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儒政 马强伟 王晶 梁砺波
摘 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探究了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实现方式,从加快监管科技标准制定、监管科技合作、协同式监管、科技企业创新、穿透式监管等方面给出建议,对我国创新监管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借鉴启示意义。
关键词:监管科技;金融监管;金融科技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017-2019(5)-0049-04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趋严,在监管成本趋高、监管要求不断细化、金融创新产生的信息“孤岛”约束下,监管科技应运而生。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一个子领域,致力于通过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手段,有效促进监管要求在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和落实。自英国政府在2015年政府预算报告中首次提出监管科技的概念后,监管科技便开始作为一个单独的产业分类蓬勃发展。目前,监管科技主要应用于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助力监管合规审慎管理、促进各类监管政策落实。我国也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自主研发了检查分析系统(EAST),从组织技术操作层面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实践。
一、监管科技的国际发展现状
(一)英国
目前,英国监管科技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定期举办监管科技主题活动“TechSpirit”,介绍监管科技最新进展及成果,探讨监管科技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障碍,开展信息科技技术竞赛,引导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起应对监管挑战,解决监管难题。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开始创立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机制,为监管科技初创公司提供真实的“测试环境”、政策支持和建议,鼓励监管科技企业创新业务模式,降低金融机构监管成本。伦敦金融科技咨询公司Fintech globle的调查显示,2012年至2016年,伦敦共有39家监管科技公司获得融资,位居全球之首。
(二)美国
美国对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领域主要采用功能性监管,即不论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抓住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把金融科技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2017年7月19日,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LC)通过了《虚擬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草案,该草案包括消费者保护、网络安全、反洗钱等监督要求,旨在为虚拟货币业务奠定基础,为各州提供统一的监管指南。这将对比特币的监管起到示范性作用。同时,美国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美国Fintech框架》,明确了美国政府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态度并确立相关框架,便于政策制定者及监管层对美国金融科技生态圈及时思考、积极参与及合理评估,从而实现相应的政策目标。这些法案的出台对监管科技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CI)将组建由行业人士、技术公司、学术界、咨询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共同组成的监管科技行业联络小组,旨在共同研讨、建立和完善监管科技体系,促进监管科技长期发展。2015年3月,ASIC成立创新中心将金融科技业务纳入监管体系。目前,创新中心已在制定发展监管科技的下一步措施。2017年2月,ASIC在悉尼和墨尔本举办首届监管科技圆桌会议,讨论建立监管科技行业联络小组提案,推动监管科技行业发展,降低各项监管成本,减少潜在风险。
(四)欧盟
全球监管科技的发展进程中,欧盟也起步较早。2013年,欧盟率先实现DPM(数据点模型data point model)应用的落地,通过构建通用监管数据标准,提取金融机构的运行数据,实现不同行业,甚至跨区域、跨国之间的数据报送,解决监管数据混乱难题。同时,2017年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对分布式账本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潜力开展研究,分析交易行为,研究该项技术在金融市场应用的效能及风险。
(五)IIF
IIF(国际金融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是目前世界唯一的全球金融机构组织,成员包括几乎所有世界主要银行和投资银行,该协会致力于支持金融市场稳健风险管理。IIF将监管科技定义为“能够高效和有效的解决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新技术”。2017年3月27日,IIF发布《应用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犯罪》,深入分析金融机构如何应用监管科技新兴技术应对反洗钱、反欺诈等金融犯罪行为。例如,如何应用机器学习提高可疑交易监测效率、如何应用人工智能加强自动化分析、如何应用生物识别和区块链技术提高数据共享程度等,同时该报告就促进金融机构应用监管科技、升级国际反洗钱框架等内容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监管科技应用也在不断深化。各有关方面鼓励新思想,扶持新技术,助力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发展。特别是以监管科技对区域金融风险等领域实施持续监测和预警,实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汇聚、打通和应用,降低监管成本,防范化解风险。
二、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实现方式探究
(一)运用机器学习,降低合规管理成本
机器学习通过适应性算法、深度学习等特定算法或程序从大量数据集中获取知识,基于现有知识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同时通过分析历史数据自动改进自身算法,不断强化机器学习能力。目前机器学习应用遍及自动推理、自然语言理解、模式识别、专家系统等多个领域,是监管科技的重要实现技术之一。一是机器学习可实现监管政策的理解,能够将政策、规定和要求数字化,借助自适应语义算法等技术,将监管法规“翻译”成机器可读的编程语言,以标准化的方式来减少理解的歧义,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地操作和执行,有效地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合规效率。二是可实现监管数据的自动分析,借助机器取代手工数据处理和模型设计,通过自动推理实现监管数据的分析等工作。三是可实现合规要求自动追踪,使用深度学习技术,学习海量金融交易数据,从金融数据中自动发现模式,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方案,适应不断调整的合规要求。四是可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通过机器学习技术评估管理模式和流程,借助数据分析和模式识别,从与用户输入的交互中自动学习并促进算法的重构与优化,建立更准确、更完整、更合规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内部管理流程。
(二)采用人工智能,识别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人工智能借助计算机的运算能力模拟人的学习、推理等智能行为,在趋势研判等方面将比人脑智能做出更快、更准确预测。一是化解监管的激励约束难题。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监管科技,由机器代替人工进行监管,可以解决监管者的激励约束矛盾,避免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导致的监管不力。二是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基于人工智能的监管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高效的全局优化计算能力,短时间内学习全球监管案例,依靠规则推理和案例推理,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预防、处理新风险,这将比基于人工经验的监管更加精准和高效。三是提升系统性风险的应对能力。由于当前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领域的不断深入和应用,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形成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这种风险有可能是系统性的。人工智能全局性分析能力,将会很好地识别与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应用区块链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系统基于网络共同参与者同步记录交易信息,互相验证信息真实性的基本原理,来减小信息被伪造、篡改、冒用的可能性,增强交易可信度,降低中介成本。该技术最早应用于“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鉴于其分布式存储、账务可追溯等特性,可将其应用于监管科技实践中。一是可以探索在支付清算、跨境金融、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弥补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鸿沟,通过时间戳、不可逆性,实现全球共识,提高监管的不可抵赖性。二是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由参与节点共同维护,而监管者也可以成为其中一个节点,从而拥有整个金融机构实时交易信息,其透明、不可逆转、永久性等属性势必大大简化监管、审计等工作,有效提高监管透明度。
