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郁 郁 倩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近年来,毕业前的实习越来越受到高校和大学生的重视。我国每年有数百万大学生走上实习岗位,但在他们实习或者兼职的过程中劳动权益损害现象频发。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学生试用期的现象频频发生;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时,实习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我国《劳动法》尚未明确界定“劳动者”的概念。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使理论与实务界对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形成了较大分歧。所以本项目探究劳动者身份认定的标准,将有助于确定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虽然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堪忧,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学术界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问题主要争议和焦点在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最低薪酬标准的适用、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这三个方面。
以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认定为基础,本文从人身损害赔偿与最低薪酬标准两个角度,借鉴域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探究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将有利于研究并解决实习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及最低薪酬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
原告杨某、郝某的儿子小杨某系某省劳动技术学校铁路校区的一名在校学生,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学校共同签署了《在校生实习协议书》,达成协议,同意小杨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15日在该单位实习。2016年11月1日,小杨某在一辆由某铁路公司员工驾驶的小客车上与辆重型卡车相撞受伤,于2016年11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称,虽然小杨某是一名在校学生,还没有毕业,但他在某铁路公司实习,事实上建立了一种劳动关系,而某铁路公司拒绝为小杨某作出工伤认定。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杨某与某铁路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判定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小杨某与某铁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在校生实习关系。第一,小杨某是一名在读学生,符合在校实习生的主体资格。第二,根据经有关各方批准的《在校生实习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小杨某并非唯一一个在校外实习的人,属于该校为学生组织的社会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应认定小杨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在校生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小杨某虽在实习中死亡,但无法认定为工伤。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近几年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同样是大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致死,在“戴某、王某与某护理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②中,法院认定原告之女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工伤。这类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折射出我国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有诸多不足,其中在实习大学生人身事故伤害的认定及处理和工资薪酬标准的适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我国法律上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的保护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填补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实习问题的空白,是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必须完成的工作。
1.大学生实习的定义
大学生实习是指大学生把自身所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以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大学生通过实习,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了解目标工作内容,学习工作及企业标准,找到自身的职业差距。
1.大学生实习的特点
目前,大学生实习存在普遍化的趋势,实习是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阶段。大学实习生肩负重要的历史使命,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大学实习生通常愿意去企业工作。而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剥削实习大学生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大学实习生因为其社会经验的欠缺,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压力,往往表现的无所适从。
2.大学生实习的现状
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大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受损害。极少数人选择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更多的大学实习生选择默默无闻,接受用人单位的剥削和压榨。笔者的朋友暑期在餐厅打工,干了一周之后,餐馆老板以各种理由辞退他,并且不支付薪酬。笔者朋友维权无门。现在社会上大学实习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呈现普遍趋势,迫切需要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笔者认为通过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进而可以理清实习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存在着普通劳动者说、综合标准认定说、教育管理关系说三大学术观点。
1.普通劳动者说
普通劳动者说认为,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实习大学生工作内容的设置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区别,所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一律视为普通劳动者。学者王益英曾在其专著中提出,法律应当将实习大学生、学徒、培训生等从属劳动者直接纳入普通劳动者的范围,使实习大学生享有劳动者的所有权益③。学者金秋平曾提议,我国应对实习期的大学生的身份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确认,参照国外通例,将大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围④。学者董溯战归纳了德国与法国的立法实践,将大学生界定为正式劳动者⑤。同时,荷兰、日本和加拿大也都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综合标准认定说
综合标准认定说认为,复杂的大学生实习表现形式使得不同实习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应当兼采多重标准,因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难以为标准劳动关系所包容,所以应当在劳动立法中对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学者徐银香、肖建、张兄武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文中总结其特点为规定了多项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标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上则以我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将“获致工资”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标准。学者史蒂芬·哈迪在其专著《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中指出英国以缔结合同为标准,同时采用控制标准、组织标准和风险标准。学者柯振兴在其专著《美国劳动法》中指出,美国对实习大学生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并未做统一规定,但是专门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包括培训与学生在学校所受培训是否相似、培训是否是为了学生的利益、实习生是否取代雇员、雇主是否从学生的实习活动中获得利益、学生是否从雇主处获得工资六项标准。
3.教育管理关系说
教育管理关系说认为大学生的实习是积累实践经验的路径,而非一种谋生手段。实习是学校教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所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同时,学者陆碧霞曾经在其文章中指出,实习大学生一方面是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学校对他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⑥。学者玛丽·安·戈尔登在文章《法国劳动法变革》一文中谈到法国劳动法对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认定时总结,“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打破了个人之间的平等,确立了从属关系。但实习雇员,尤其是实习学生,并不是严格的从属关系,而是以学习的目的参与劳动”⑦。学者粟瑜在文章《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意大利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单列劳动编,根据劳务活动是否具有从属性,分为从属性劳动和自治性劳动……而实习生、兼职者就纳入与企业运转无关的从属性劳动中。”⑧
综合以上观点,普通劳动者说和教育管理关系说“一刀切”的思路虽然在适用上稳定且同一,但是无法顺应实习方式日益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综合标准认定说更为灵活,在区分就业实习、带薪实习、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的基础之上,分别探讨大学生的法律身份,能够有效调整学生、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促进实习活动良性开展。
1.实习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
近年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屡见不鲜,而该人身损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是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应当在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不能按照工伤予以认定时,应当依照民法中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结合上文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讨论,教学实习下的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得依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取得赔偿。而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若双方就实习期间所受人身损害事故的处理另有约定,则可按照约定处理。双方未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大学生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第二,基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实习大学生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可认定为工伤进行处理。在除教学实习之外的就业实习、带薪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情形下,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标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的实习大学生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若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则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满足条件者认定为工伤,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付。但是基于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特殊性,若有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三方协议,则可依照该协议,并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和学校进行一次性补偿。
