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2019-12-14 11:04曾英姿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伤害事故高校学生

曾英姿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325

随着高校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网络媒体的日益发达,大学生伤害事故越来越凸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发生伤害事故,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大责任、赔偿数额怎么确定,意见难以统一。针对受害家属的赔偿要求,学校难以满足,双方僵持,容易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最终结果两败俱伤。明确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高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前提条件,对预防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对事故发生后的纠纷解决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该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当然也包括大学生。该条对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作出了限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大学生的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可以将伤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校方过错型,指学校以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包括学校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能较好地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未及时告诫及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等;二是自己过错型,指大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伤害事故;三是第三人过错型,指除学校和大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四是不可抗力型,因人的意志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

民事责任,是指因民事违约、违法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要厘清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首先应厘清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类型,即高校的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高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违约行为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合同,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另一方损失时,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学生伤害事故这种侵权行为应有四大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即高校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如高校的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二是过错,即高校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如高校疏于管理自己的设备设施,主观上就是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三是损害事实,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的事实。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侵害的权利往往是大学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旦发生,对大学生本人以及整个家庭都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四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致使大学生损害事实发生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需要承担多大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司法机关办理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个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我们逐一来探讨是否适合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时,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各方根据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应作为确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中的主要归责原则。但对过错如何判定呢?这就需要分析伤害事故中高校是否履行了校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高校有保障在校大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尽到了,则高校无过错。因此高校应做好事前教育、事中监督、事后紧急救护与密切联系等工作,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后,则可认定为无过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所涉及的注意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高校对提供给学生的各类设备设施管理方面的注意义务。杜绝因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对学生造成伤害。第二,高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以及监督方面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学生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履职的时候遵守相关规定,高校应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注意义务。第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注意义务。

(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有过错,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对过错推定原则作出了规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律推定为有过错,因此可以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实现免责。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比如,学校教室内堆放的物品倒塌、悬挂物发生脱落、校道旁树木折断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就推定学校作为这些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虽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只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且应该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推定其有过错单,但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又显失公平的情况,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之一公平的实际运用,个人认为这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有些情形下并不适用,即使用也应当谨慎为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这里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至少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个是较严重的损害程度,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而个人认为高校的经济状况不能作为需要分担责任的依据,否则,可能出现用国家对高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为个人的偶发性的权利受损承担责任,或将造成新的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分责定案底线,法官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再加上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经验阅历不同,适用公平原则时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甚至有法官为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获得大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而牺牲法律效果,容易使高校承担过大责任和过多补偿,因此要谨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有学者把这条规定作为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依据,个人持不同观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调的是自愿和帮助,已不是分担责任的原则,高校站在教育者和管理者的高度,给予学生的适当帮助,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于对受害大学生的关怀与爱护,校方自愿给予资助,与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担并强制承担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存在着本质差别。这可以看作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中,高校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受害大学生的家庭状况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等多重因素,及时主动给予受害大学生及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可以较好缓和家属的过激情绪,还可以给学校树立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为后面的依法处置赢得主动权,最终顺利解决事故纠纷。

因此,个人认为大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过错的认定要具体分析高校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补充依据为法律具体规定;鉴于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双方主体的特殊性,谨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更是要正确认定各方的过错,重过错,而不能重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方面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给学生及家庭带来沉重打击,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给高校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高校的声誉。因此,在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中,要合理运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既要守住法治底线,又要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处理的结果更不能简单地偏向弱势的学生,而是合理把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使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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