(四)借助大数据技术,强化风险监测能力
大数据技术通过整合共享、交叉复用、提取分析等技术手段从冗余繁杂的大数据中获取新知识,创造新价值。长期以来,金融行业沉淀了金融交易、客户信息、市场分析、风险控制、投资顾问等大量各类数据。监管科技能够应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驱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深入分析海量行为数据,有效计量、鉴别业务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合规能力。一是提升数据的提取和解析能力,分析海量金融数据,对历史行为数据进行聚合,构建业务风险监控模型,提前判断数据变化趋势和规律,强化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二是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检测发现数据当中的不一致性,主动发现并识别风险。结合实时流数据处理技术,为异常交易监控、反欺诈提供決策引擎。三是应用分布式架构的计算能力和多维数据处理能力,提供全面、深入的监管指标分析,降低数据爆发式增长下的监管科技成本。四是结合内外部数据与金融风险计量,运用数据挖掘,评估金融业务创新中的风险,满足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五)依托生物识别,实现客户身份认证
由于人类的生物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可测量、可自动识别验证和终身不变等特点。生物识别技术可将生物传感器与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结合,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在金融活动中,识别、确定责任主体的职责、义务、权利过程相对复杂,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将生物识别技术作为新的认证手段,可以更加便捷和安全地解决此类问题。将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于客户尽职调查等信息管理中,将有效强化审查能力,杜绝腐败。
(六)引入加密技术,保障数据安全运行
所谓加密技术是指数据发送方将明文信息通过密钥及加密算法,转换为无意义的密文,而接收方使用对应密钥将此密文解密,还原成可识别明文的过程。加密技术是数据安全运行的基石。一是可以在监管数据采集过程中,应用新型加密和安全技术,确保信息共享和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二是应用密码及加密技术在各类金融交易活动中发挥信用媒介作用,搭建金融可信环境。三是探索数据存储的单元级安全,在数据的提取和解析过程中,通过对象属性和访问类型对每个元数据进行唯一标记,根据访问控制权限可将相关信息赋予不同个体,实现数据的边界访问控制,防范数据泄漏风险。
三、监管科技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动监管科技标准制定
一是积极探索制定如何利用新技术将监管要求翻译成可识别的机器工具与数据报送工具,对数据安全保障、监管要求落实、代码审计、数据公开等技术性工作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二是制定监管科技企业准入标准,监管科技企业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起到积极的政策传导作用,对监管科技企业的运营方式、市场准入、服务模式等内容应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监管科技产业顶层设计,通过一致性的通用标准扶持监管科技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二)加强监管科技合作与发展
一是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监管机构既要通过自有人才、资金和科技队伍推动新兴科技在监管数据报送、反洗钱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也要在一些细分领域加大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力度,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二是加强与学术界的合作。通过举办学术论坛等方式,邀请国内领先的金融专业智库、金融协会、金融研究中心、高校等机构的专家,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监管科技技术研究。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合作,促进监管经验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交流;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止跨国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式监管
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科技组织体系,搭建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监管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监管科技发展动态和实际应用,有效鉴别监管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积极寻找合适的风险应对措施,通过协商讨论、共同调研、联合检查等方式促进监管科技产业合规发展。
(四)全力扶持监管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监管机构应提供适宜的政策创新环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监管科技的特点,探索建立监管沙箱机制、创新指导窗口,扶持监管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监管科技市场。二是通过监管科技外包服务,刺激监管科技落地应用,提升应用新技术促进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提早介入了解监管科技业务模式并进行政策辅导,及时衡量评价运行情况,严控技术创新的风险。
(五)助力穿透式监管的应用
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技术手段,助推穿透式监管,加强数据可视化程度,降低监管难度。从业务发起、实施、发展等各个过程和产品研发、设计、制作、市场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分析,追根溯源,强化监管渗透的深度、广度和频度,有效提高监管机构检测水平,及时地发现违规的操作,感知金融风险态势,保障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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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Home and Abroad
BAI Ruzheng1, MA Qiangwei2, WANG Jing3, LIANG Libo4
(Ya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anan Shaanxi 716000)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the birth of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ring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gives suggestions from five aspects: accelerating the formulation of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andards, monitor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innov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nterprises, and penetrating supervision. It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novation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Keywords: Regul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lied research
責任编辑、校对:康卫东
收稿日期:2019-3
作者简介:白儒政(1988-),男,陕西吴起人,大学本科,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马强伟(1965-),男,陕西绥德人,大学本科,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王 晶(1982-),男,陕西延川人,大学本科,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梁砺波(1991-),男,陕西汉中人,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