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符合当前的整体需求,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剧烈的阶段,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盘根交错,价值取向多样化,新旧体制剧烈碰撞,公民思想混乱等原因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众多前所未有的社会变局与矛盾,而公安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前所未有的遇到了众多的抗法现象,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执法理念做出条件上的限定,因为做出的限定越严格,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就越能应用到正确的执法理念,做出正确的执法行为。

(二)现有执法理念面临的问题及限定方向

以2018年4月25日,河北唐山女子及男家属醉酒辱骂民警为例,二人在被民警及辅警盘问的过程中大放厥词,扇辅警耳光,辱骂处警警察,但是我们的警察全程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立即制止正在发生对自身的生命健康侵害行为,整个执法过程做到了文明理性,但是却给公众一种警察惧怕犯法民众的错觉,再以2018年9月17日,黑龙江七台河市4名保安醉酒后殴打民警辅警为例,4人抢夺警枪,殴打警察,甚至事后威胁警察不许说被打,这里的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固然也是做到了文明,但是这样的执法理念是否能够在既定的暴力现场做到有效的制止,不好说。所以我们先进的执法理念在这样“落后”的需要暴力手段进行制止违法犯罪的现场是否会显得弱势,难堪其用。

当暴力抗法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就要思考其本质,“存在即合理”,本身是一句有问题的话,但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一定承担了某种社会功能,暴力抗法现象承担了对社会仇视不满者对抗国家,政府的功能,其行为对警务人员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表面看是一线民警的留血和牺牲,实质上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更为深远的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助长,所以必须要对既定执法现场的执法理念进行严格的限定,做到因时而变,因情况而定。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无法对执法理念条件限定做出具体的表述,但是笔者愿提供一种具体的思路。

法律制定以实现正义为依归,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公安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去贯彻落实正义,作为先进的组织,当然不是要在既定的执法现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更不是被动挨打,面对不文明不理性的暴力抗法袭警现象,只能应用暴力手段予以制止,这种暴力手段的使用不止是为了法律正义的实现,更是社会正义及的实现及社会秩序的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暴力抗法者抗拒的是人民赋予法律授权的执法权,违背的是人民的意志,破坏的是人民的利益,是人民的敌人,需要运用暴力手段立即制止,而不应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循循善诱,对于触法者予以引导,对于暴力抗法者只有打击和抵制。

三、结语

自1949年7月6日设立公安机关以来,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执法困境,对作为国家和人民卫士的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困境,绝不是立法或是改变文化观念所能做到的,我们必须要从亘古不变的利益层面进行分析与探讨,解释问题发生的因果规律,把握规律才能正确解决问题。以此同时,执法理念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条件的界定能够使其更加清晰,进一步指导执法工作的优化和规范。笔者相信一定会有更加准确难以被推翻证伪的执法理论,从而真正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最后愿奋斗在一线的人民警察一生平安,荣耀永远属于二百万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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