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思考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朝阳违法意见

王 哲

辽宁省朝阳市市委党校,辽宁 朝阳 122000

当前,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推进国家级森林城市创建、全面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此举也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重要工程。如何打赢这场“拆违建绿”的人民战争,如何把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做成让老百姓满意的民心工程、廉政工程,市委党校从法律层面,从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行政执法的角度,认真梳理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处置范围、责任主体、工作程序等内容。结合这一情况,特建议我市制定《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事关民生和稳定,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我们认为极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来规范这方面工作。其主要依据如下:

(一)违法建设影响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市不同程度反映出在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并呈现蔓延之势,如再不重拳出击、有效遏制,势必影响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社会稳定隐患,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朝阳经济健康发展。

(二)违法建设处置难度大

我市违法建设成因复杂,处置难度较大。一是责任主体缺乏合力。处置违法建设时,各部门只有涉及到自己业务范围才积极参与,否则时常互相推诿。二是政府各部门沟通不畅。各部门职责不同,目的变样。从发现、查处到拆除并非积极参与。三是当事人无视责令停止。对于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后当事人仍继续建设的,缺乏合法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措施,违法建设工程的制止效率低、效果差。四是处置程序时有不当。查封决定有些未现场发公告,有些查封、扣押未全程录音录像,导致诉讼结果不利。五是强制拆除效率低。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程序过于繁琐,周期长,行政效率低,社会效果差。

(三)违法建设导致社会不公

经济要发展,环境也要保护。2018年7月,北票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下府经济开发区三府村的大棚及配套设施。该大棚及配套设施位于白石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者将公共产品演变为个人的后花园,个人牟取利润的同时令朝阳人民承担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我们的发展既要金山银山也应该要绿水青山。

二、《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中央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前所未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为了及时有效、坚决果断的依法处置违法建设,避免违法事实产生更严重后果,大幅度降低执法工作成本,确保使我市违法建设“止于已建、禁于在施”。特建议我市制定《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将明确处置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我们可以研究明确界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参照北京市《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借鉴“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我市违法建设处置创新作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违法建设中的具体职责。主体职责明确,实现多部门的共管共治,提升违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构建高效的朝阳政府。

(二)《实施意见》将明确处置违法建设的工作程序

结合我市处置违法建设中的具体案例所出现的程序问题。遵照上位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等,参照北京市《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严格的程序措施,实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全面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有利于建设程序的朝阳政府。

(三)《实施意见》将明确责任追究

做好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就是实现朝阳人民的公正。对于每起重大违法建设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在依法查处完结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发生、原因、处理等情况形成全面调查报告,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实施“一案一查”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的生命,完善责任追究必将推动责任的朝阳政府。

《实施意见》是构建高效、透明、程序,廉洁、责任的朝阳政府的有效途径,进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化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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