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季瑜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到来,电子商务合同的运用随着网上交易的频繁而增加。电子商务合同虽然便利,但其条款的格式化、无纸化特点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笔者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制研究,可以发现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其他规制(行业协会自律)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为了规范格式合同,很多国家都出台了法律法规,如美国在其《统一计算机交易法》(UCITA)中有这样的规定,经营者须在显著的位置标注,并向消费者展示说明格式合同,如果消费者要求格式合同的复制件,应当要提供。2018年,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该法的第49条以及第50条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式等。并确保用户可以方便,完整地查看和下载。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立法制度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监管的进一步保障“最高法院认为,它的使命是弥补法律缺口或克服立法者的惯性,并享有这种权力。”,基于这种认识,很多国家赋予法院和法官享有这种认定格式条款及其效力评价的裁量权力。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政监管。纵观世界各国采用的共同做法,目前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在使用格式条款之前,需要将格式条款提交相关的机构进行审查。准许之后,才能根据该条款将商品或服务进行出售。(2)行政机关在规制格式合同时,应自己制定或指导引入公平中立的第三方起草合同模板,供企业参考使用。(3)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由主管当局直接制定,强制在其电子商务合同中采用。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其他规制。行业自律组织是一个自治的组织,负责监管行业标准业务。互联网商家可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规则,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和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建立行为规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限制业务行为。当交易各方因格式条款引起争议时,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或者取消或限制不公平条款,且能向消费者权利问题向行政机关报告,并且可以提出修改违反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的建议。
一般情况,电子商务格式合同都是由经营者拟定。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作为个体与行业进行对抗,维权道路艰难,因此,格式合同的规范监管显得非常重要。在格式合同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度,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实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有着电子化,非面对面的特点,基于这样的特点,行政规制可以作为前置手段,立法和司法监管应该是最重要和最终的解决方案,行业规制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首先,与其他规制相比,行政规制具有效率性、事前性和主动性的特点。立法一定是滞后的,而且总会有空隙,司法规制只能事后补救,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直接干预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将损害消费者的条款遏制在摇篮里,这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方法,具有其他规制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具体实践中,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网上购物合同示范,旨在指导各类网络运营商格式条款的制定,促进企业的采用。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各类合同中必须记载提示的条款或者禁止的条款。如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等。
其次,立法规制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提供合法性的来源,任何新兴的事物出现最终都需要用法律去规制它。作为保护公共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构还应通过立法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良好发展,既要有法定制度又要有司法规范,并且要有实体法规,程序规制,形成对合同的形式、内容、解释和效力等全面规制的法律体系。
最后,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立法和司法问题,而必须调动社会和个体力量,以协调监督和监管,以便有效运作。在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即使是像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所能发挥的力量也是不够的,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缺乏实体权力,缺乏权威性,难以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