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良
大理寺,是北齐到民国,主管刑狱最高官署,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赵绰是隋初大理寺少卿,相当于最高法副院长。隋文帝知其“处法平允,考绩连最”,由是“渐见礼重”。就在前程似锦当口,赵绰“迂病”犯了,几次跟隋文帝过不去,甚至闹到隋文帝把刀架在他脖子上。
《隋书》载,事情由刑部侍郎辛亶相信穿红裤子可官运亨通引起。隋文帝闻之震怒,要杀辛亶。诏令大理寺执行,赵绰却严词拒绝。按一般人的理解,在一切“绝于上”的皇权体制下,“诏书”代表的,就是国家意志。官员不奉诏的理由,一是皇权旁落,佞臣当道,不奉诏就是表明一种不合作的态度;一是皇帝昏庸无能,朝令夕改,如同儿戏。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隋文帝。赵绰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辛亶有罪,但“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
仅此一句,隋文帝真生气了。说“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这才有了明晃晃的鬼头刀,悬在赵绰头顶那一幕。本想治一治赵绰“迂病”的隋文帝,派人前去问赵绰此时想法,意思是你要后悔还来得及。没成想,赵绰的回答较以前更“迂”,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此处,《隋书》所记隋文帝对此反应,颇耐人寻味,“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
这十个字所蕴涵的信息,可谓字字千钧。法律的权威,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然而,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必须有“良久,乃释之”的底线。
《资治通鉴》载,隋初,经济秩序一度混乱。恰好有两名恶钱交易者被抓获,隋文帝诏令杀一儆百。当时形势,也需要铁腕整顿金融秩序。赵绰从法律角度考虑,认为“此人所坐当杖,杀之非法”。
深知赵绰之“迂”的隋文帝,为禁止他参与,敲警钟说:“撼大木不动者当退。”之后,不管赵绰如何进谏,隋文帝一概置之不理。直到“治书侍御史柳彧复上奏切谏,上乃止”。这个软钉子等于明确告诉赵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你有多大的碗,就盛多少饭,免得吃不了兜着走!
按理说,碰了软钉子的赵绰,爱犯“迂”的老毛病,应该有所收敛。起码来讲,再碰到有关法律案件及量刑的问题,必要的解释抑或从专业的角度,主动给隋文帝提供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法律依据,而不是不留余地地一锤定音。可惜的是,赵绰“迂病”更变本加厉。
《资治通鉴》载,赵绰的同事、大理寺掌固来旷,越过大理寺卿,直接向隋文帝上奏:大理寺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时,举报自己的上司、大理寺少卿赵绰“滥免徒囚”。隋文帝派人调查,结果属典型的“无中生有”诬告他人。“帝怒,命斩之。绰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拂衣入阁”。
这次,无端被下属诬告“滥免徒囚”,赵绰不是忙于为自己澄清事实,而是赶快去给“诬告”自己的下属承担责任。赵绰之“迂”,体现在为来旷争权利,而为来旷争权利,正是为法律争尊严。他说:“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二也。臣本无它事,而妄言求入,三也。”
最后,赵绰终于说服隋文帝,保住来旷一条命。可见,执法者做到以直报怨,不难;要做到法不挟私,不易。赵绰以“迂”维护法律尊严的态度,今天仍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