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双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3
新高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高中课程改革、高考加分政策、大学招生评价标准。一是因新高考制度而产生变化的考试模式与科目分值直接导致了高中课程改革,如:实行必考与选考的结合,学生跨文理选科(7选3或者6选3)组合多样,引发了高中教学上的走班制、导师制。英语等级考试社会化,总分降至百分而语文提升至180分,使得高中英语教学时间大幅下降,语文课程则反之。二是高考加分政策中的加分项逐渐削减和优化,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高考加分事项。各省级行政区据此作出相对政策,如: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主体、对象范围缩小,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等,不久将来还会考虑把高考加分措施逐步转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三是大学招生评价标准大致趋向于“三位一体”,即高考选科考、高中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结合考核;志愿设置为选择科目中一门符合专业即可。录取批次为逐步取消所有录取批次,包括本科院校内部。
这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直击历年来的高考困境,保障公平的原始初衷从未改变,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愈加明显,创新时代下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因此,我们有理由对此次新高考制度充满信心。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举成功的,自2014年计划提出之后,国家陆续在上海、浙江等地小规模试点,预计到2020年全面实施的过程中,与高考制度紧密关联的各个方面,均有不和谐的矛盾暴露。
此处大致罗列四个方面:一是学生的新难题,对课程选择的盲目性和功利性。对于刚步入高中的学生而言,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对各个科目的不了解,无从选择自己期待的科目。再者受到家长对学生的影响,每位家长对子女的求学路都寄予着美好的希冀,在不甚了解高考政策的情况下,极具功利性地为孩子们提供不切实际的意见,这样就无法使学生扬长避短,相反会阻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二是高级中学的新课改。就学校自身而言,升学率是打造一所名校的关键,这就使得多数学校为了追求更高的升学率而不可避免地做出一些不利于学生的安排。比如一些学校会强制规定课程搭配,要求学生只能从学校的安排中选择,违背了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将会导致高考改革扭曲发展。走班制、导师制所带来的对硬件设施、优秀师资的急切需求,“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研究显示,为推进新高考制度的实施,教师要增加30%,师生比例要达到1∶8左右。”几乎没有几个学校在短期之内能够达到此般要求,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学生对课程的选择。还存在较明显的问题,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范围、方式如何公正与客观化,以上海为例,“高中三年内学生的社会实践时长不少于90天,其中志愿者服务不少于60学时。定期把实践数据导入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在反馈和录入学时期间,难免人为操作,结果的公平性堪忧。再从任课教师角度出发,由于选课人数不同,导致教学计划安排难度增加,不同科目的教师需求不同,这将可能使一些老师被迫转岗,而对另一些老师的知识储备、能力要求发生巨大变动。
三是高校的新选择。不同课程组合的考生在高校招生录取环节的录取顺序难以评定。新高考改革方案中设计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这一参考表面上似乎很合理,但实际上的操作可能性极低。另外,有些高校的专业设置过于冷门,往往会出现生源不足或质量不佳的问题,同时也对高校的对外宣传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教育部门的新挑战,以教育部考试中心为例。新的课程改革对国家题库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促进英语考试的社会化和科学化,对其考核标准有着新的要求。
这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在试点地区渐渐显现出来,既然问题较多,困难重重,为何还要继续改革?下面将主要从宪法学角度进行分析。
“高等教育领域的受教育权是指与高等学校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学生为了确保人格与健康生活,符合社会生活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到国家保护的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这不同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只有通过考核达到标准,才能继续享有。不能因此将其视为不平等,此为社会竞争淘汰机制下个人发展的结果。
科学研究自由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不论是在历史的经验中,还是在当今的发展过程中,科学研究自由原则都发挥着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的法治保障作用。
这次全面且系统的高考改革中,教育平等权的内容集中体现在:一是减少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其他加分项目要么取消要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高考加分政策的原本目的就是弥补高考招生制度的不足,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本来为了公平的制度变得扭曲,于是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教学〔2014〕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顺承此《意见》关于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内容,新高考制度要求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主体、对象范围缩小,其他加分项目诸如体育特长生、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独生子女、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政策的取消,无不体现了入学起点上的教育平等。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实施,是考虑到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长期受到压迫与歧视,加之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悬殊,在教育资源分配上有着极大的差距。基于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和合理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我国对少数民族考生实施高考加分政策,既符合了“补偿少数民族”和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更加符合平等原则。当然,随着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日益融合、经济实力逐步提升,应该适当的减少和调整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关照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少数民族和地区,否则会演化成一种逆向歧视。
二是高考评价标准体系大致趋向于“三位一体”,即统一高考、高中学考、综合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结合考核。其中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中学的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试(含面试、笔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等)。这种模式一改“分数定输赢”的呆板应试局面,是对学生的综合考量。总的来说,新高考制度依据宪法制定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国家对于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与重视。
在高考改革的宪法依据里,有着与平等受教育权同等重要的原则是科学研究自由原则,集中体现在实行必考与选考的结合,学生跨文理选科(7选3或者6选3)组合多样以及该机制衍生出的走班制、专业志愿优先考虑等均属于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利。学习自由是学生之于科学研究自由原则的关键部分。宪法中关于科学研究自由原则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后盾,而自由选择高考科目参加高考,是学习自由的具体体现。
高考制度之所以依赖科学研究自由原则的支撑,一是历史经验所得。从科举考试的历史由来,可以看到人才选拔制度从多元考量趋向单一考核,衡量体制越来越扭曲。于四书五经中培养出的学子,最终被外国列强的坚船利炮一举攻破。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当今世界,各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急需大量的人才。如果没有科学研究自由原则,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机制被限制,一方面是学生的学习自由无法得到保障,不能培养出某一方面的尖端人才。另一方面高校自主招生权受到限制的话,所招来的生源差距不大,无法实现针对性的培养,无法为国家输出创新型人才。由此可见,科学研究自由原则适用的重要性。
新高考制度的全面推进,既是本国国情的要求,又是高考动态发展规律的体现。教育法治的实现是新高考制度全面落实的先决条件,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人口激增,人们的整体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这都无疑给高考制度和高等教育带来极大压力,并且高考不仅仅是选拔人才的一种考核方式,高考所肩负的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一切问题与挑战都促使高考制度关注更多个体的利益,从而使更多的人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从保障教育的本质入手,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作后盾,以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来实现高考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以完善宪法规范来促进高考改革的成功进行,不仅为教育立法和司法保护提供了权威基础,而且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我国宪法将受教育权和科学研究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这一义务者的鼓励和保护,但依旧有所欠缺。就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而言,并未强调受教育的平等权。宪法对于教育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没有作出规定。而就科学研究自由而言,规定的内容更是少之甚少,仅宪法中第47条有相关规定,而且对于教育领域而言,以此作为法律依据还显得有点牵强。
为此,必须修改完善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对高考制度而言,宪法所规定得教育平等权的现实基础是高考参加者的综合成绩。因此,新高考制度中“三位一体”的评价标准应该更加趋向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今后在宪法中应当将维护教育平等权和禁止教育歧视纳入宪法中,据此使高考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改革的依据更加有力。此外,我国宪法要给予科学研究自由原则更加详细且明确的规定,诸如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之类的与教育密切相关的内容,由此来促进考试科目的创新,提供更加确切的支撑。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实施过程中,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对此运用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使不当法律、政策和行为得到应有的指正。综上所述,依宪法促改革,法律护航的新高考制度必将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