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件在实践中的难题及对策
——以某基层检察院2016-2018期间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2019-12-13 22:38陈丽君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证言污染环境证人

陈丽君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一、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污染环境案的现状分析

某基层检察院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污染环境类案件共21件34人,其中具体的办理情况如下:追加单位犯罪2件;企业主体13件,个体经营8件;负责人22人,其他主管人员5人,其他责任人员7人;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1件,三到十倍2件,十到一百倍11件。

从上述数据来看,在办理的过程中主要呈现了以下特点:

1.从违法的主体上来看,企业主体占多数,企业主体占总数的60%左右,个体经营或小作坊占40%左右。

2.从污染物的种类来看,均为比较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锌、铬、镍、铅、铜等物,其中锌最多,铅最少。案件类型种类比较单一,其他种类污染环境类型涉及的较少或者基本没有涉及。

3.从超标范围来看,污染程度较为严重,其中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的达到78%以上。

二、办案污染环境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难题

结合某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实际,分析办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难题:

(一)办理类型较为单一

从某基层检察院的三年办理的案件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水、土壤污染,其他类型如大气、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很少或者几乎为零。究其原因,主要是大气、辐射等污染地在取证上存在不少难题,如该类案件在监测、采样等存在不少的难题,且该类污染隐蔽性较强,不好取证。

(二)侦办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这里所说的侦办人员包括公安机关的民警和环保工作人员,因这两类人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案件办理质量。比如,环保工作人员没有全面考虑采样点的位置,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也未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而且有些位置因为时间过久即使采样,其数据也不准确。又如,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调取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等移送公安机关后,证人已离开去往别处或变更联系方式,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调取证人的证言,从而影响案件证据的采集。

(三)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出现分歧,导致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比如:一主观故意难认定。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犯罪的主观认识上必须是明知。关于主观故意方面,虽然也有相关的解释与规定,但实际的案例千差万别,相关的解释与规定也不可能指导每个具体的案件,如何在实践中分析主观明知则成为难题。二“外环境”与“内环境”的区分难。因污染环境罪必须要求污染物被排放到“外环境”,如何准确认定“外环境”的内涵,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是否能准确定性。三污染物超标严重,但处罚偏低。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设置奖励机制

加大宣传,除了网络、电视等大力宣传外,还要建立日常的传统宣传模式,对人们进行一对一的法制宣传,尤其是利用好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宣传环境保护的作用,让老百姓也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及时举报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奖励机制,对举报成立的举报人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专人办理和协调机制

首先应当加大培训,不断充实侦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侦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其次应当建立专人办理或专组办案机制,这个机制应当包括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后应该适当引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除了大要案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外,为了保障证人证言的有效性,环保部门在制作证人证言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一同制作笔录,以缓解后续找不证人作证的尴尬局面。

(三)及时更新,完善沟通渠道

一是针对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及时排除办案过程中存在难点和盲点。二是完善沟通渠道,完善公检法环四部门的沟通渠道及机制,成立联席协调机制,协调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题。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污染环境实际上是在吃子孙饭,希望能从法律层面加大处罚力度,包括主刑及附加刑的力度。

四、结语

地球只有一个,保护地球的环境是我们全人类的责任。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说的就是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相信通过不断努力,我们可以守住“绿水青山”,让它们成为真正的“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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