关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了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依照该办法的有关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次性赔付。此规定本是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给予工伤认定的,但是后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此项规定,也没有再另行明确实习大学生人生损害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由于没有明确的上位法,各地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时会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西省主张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工伤认定,规定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或者视同符合工伤条件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河南省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学校可按照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实习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山西省也有相关规定。而青岛市、北京市、重庆市以及云南省等地明确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事故不能予以认定为工伤。此外,其他地区则没有明确的态度。
1.最低薪酬的概念及含义
最低薪酬,即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向其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为此依法向其给予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薪酬的数额是法定的,而非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达成,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最低薪酬的适用范围
最低薪酬是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的重要手段,是劳动监管机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专门制定了《企业最低薪酬规定》以保障最低薪酬的适用,规定了我国最低薪酬适用于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是我国对于最低薪酬的统一立法,而各地方也会根据本地的情况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完善最低薪酬制度。
在带薪实习、就业实习、顶岗实习等用人单位给予实习大学生一定工资报酬的特殊实习形式下,最低薪酬标准的适用是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问题,学界对于此也颇有争议。
我国现行的法律未将大学生纳入最低薪酬的适用对象,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的薪酬标准。但是部分地区颁布了相关规定,即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如广东省于2010年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就规定了在顶岗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以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实习大学生给付工资报酬,具体比例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更是早在2000年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实习大学生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的工资报酬。上海市则将最低薪酬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试用及实习期间的劳动者。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提倡规范实习大学生的最低薪酬标准的保障制度,各地建立统一的标准,以更加合理地维护实习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1.现行法律规定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救济不完善
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生并未被排除外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范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接受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接受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任何劳动争议。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说明如何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2.大学实习生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实习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绝大多数选择默默无闻,没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学校对大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应当在日常教学中加大就业实习的课程开展。此外,行业协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大学生维权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学校和实习大学生应当做好衔接工作,努力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劳动权益。
1.人身安全权益遭受侵害
实习大学生的人身权益主要受到了以下几种侵害,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规范、安全卫生情况不规范和实习信息获取渠道不规范。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时间极不固定,通常只能按照企业繁忙情况的排班表来工作,也会出现加班频繁等现象,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2.财产安全权益遭受侵害
第一,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大学生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侵权事故,证据无从获得。若是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则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实习大学生承担举证责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所以不能按照工伤来赔付。第二,实习大学生在实习中补贴获得较少,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也是频繁发生。实习生的福利待遇与正式员工相比往往相差甚远。第三,用人单位和实习大学生并未签订社会保障协议,不给实习大学生交五险一金,实习大学生不能获得社会保障。
3.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益得不到满足
目前,法律专业人士普遍认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教育,这与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职责完全不同。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正常情况下,当实习大学生有意外伤害和劳资纠纷时,他们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督提出投诉或索赔,而这些投诉和索赔只针对工人。
我国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研究甚少,而欧美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制度较为全面,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有着较为深远的借鉴意义。
1.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
(1)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劳动法救济。欧美地区的保险体系都比较成熟,实习大学生在遭受人身伤害时一般都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德国在其《事故保险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为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和学徒,存在雇佣关系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唯一前提。法国也立法规定实习大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美国规定具有劳动关系的实习员工均可适用工伤损害赔偿。荷兰要求实习中的学生缴纳强制性的公共健康保险,学生有权申请医疗津贴。
(2)大学生实习期间最低薪酬标准的适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实习大学生的薪酬标准都给予了一定法律上的保障。如德国规定实习大学生的小时最低薪酬为7-12欧元,且所得薪酬无需纳税。英国规定实习大学生的小时最低薪酬为5英镑,政府会根据学生的具体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税收上的减免。法国则规定实习大学生获得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25%,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高级中等学校技术生的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基本工资。
2.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制度对我国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应当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肯定其劳动者资格,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达成载有双方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习协议,同时应当具化双方在违反劳动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应当健全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救济体制,由政府部门、劳动银行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专门的司法保护,帮助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最后,政府应当对企业的实习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颁布等措施,提高其实际收益,鼓励其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1.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出台全国性的保护法规
目前,中国还没有颁布任何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我国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条例,以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
2.确立申诉机制和惩罚机制
当大学生遇到加班、拖欠工资、意外伤害等情况时,他们通常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是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开辟更多渠道,如劳动仲裁机构,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不受实习身份的限制。二是简化实习学生的上诉程序,将事实清楚的案件纳入法院简易程序,从而缩短诉讼时间,降低实习学生上诉的证明标准。第三,应该对一再侵犯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企业进行更多的处罚,使他们意识到非法成本的增加。
3.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数据显示,多年来,财政教育资金在GDP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国际标准的4%,但与发达国家的5.5个案例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政府应该与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一起,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并与学校建立实习基地。为了保证实习质量,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应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做好整体控制。
[ 注 释 ]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杨文光等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②中国裁判文书网《戴兰苹、王李军与长沙护理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③王益英.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74.
④金秋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中外立法比较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8).
⑤董溯战.德国、法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4(5).
⑥陆碧霞.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11).
⑦玛丽·安·戈尔登.法国劳动法变革[M].译林出版社,1959:304.
⑧粟瑜粟瑜,王全兴.〈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及其启示[J].法学,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