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哲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山东 蓬莱 265600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金融的发展形式截然不同,现行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就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所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
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来掌握客户信息进而开展金融服务和通过网上交易互联网支付来运行金融的一种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在进行金融资源配置时是以线上直接交易为表现形式的。利用互联网发展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APP、APP合法借贷、网络众筹等网络金融平台的方式[1]。在这当中又主要是通过规模迅速扩大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支撑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可以说是赶超传统纸币支付市场规模,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支付交易体系,而且我国的支付体系监管也随之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开展监管,互联网金融中的互联网支付业务逐渐成熟。而合法的APP借贷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借贷的个人借贷的模式,由于其便利、快捷的特点能满足许多微小企业投资者发展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额也在不断增加。
我国互联网方面的金融业务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显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滞后、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较大。
1.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滞后
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难以有效约束的乱序状态。比如:关于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权益保护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中基础的法律规范,但是在我国关于保护互联网消费主体相关隐私和消费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且,即使现阶段我国也存在一些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但是我国现有的大部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中的惩罚性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宣示性的法律惩罚条款是无法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还体现在法律对于监管机构的规定不明确,比如: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机构内部人员职权不明确,这会导致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人员在执法中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全面地监管。
2.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APP借贷、网络众筹等发展模式在缺乏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条件下极其容易发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2],这不仅仅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还会影响全国范围内互联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进而增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关于保护互联网消费主体相关隐私和消费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那么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增大,事实上,在互联网内发生的隐私泄露速度迅速,泄露的范围也很大,大量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就极有可能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存在质疑甚至是不信任,互联网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也就增大。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伴随着资金损失的支付风险和市场失控的风险。由于交易是在开放式的互联网上进行的,而目前我国的密钥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加密技术也不成熟,那些电脑病毒和黑客等都会给投资者资金损失带来风险,而在互联网交易完成之前还有一个资金滞留的阶段,在这个期间内极有可能出现互联网企业挪用资金而资金无法有效周转的情况,进而导致支付风险的出现。同时,在互联网的作用之下,金融市场内出现的风险会被无限扩大,在没有完善的风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极其容易发生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失控的情形。
我国近几年在互联网方面的金融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形成了类型新颖多样互联网金融形式,但是,新的金融发展形式和旧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相互适应,而且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也不完善和落后,这都导致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加大,发展也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相关人员应该重视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首先是要加强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中基
础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比如: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权益保护法。其次,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专业立法工作[3],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研究成果,通过针对性专业性立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中可以着重于预防APP借贷、网络众筹等发展模式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出台一系列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实行身份验证实名交易的法律法规,总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正当行为范围和违法行为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最后还可以通过加强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虽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相关立法工作者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把握和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来做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规范保障。
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要明确监管机构有哪些,推行多部门协调监管的原则,让商务部、法制办等部门都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施有效科学合理监管。还可以实行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同监管部门管理监督的监管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现对那些征信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机构监管,保证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高效性。网络众筹是需要融资的企业家通过互联网平台集中人力物力进行融资以支持公司项目或产品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也存在众多网络众筹平台。对于众筹融资等金融发展模式的监管,可以通过由证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等其他部门也参与对其进行分类监督和延申监管的方式,实现专门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和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利来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从而健康有序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