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解读构架

2019-12-13 23:37刘乃嘉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法益刑法逻辑

刘乃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目前,国家在改革刑法之后,充分借鉴了哈耶克先生的“必然无知”观,指明了刑法任务,使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更为严密。与此同时,刑法将建构性与生成性的矛盾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与执行任务的方向。本文将简单介绍刑法任务的基本概念,并从刑法任务的司法理论、刑法任务的执行原则以及刑法任务的执行规范和法益等三个方面分层解读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构架。

一、刑法任务的基本概念

从狭义视角来看,刑法任务由立法性决定,即根据相关法律对行政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解决刑事犯罪问题,这种刑法观念的基础是哈耶克(Hayek,Friedrich,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经济学家兼政治学家,1931年移居伦敦,在伦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任职。1938年,入英国国籍。1950年到1962年,哈耶克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在其作品中,发对凯恩斯的理论,致力于法学研究,批评政府干预自由市场,认为这样会破坏个人价值观。他主张“对于实证主义而言,法律,从定义上讲,只能由人的意志经由审慎思考而形成的命令构成,别无他途。”其著作有《通向奴役的道路》、《自由的宪章》、《自由民的政治秩序》等,他的观点对法律的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德国的刑法。1974年,哈耶克与米达尔共获诺贝尔经济学奖,1992年病逝于德国弗莱堡。)所指定的社会秩序与组织规则以及法律实证主义。随着刑法的改革与完善,这种刑法观念显得较为片面,此时,刑法任务与刑法目标被赋予了新的联系,《刑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无论是刑法任务还是刑法目标,均具有人本主义。而且,《刑法》目的中的“保护人民”包括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人权。其次,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控方作为刑法任务的担纲者,与此同时,追诉方的立场决定着在此环节的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并非等量齐观,刑法目的也不等于生活目的。此外,刑法是界定刑事犯罪,规定对嫌疑犯的逮捕、起诉和审判,以及决定适用于被定罪的罪犯的惩罚方式的所有法律体系。从司法逻辑结构来看,刑事犯罪往往被解释为反国家的犯罪。独立存在的刑法界定着犯罪,而诉讼则能够为罪行的起诉建立程序。目前,独立存在的刑法大多来源于普通法,所谓的“普通法”特指以司法判决为基础并将其收入判例报告中的习惯法。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史,普通法创始于中世纪初期地方法院的判例。在普通法体系下,当完成了一项特殊案件的法庭判决和报告后,该案就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并可为日后类似案件引用。这种援引判例的情形被称为遵循先例,中世纪的英国法庭往往就采用的普通法,后来,这一法律制度发展为美国、日本、德国以及亚洲大部分国家的现代法律,并与民法形成对照。

二、解读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构架

(一)刑法任务的司法理论

从辩证视角来分析,刑法任务的司法理论基础是刑法内容的建构性与生成性,这两种特性具有矛盾性,即刑法内容与形式兼具建构性与生成性,相比之下,生成性更为明显,而建构性关注度更高。因而,明确刑法形式必须经过建构。其次,在《刑法》文本中,广大公众更为关注其形式特别是文明形态,司法者在参考和运用《刑法》文本的过程中须注意文本主义和形式主义错误。再次,要注意处理好规范生成性和判断规范的建构性之间的矛盾,在遵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立足于刑法生活,进行科学判断,与此同时,要促进刑法生活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目前,部分行为被公认为“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然而,如果其行为没有对他人、社会利益造成危害,就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能按照《刑法》定罪。此外,要处理好犯罪标准生成性与犯罪构成因素建构性之间的矛盾。相对而言,犯罪构成因素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理性建构基础,而大多数犯罪行为及其标准均是自发的,因而,不能片面地将实质性犯罪定义全部转化为成立犯罪条件的依据,判断该行为是否犯罪时,应该先判断犯罪构成因素与要件,像酒驾、无证驾驶等,均需要判断犯罪构成因素与要件。另一方面,要结合哲学理论,根据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观点,处理好行为生成性与建构性的对立与统一性关系,准确定义实质性犯罪概念。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行为生成性与建构性的对立与统一性关系时,应正确运用辩证法分析行为人的生成性和行为的建构性关系。立法工作人员应该加强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合作,全面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为执行《刑法》任务提供理性建构,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二)刑法任务的执行原则

按照司法逻辑解读刑法任务,则必须恪守刑法任务的执行原则,即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依法治国原则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促进《刑法》文本与司法管理工作的衔接,严格遵守刑法规则,依法行使《刑法》所规定的权利。与此同时,无论是为了“保护人民”,还是“惩罚犯罪”,均须遵循依法治国原则,确保每一项任务执行流程的合法性。

人权保护原则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合法人权,在司法监督过程中,不能因为对方是犯人而剥夺其合法权益。比例原则主要是指在执行刑法任务的过程中,应确保司法监督活动、人权保护与司法惩处能达成最为合理的比例参数,维护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权衡关系,避免司法任务受阻。

(三)刑法任务的执行规范和法益

确保刑法任务司法逻辑的一致性,则需要不断完善刑事司法机制,处理好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作关系,科学制定刑法任务的执行规范,突显出法益,减少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分歧。目前,公安机关认为酒驾属于刑事司法问题,最高法院则表示该行为属于行政犯罪,解决这一分歧,维持刑法任务司法逻辑的一致性,则需要促进刑法执行任务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避免两者之间产生过多分歧与裂痕。另一方面,必须着重体现审判工作的价值作用,在此环节,法官的立场与价值判断极为重要,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坚守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审判,以此保证审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除此之外,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部分法律文献,对本国《刑法》进行完善,规范刑法任务执行流程,努力维护法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解读构建,必须以刑法任务的司法理论为依据,处理好规范生成性和判断规范的建构性之间的矛盾,在遵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立足于刑法生活,努力促进刑法生活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运用哲学知识,准确定义实质性犯罪概念;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处理好法益权衡问题;不断完善刑事司法机制,科学制定刑法任务的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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