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较之于其他市场更强调公开、公平、公正。不改革是最大的风险。一方面,对于证监会和证监会系统本身,可能首先要有自我革新的精神。另一方面,当我们谈及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可能还需要跳出《证券法》修改以往的“舒适圈”,从更高的层面进行梳理。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既是时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
9月9日至10日,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提出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从市场准入、市场体系、机构建设、对外开放、风险防控、法治供给、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和安排了任务。
我国《证券法》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1998年12月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20年时间里,经过三次修正(2004年、2013年、2014年),目前《证券法》新的修订草案已经三审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强力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此次提出的任务内容,有利于压实和加速推动《证券法》《刑法》修订工作。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通过财务造假等欺诈手段发行获得巨额收益、通过不正当的债转股等手段变相套利,侵犯投资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证券法》《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行为刑罚太低,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故任务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同时,任务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体系的作用,“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当然对于现有罪名似乎难以全面覆盖新型的犯罪行为的问题,尚需认真调研。总之,修改《证券法》《刑法》,重点是提高违法成本,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证券市场的法制循序渐进,《证券法》的修订是个重点议题,但目前还没有到交付表决的阶段,仍处于讨论之中,可谓一波三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吴弘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修改《证券法》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上一次《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比较重的篇幅是注册制,这一次注册制放在科创板,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于科创板有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个规定,而每个板都有规定是不妥当的。目前更多的人认为:不要规定哪种板,只要规定哪种制度就可以。”但吴弘主张几种制度并列,不同的板块使用不同的制度比较灵活。
除了注册制方面的争议,另一个争议是关于投资者保护的。
“这两年金融法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是比较重视的,但关于投资者保护这一章实际并没有多少内容,因为整个法律都是涉及投资者保护,比方说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消费者保护非常有意义,在发行或者是上市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不可能在‘投资者保护这一章里面再做具体规定。”吴弘说,例如解决投资者跟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果属于《证券法》可能涉及程序问题,条文写得太多会超出《证券法》的范围,这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有一些问题。
“现在市场上和证券相关的东西很多,但是监管体制还是分开的,特别是资产管理有资管业务,证券业务里也有资管业务,资管新规需要资管部门联合发文,如果把《证券法》范围扩大可能就不叫《证券法》了。另外关于证券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看法,比方说现在很多领域在搞资产证券化,要不要《证券法》来调整,如果《证券法》调整就会涉及各行各业的证券化,这就涉及体制问题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证监会出面提修改《证券法》,有时比较有局限性,我们最早感觉只有证监会出面调整的才叫法律,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小的《证券法》,然而理论上讲涉及证券的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不一定都归证监会管,这跟我们现在体制上的做法有些不一样。不应该按照性质来分,应该按照机构和管理部门来分。”吴弘表示,从这点来看,《证券法》修改不会一下突破很多,还是会慢慢地进步发展,《证券法》修改应该跳出证监会这个部门,从更全局的角度来修改。
事实上,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证券法》这一部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对于各行各业的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国家多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刘继峰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打破行业的监管壁垒有一定的必要性。
据刘继峰介绍,资本市场里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出现的虚假宣传这一问题,比较常见,但是案件并不多,原因在于对金融消费者没有这方面的保护意识,也不会留下证据。
“此外,保险行业的垄断行为是比较普遍的,在《反垄断法》中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是穿透性的,不存在死角,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條的存在,有关权利的划分目前没有解释清楚。如果仅仅就法条来读,因为金融业有专门的监管机构,那应该归相应的监管部门来管,而不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管,属于转致条款。”刘继峰表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转致过去会降低约束力,尽管《证券法》属于证券行业的龙头法,但在某个角度来看,仍有局限性。
关于金融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少但是现象并不是很少,所以形成了事实与案件的鲜明对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表明它和其他有关法的一些地位上存在差异,这部法律应该是能够穿透所有市场的,没有死角,金融市场同样是一个市场,但是由于转致导致消费者没有这样的维权意识,如果有相应的案件不断地出来消费者就会警觉,他们往往以教训的方式来争取下一次不上当,所以没有从法制的渠道规整这些现象,从预期来看理想化的目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四条去掉,打破行业的部门监管,排斥市场竞争监管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