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

2019-12-13 20:16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特别法民商商法

张 亭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我国目前商事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分析

(一)现状

总体上,我国现在选择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为指导,以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为补充。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商法这一法律部门。民法的一般规则、物权以及债权债度能够解决和调整商事大部分关系,从这一层面上来说,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分析

我国虽然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但是是不完全的民商合一。因为不是商法所有关系都可以由《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来调整,必须由商事特别法作为补充。商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关系。不管是立足于现在,还是放眼未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暂时不能抛弃。

二、我国未来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

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原因如下:

(一)理论研究未达到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任何研究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研究商法同样也是如此。我国商事领域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从这开始我国才开始真正研究商事领域关系。统一商法典的出台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

(二)立法现状未达到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参考商事领域基本制度,不难发现在商事领域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商事领域诸多方面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商法典确实还不具备立法基础。商法典会规定统一的全面的商事制度,然而目前商事领域一些基本制度还没有得到解决。部分不完善,势必会带来整体不完善的后果。

(三)民商合一具有现实优越性

在民商合一模式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事和商事领域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妥善调整,各项民商事问题能够被及时解决,维持了良好的民商事秩序。并且,在我国民商合一模式下,我国市场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影响。这在一定事实程度上就证明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对于未来商事立法体例的立法建议

(一)只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民商事领域只制定民法典这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不单独制定商法典,符合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典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总则篇也就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典起统领性作用,现在已经出台并实行,《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各类主体等。第二个层次是民法典各分编,包括债权编、物权编、继承编等,主要是具体规定各民事领域的制度及要求。民法典将把现在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各领域零碎的法律系统化、统一化,将所有民事领域的制度整合到一起,方便指导社会关系与实际操作和应用。

(二)保留商事特别法

除了制定民法典这一基本性法律以外,还需要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则以单行法的形式作为商事法律的补充。公司、保险、海商等领域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和普通的商事交易存在根本性区别。为了保护这些特有领域的发展,保持商事特别法的存在是必要的。

(三)制定《商事通例》作为补充

就民法典无法融合而又对其他商事单行法有着统率作用的商事一般性规定制订《商事通例》。《商事通例》主要规定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事法律渊源等商事基本制度。

民法典、商事特别法和商事通例构建起了民商事领域的三级法律体系。三级制度相比以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加商事特别法的两级制度是一个质的飞跃,代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创新。在未来我国的商事立法也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对自身进行改进和完善。初次建立商事通例势必会遇到反对的声音,但是跨出去这一步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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