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松 马顺鑫 何加成
成都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1
对于“校园贷”和“套路贷”公众普遍存在比较笼统的认识,简单地将“校园贷”认定为是“套路贷”。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联系,但也有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校园贷”究其本质是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据统计,已有五家银行提供“校园贷”产品,建行广东省分行发布的“校园贷”产品,面向省内约150家高校在校大学生。①这说明“校园贷”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可向大学生提供。相反,“套路贷”的实质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放贷者”不止窥探高额利息,更是利用暴力等手段窥视其家人的房产和其他大型财产。②
(二)两者最终的法律后果不同。如前所述,“校园贷”其本质是民间借贷。因此,其基于借款方与放贷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即可受法律保护。“套路贷”属于财产性犯罪行为,行为实施者最终可能会被处以刑罚。
(三)认定难度与防范规制不同。“校园贷”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因此其认定的依据相对简单,除《高院规定》等相关规定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状况、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③。“套路贷”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其认定与处理除上诉要求外还要讨论其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是否有集团犯罪等因素,其甄别难度较大。
当然,“校园贷”与“套路贷”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从某种程度讲,“校园贷”只是实施“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不法分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因此,片面地将“套路贷”和“校园贷”相孤立看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也可印证上述观点。
据相关数据显示:约有61.02%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生活费仅能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开销,不能满足其它物质需求。④而贷款机构恰恰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通过各种贷款花样吸引大学生,使之掉入其事先设置好的陷阱之中。因此,辨别“套路贷”是当今大学生应该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现根据2018年8月最高院就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司法指导意见归纳出以下几点具体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套路贷”的实施者通常假借“小额投资公司”等理财服务公司之名,接近大学生群体,骗取其信任并诱惑其向自己借款,之后又以“保证金”“中介费”等各种名义诱骗大学生签订各种“虚高借款合同”。此外,“套路贷”实施者往往将“虚高的借款”转入到大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之中,制造与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随后又以“中介费”等理由收取部分费用,导致实际到手金额少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
(二)恶意制造高额违约陷阱。“套路贷”实施者通常会设置非法的单方违约条款,并通过各种方式引诱大学生触犯相关条款,以达到收取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比如,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贷人故意玩“失踪”,使被害人无法找到借贷人,致使被害人遭受违约带来的重大损失。
(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强行索债。在大学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放贷者通过引诱或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⑤此外,借贷者不仅采用泄露借贷人个人隐私信息等方式促使其还款,而且还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合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通过上述对“套路贷”表现形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并不断翻新,利用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等特点来实施犯罪行为。当被害者无力还款时,向其本人、近亲属施压,以实现占有被害者合法财产之目的,给个人的生活、学业以及家庭带来重大影响。⑥在此,为大学生防范以“校园贷”为名的“套路贷”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够对大学生有所帮助。
(一)远离来路不明的贷款。首先,“套路贷”隐蔽性强、花样多,往往使涉世未深的大学生难以区别。因此,大学生应抵制来路不明的贷款;其次,当被套路时要学会及时止损,避免“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方式。及时与父母、老师沟通,共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最后,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以及最高院对“套路贷”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及时采用诉讼等方式可以减少或避免自己财产的损失。
(二)培养证据意识。一个案件的裁判需要事实依据,加之我国采取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使证据在应诉或反诉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院在判决被害人败诉时最大原因在于被害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放贷人的行为违法。实践中,放贷人往往以各种借口变相地收取费用,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不一致。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大学生要通过各种形式收取证据,如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询问并进行截图或录音。此外,放贷者会利用银行流水等方式将资金放贷给被害人,然后直接采用威胁等方式索取部分金额。这种情形应该尽量在有视频监控的场所进行,随后及时保留相关的视频资料,以备自己报案或放贷人提起虚假诉讼时使用。
(三)及时寻求司法机关的救济。“套路贷”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当遭遇“套路贷”时,可以考虑从“刑事举报”与“民事诉讼”两个方面维权。一方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对被害过程进行叙述,提供不法分子非法侵犯个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从“借款金额”、“款项流向”、“交付方式”等方面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⑦。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较强。受研究方向和篇幅的限制,仅从大学生的角度进行叙述。为进一步打击“套路贷”的犯罪,还需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划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之间的界限,使此种类型的犯罪得到进一步规制。
[ 注 释 ]
①程鑫慧,文鑫.商业银行校园贷产品发展对策———兼论与P2P平台校园贷的差异[J].当代经济,2019-1-10.
②朱宝忠.“套路贷”不只是高利贷更是犯罪[N].人民法院报,2018-8-16.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④应绍桦,等.P2P品台校园贷发展现状与对策——基于高校学生P2P平台校园贷使用情况的调查[J].中国市场,2019-2-18.
⑤渝高法【2018】136号《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⑥《关于印发<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同字{2018}25号.
⑦“套路贷”的危害和破解[J].人民之友,20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