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挑战与机遇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智能

粟 宇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人类社会经历数十年的信息化建设,解决了诸如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以及计算问题,使得人类对数据的利用迈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挑战,正如著名作家狄更斯在其名著《双城记》中所说的:“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贴切的描述出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双面影响。本文拟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角度入手,以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统的运用为例,分析人工智能对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提出国家司法能力建设对人工智能的应对措施。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及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一门研究人造物智能行为的科学,人工智能的本质是研究如何制造出人造的智能机器或系统,来模拟人类的智能活动,以达到延伸人们智能的目的。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超强的学习和创造能力,能够对外界作出智能反应。学习是人类智力的主要标志,是获取知识的基本手段,而智能学习是机器获得智能的根本途径。机器学习将有助于发现人类学习的机制,揭示人类大脑皮层的奥秘。当机器能够像人一样进行思考和学习后,就能极大的激发机器的创造力。

二、人工智能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司法能力建设的挑战

1.数据生产、外部数据共享、数据质量保证等机制建设刚刚起步

首先,司法机关自身的数据生产能力很弱,数据生产也没有质量控制。我国目前的司法大数据实际上能够利用的是各种公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论文,以及近几年的诉讼文书,这些数据只是体量看起来庞大,实际上数据的类型还比较单一。其次,这些数据为不同部门所拥有,部门壁垒严重,数据共享缺乏法律支撑,共享程度极低。最后,司法系统大多数历史案件还是纸质档案,需要花大量的成本来数字化后才能为信息系统所处理。

2.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力监管问题

按照罗素在《权力论》中的说法,权力是一种驱动社会的“能”,它有很多形态财富、武装力量、行政当局以及影响舆论的势力。如何去发现并防范这种“数据与计算的权力”被滥用?现行的司法监管以流程审批为主要手段,外部监督都是事后监督,传统的监管方式基本上是无力的。因此,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伦理与价值冲突

一方面,技术对效率和目标实现的狂热追求很容易导致失控,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法律的定位不只是要与狂飙突进的智能技术共舞,更需要引导其走向,为其注入人文的灵魂,并确定规范。

另一方面,基于“人”的司法是有情绪、有温度的,可能有愤怒、有悲伤、有同情,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是司法裁判人性化的来源,然而基于数据的、计算的司法可能更公平、更规范,但也是冰冷的,没有余地的,这样的智能司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灾难值得人们思考。

(二)人工智能对司法能力建设的机遇

1.有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法治建设能力

首先,对于信息收集来说,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使得公民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输入自己的信息,然后经过后台汇总,直接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其次,对信息咨询来说,公民可以在网上询问,而人工智能即可自动回复相关问题,这样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人工智能在这些方面的运用能够极大的减轻部门人员负担,解决人力资源配置的问题。

人工智能对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作用突出表现在,通过对社会大数据和诉讼大数据的分析,找出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为司法工作的开展指明方向。同时,国家法治建设是关乎国家全局的建设,而司法能力建设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方方面面的数据都对司法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2.有助于构建“智慧型”司法系统

(1)智慧法院。“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能促进司法能力建设的提高,是人民法院融合信息技术的必然趋势。

(2)智慧检务。“智慧检务”是指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打造数据驱动的知识服务、业务融合、需求主导的智能应用体系和管理体系。

三、国家司法能力建设应对人工智能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当前国家面对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改变还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的情况,对于新兴崛起的人工智能时代还有些陌生。国家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要提升国家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正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制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以便在人工智能时代谋求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实现大数据的“全域借用”

当前,数据共享困难、数据质量难以保证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全面借用所有其他行业的数据。司法机关在获得所有行业数据的同时,通常还需要对其他行业的数据针对作出超出原采集目标的解读,比如运营商用来证明通讯真实性的凭据—通信详单,司法系统可以用来证明人员身份、社会关系、行踪轨迹、惯常居住地、工作单位;金融机构用来作为交易、余额真实性的凭据—银行账单,司法系统可以用来证明人员身份、经济水平、活动轨迹、社会关系等;用于发现潜在供应商、促进交易合法、公正成立的数据—招投标数据,司法系统可以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涉案对象、时间、金额及犯罪行为的模式。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对其他行业的数据作司法解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该行业的业务专家与司法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合作。

(三)加快人工智能法律和伦理研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管

一方面,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正在逐步凸显,比如机器人是否可以享有人的一部分权利?机器人在法律中应该如何定位?被机器人替代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如何保护?以上问题都有待立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法律虽然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可以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为了避免环境损害,应该通过全面调查和研究来检测环境和健康的危险而进行前瞻性计划,并在未得到损害的确定性证据前采取措施。这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有借鉴意义。因此,要解决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背后的设计者和制造者的行为。

另一方面,司法权力在行使时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广泛运用很容易侵犯到公民个人隐私。我们应该弄清楚,司法系统在收集、利用数据的边界在哪里,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四、结语

对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而言,一方面要抓住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积极探索司法能力建设的新模式,建设法治中国;另一方面要重视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要在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前做好法理与伦理的制度构建和风险预防,需要重视新的时代转型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并做好战略准备。人工智能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努力推动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进一步提升。

猜你喜欢
司法人工智能智能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人工智能与就业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