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

2019-12-14 12:50罗宏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债权债权人

罗宏强

(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一、企业破产清算概述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公平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申请破产,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1]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至于不能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负债总额超过了资产的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却无资金可供调动,这样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清算这一程序。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第一,为防止实际控制企业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企业终止之前私自处分企业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企业财产,以保护企业全体股东利益,以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企业的债务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因而企业财产是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企业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企业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企业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企业职工。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企业财产。

第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破产清算的实施能够帮助被淘汰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从而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同样也能够将社会资源重新进行分配,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帮助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破产清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一)清算水平低下,工作效率不高

破产清算组对于整个清算工作极其重要。按照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2]清算组人员的组成具有临时性、专业性、特定性、无利益关联性以及可变化性等特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清算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成员可能来自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一些专门的财政部门或是从事法律和会计有关的一些机构。[3]而正因为人员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对整体的清算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每一个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都与清算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并不是他们的专业技能,他们对清算专业知识可能也不是很了解。因此,降低了整个清算工作的效率。尤其在一些大型的企业当中,破产财产清算工作是十分繁杂的,如果没有一个高水平,高专业能力的清算组来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话,整个清算的时间将会十分混乱而且极可能被无限延长。在这期间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之间出现更多的混乱。

(二)清算工作阻力较大

清算工作在进行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与阻力。许多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期间,还会受到许多的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给整个清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另一方面,就是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和企业有关的利益,在清算人员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增加一些困难或是麻烦,从而导致清算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这是来自企业一些工作人员配合时所出现的阻力情况。[4]

(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

我们知道,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债权人会议,另一个就是债权人委员会。[5]其中,法院是最为核心的监督主体。从整体来说,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首先体现为管理人确认制度的不完善),却又容易监督不到位,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是比较多的,而且也比较繁杂。管理人工作属于具体的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处理实务综合,使得法院很难对管理人职位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债权额占比如何计算,存在争议,不利于实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由此,确立了“双过半”的决议通过方式。其中,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上分歧不大,但在债权额计算当中,不同的人却会有不同的理解。债权额计算是整个清算工作当中存在争议最大也是最明显的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6]按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则分子的计算上,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也不应纳入统计。司法实践中,有管理人认为既然别除权人有权参与表决,其代表的债权额即应纳入分子计算,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的情况下,这样的计算结果,债权额占比通常就超过了百分之百,且经常会出现百分之几百的情况,这样的统计结果与是否过半的判断已经完全偏离。[7]

(五)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有许多企业所用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比较松散的,他们对于具体的事物规定没有详细的要求。因此,在一些账目上的做账记录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和漏洞。例如,企业把一部分租金收入没有入账,一部分租金收入记在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有一部分管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以及车辆月卡费记在了“管理费用——其他”二级科目,以此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这对于企业清算工作,将带来一定的困难性,因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让一些唯利是图的人利用制度的漏洞为自己谋取了更大的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清算成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在破产清算实务当中承担主要工作责任的就是清算小组。因此,要想让整个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就要提高清算小组整体的工作能力以及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8]有必要要求清算成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研究发现,有许多案例就是因为清算人的滥用私权,或是工作中出现的寻思舞弊而造成的。出现这些案件的原因,只有两条,第一,就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这样做对于整个案件并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去做了一些错误的行为。第二,就是明知是违反法律的却还是要做。其实,这两种原因都是因为清算组成员没有正确的认识到法律的严厉性与公正性,法律意识不强所造成的。

(二)赋于债权人会议选择管理人的权利

在许多案例当中,债权人都认为法院在管理人的选择上权利很大,而且对法院选出来的管理人并不是十分相信。为了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赋于债权人会议有选择管理人的权利,让债权人能够自主去选择管理人,这样就能够将这个权力由法院和债权人分开去执行,能够避免一些不公平或是寻私舞弊的现象出现。这样就保证了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公正,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三)完善债权额计算法律制度

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之上,我们还应该在立法上进行完善。首先,要重新架构债权额计算法律制度体系,弥补没有专门全面立法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额计算的相关法律风险,制定专门性立法,避免现行立法冲突。

(四)提高破产清算中的监督力度

如果监督不善的话,很容易让一些债权人丧失他们的权益,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增加更多的利益,或是逃避一些应该承担的责任。[9]每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当中都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他们的复杂性是不可估量的。

在实务当中,我们可以建立职业清算队伍。破产管理人除具备法律和破产清算专业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必不可少,加强破产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破产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以及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制度,同时加强破产企业清算的法律和社会监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不断完善清算法律制度,提高监督力度。

(五)加强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因此,想要加快整个清算工作的时间,能够顺利的并且快速正确地将清算工作圆满结束的话,就需要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做到一定的规范性。每一笔资产以及负债都能够详细的按照整个的《会计法》以及相关规定去记录。那么,在最后的整理过程中就会给整个清算工作组的人员减少很大的工作量。想要加强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就要强化会计核算认识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准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会计人员职责。[10]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监管,积极开展委托记账业务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标准化发展,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

四、结束语

破产清算实务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复杂的工作。它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到,同时又掺杂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因此,它整体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而且,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的难点。这些难点可能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是一些制度的漏洞,或是清算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所造成的。总之,出现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并提出一定的对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好每一个制度,才能够让整个流程顺利的进行下去。此外,也要规范会计处理方法,结合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常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努力将破产清算变得更加井然有序。每一个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这一部分,做好最后的破产清算工作,平衡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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