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思考

2019-12-13 20:16:40卓江河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律援助被告人

卓江河

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福建 南安 362300

在当今社会,对于存在着经济问题和其他困难的弱者,他们缺乏对法律的认识,找不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导致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针对这一不公平的现象,我国实施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措施来帮助处于社会底层的弱者。

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第一,是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了解从浅层次来讲,法律援助是一种自身化的义务援助,到今天为止已经提升到了国家义务性质的援助。而从深层次来讲,法律援助属于国家的一种慈善行为,是由国家和政府机构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法律援助可以带来很多有利的方面,它不仅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还可以加快法治社会的发展。此外,法律援助具有公平公正性,可以给予那些缺乏法律知识、没有专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占优势的弱势群体等法律援助。

第二,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意义的了解。经过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深入的研究调查,基本上可以确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几条意义。首先,促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运用,可以充分发挥辩护的基本权利,从而在控辩的时候,满足平等对抗的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仅原告人可以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同样获得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被告人没有充足的法律知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辩护意识短缺、对于如何开展辩护不了解、以及被告人的地位处于不佳的位置等等。因此,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颁布,给被告人带来了很多优势,它让被告人拥有了行使辩护权的能力,从而保证了在控辩中两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促使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更加公正合理。其次,促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满足了人权保障的需求。其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早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在司法体系当中占领了很重要的地位。在很多国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都得到了普及的运用,使得被告人不仅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申请法律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申请法律,司法部门有义务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最后,促使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还可以让我们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更加显露出社会的公平公正。例如,很多人都会因为自身的原因或各种外界因素的限制,最后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办法得到法律辩护。所以,我们要维护司法水平的公正性,让被告人都能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例如,在深圳发生的一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案例,2009年5月29日,彭某某因在家开了两台麻将桌被派出所抓,打牌的人被送到拘留所,而彭某某被送到看守所,这也让彭某某的老公钟先生更加的着急,在紧急情况和不知所措之下,钟先生给律师打了电话,在交谈的过程中,虽然当事人不懂法,说的很模糊,但律师告诉他这不是普通的案件,而是一起刑事案件,律师耐心的告诉他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赌博、开设赌博刑事犯罪的有关问题。钟先生对有关问题了解后,急忙询问该如何办,律师告诉他会帮助他解决该问题,不要着急,以此来安抚他。经商谈以后,钟先生与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正式介入此案,经过了与侦察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实地走访现场,向知情人士了解案情,很快律师掌握了案情,并形成了成熟的辩护思路和律师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进行无罪辩护。经过十几天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彭某某被无罪释放。这次辩护案例告诉我们:事在人为!不要轻信找人、找关系!通过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会提供给我们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过人的智慧和辛勤的劳动以及称职的律师,来为嫌疑人和家属提供最可靠的帮助,所以,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研讨

第一,巩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经济保障。一项措施可以实施的前提是要有资金作为支撑。从近几年来看,虽然我国在法律援助这一方面提供的资金逐年提升,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和法律援助资金投入比例不高,导致了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也阻碍了辩护法律援助前进的步伐。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人民群众举办的公益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和政府施展相应的能力,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其中他们的基本责任之一是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推进法律援助的根本保证是资金支持,从目前来说,我国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资金支持不够。普遍上来看,那些得不到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中,大多数都是经济条件差的群体,所以为这些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质上是为穷苦人提供帮助,因此,我们应该逐渐提高资金的应用效率,进而逐渐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品质。

第二,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就现在处境来说,刑事法律辩护律师在我国应用比例普遍不高,虽然通过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试点有效提高了辩护率,但这依旧处于不高的处境。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案件都采用了更加合适的简易程序,并且只依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满足案件审理要求,因此,刑事辩护很难发挥它的用途。简易程序审判在我国已具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能够采用简易程序去审理案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案件陈述比较清楚、拥有足够的证据、承认自己犯的罪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成定局和同意简易程序的应用。相反,如果案件的情况严重,比如重刑犯案件,不管被告人愿不愿意采取简易程序,都应该根据规定给被告人提供合适的辩护法律援助。

如今,我国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有明确的规定,给予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帮助。在我国全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所占的比列只是少数,而且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现象,所以在刑事案件中需要申请辩护法律援助的只有少数。因而充分体现了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将要面临的人数是小部分人数,全覆盖的推进步伐更加容易。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指出,面对部分格外的群体,如青少年、身体残疾、精神有问题的人等,可以不用接受判处刑罚期限的束缚。

第三,陆续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以及完善法律援助督察体制。现在看来在我国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中,我们仍然沿袭古板的社会律师担负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有社会律师组成,得到了很多社会律师的影响。面对这一现象,我国应该陆续创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形式,建立起公社的辩护人形式。概括来看,首先,我们应该巩固公设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对于法律援助建立起相宜的辩护人机构,并将这项机构加入到我国的公务员体系中,进而鼓舞达到此标准的社会律师融入到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中;其次,采用政府置备法律援助形式,意思就是让政府出面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书,让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适合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运用。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如今看来,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没有条理杂乱无章,而且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我国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督察提议。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援助督察体制有利于保证法律援助的有效推进。总的来说,其一,我们应当保证对于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质量水平要高;其二,我们应当对受到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和作用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价;其三,建立起援助质量评价系统,与奖惩制度相融合,并借助这些来给援助律师奖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是非常有价值的,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让我们了解法律,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让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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