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旺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乡村法律顾问指以推进乡村法律建设为目的,以乡村为中心解决乡村群众法律问题的专职法律顾问。
关于乡村法律顾问的实施笔者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宁波法律顾问工作2007年9月起始于余姚,到2011年基本实现了全市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在总结各项试点的基础上,提出着力落实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六个一制度。即每周一次公共法律服务点值班、每月一次走访上门、每季度一次村务法律审查、每半年一次法治大讲堂、每年一份村法治提升建议报告、每个村一卷工作档案。根据宁夏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乡村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所服务的村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律讲座等。在《乡村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到,积极完善政府购买乡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加快制定政府购买乡村法律顾问服务的实施条例,明确购买主体、购买内容及目录及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在财政购买、税收扶持等方面,完善政府采购乡村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制度,延伸社会为量参与乡村法律顾问服务链条。综合以上这些试点省份和学术研究都在进行乡村法律顾问的设置上都有一个相同的做法:这些省份和研究都把乡村法律顾问定性为一个临时性、进行定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而这在笔者看来试点做法不仅存在一定很大弊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并未深刻认识到乡村法律顾问对在乡村经济法律方面的重要推动作用。而这种做法存在的弊端有以下两点1、当乡村发生纠纷时乡村法律服务在时间上不能准确迅速的到现场及时进行解决,容易使纠纷扩大;2、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乡村法律服务,不能真正为乡村法律服务做出具有价值性的贡献,更多的是流于来回之间的路程时间和去乡村做法律服务的形式,同时因为政府把乡村法律顾问定性为一种公益性事业,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进行法律服务,不能使乡村法律服务人员留在乡村,服务乡村法治。
笔者认为:既然名称为乡村法律顾问,就是要把乡村法律顾问的家安在乡村,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把乡村法律顾问不能当做一种公益法律服务来定性,而应该把乡村法律顾问作为服务乡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常设工作岗位来定性,把乡村法律顾问设置为乡村的一个长期性、固定性类似于村干部这样的一个职位来安排,为了实现乡村法律顾问的设置,笔者有这样的思考建议:1.国家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在相关法律中将乡村法律顾问规定为国家的一个法律公务岗位,规定在乡村以单个行政村为主在每个行政村设置乡村法律顾问这一岗位。2.每一个乡村法律顾问岗位通过国家考试来竞争上岗,而参加国家考试的人员范围可以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调解员、法学学者。3.乡村法律顾问的考试分两个阶段,笔试和面试,择优录取;在试题设置方面,因为乡村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对象以乡村群众为主,并且乡村纠纷以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商事纠纷为主,所以在两个阶段的考试中试题设置可以以这四种方向为主进行出题,择优录取,同时在招录阶段中应该注意优先录取户籍地在乡村报考的考生,因为乡村报考考生从小生活在乡村,对乡村处理事情的方法和存在的问题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更加有助于法律在乡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4.在乡村法律顾问的薪酬问题方面,因为是通过国家法定考试层层选拔获得国家法定工作职位,所以应该以当地正常的公务员薪酬来发放,由县级人民法院为乡村法律顾问缴纳五险一金,又因为工作地点在乡村,条件比较艰苦,所以给予乡村法律顾问每月1000元—1500元的伙食和交通补助费用。5.在办公地点方面,因为当下我国行政村实现了村委会办公地点的全覆盖,可以把乡村法律顾问的办公场所设置在乡村村委会,这样既节省了专门为修建乡村法律顾问办公地点的经费,同时这样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和基层乡村干部的联系,方便二者进行工作。6.在乡村法律顾问的领导和监督问题上,因为乡村法律顾问本质上仍属于司法的范畴,乡村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司法为主,所以,乡村法律顾问应该归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由县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的安排,也是为了使乡村法律服务避免行政干预,实现司法独立的一个体现。
乡村法律顾问的建设是符合当下建设乡村经济发展政策的要求,让乡村法律顾问这一提议尽快的落实,实现乡村法律顾问在中国每一个行政村的覆盖,积极有效的维护乡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