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进行质证?

2019-12-13 18:38:17
兵团工运 2019年8期
关键词:原物被申请人原件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以出具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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