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罪错监禁社区服务

秦 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当前我国罪错少年儿童强制性惩罚制度的缺失

近年来,由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引发关注。如发生在2013年的10岁女孩摔婴案,女孩李某在电梯内对一个一岁半的男婴实施殴打,后将其带回家中,从其位于25层的住宅中抛下。后男婴虽经抢救生还,但终身残疾。而女孩家在赔偿了男婴家庭7万元后举家迁走,女孩本人除批评教育以外并未受到其它处理。①又如2009年,某市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的楼顶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名妇女怀抱里的三个月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年龄,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②而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3月发生的三起弑母案,其犯罪性质更加恶劣,但无论公安还是教育部门,都缺乏有效的强制性措施来应对,更是将对14岁以下儿童强制性法律惩罚措施缺失的现状呈现在公众面前。

此类案件引发关注,实因为施害者均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而其手段残忍。另一方面,是因为施害者均因未成年人的身份而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针对14岁以下的罪错未成年人,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与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相对应的,却是暴力犯罪的低龄化现象的增加。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指出,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4%;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型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迫卖淫罪等性侵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2.9%。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暴力犯罪倾向较为严重。③

目前,14岁以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以及14岁至16岁之间,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项重罪的,均不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这类儿童,原则上由家庭进行教育,在家长有意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建议”将其送往工读学校就读。在司法实践中,被家长主动送往工读学校的罪错少年儿童比例很低,导致大量的罪错少年儿童流入社会。因而,对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未满14岁,和已满14岁、但未满16岁且其犯罪行为未包括在上述8项重罪之众的人群,可实施的惩戒手段目前基本限于批评教育,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较,明显不能平衡。

二、美国的青少年社区性非监禁惩罚制度

那么,针对这类人群,是不是只有监禁和自由两种选择呢?美国是一个青少年犯罪高发的国家,在过去三十年来,其国内各州发展出了一系列针对罪错少年儿童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

美国的青少年社区性惩罚制度的起源同步于假释这一非监禁刑。1841年,一个成功的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注意到在他所在的社区内,有很多人因为微不足道的罪责就被监禁。之后他在为一位酗酒的成年人进行保释的时候,向法庭保证他会帮助这个酗酒者找到工作和住所,并帮他戒酒。法庭同意了他的要求,而约翰.奥古斯塔斯也成功地帮助这一酗酒者走上了正常的生活道路。这一成就鼓舞了约翰.奥古斯塔斯,他之后又保释了被控盗窃的两个女孩和一个男孩,他们的年龄在8到11岁之间。到1846年,他已经成功地帮助了30名儿童,并被人誉为“假释之父”。1878年,在约翰.奥古斯塔斯去世后正好20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全国第一个青少年假释法令。从此,青少年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开始逐步完善起来。

目前,在美国各州实施的比较广泛的社区性惩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罚金刑(Monetary Penalties)

罚金刑,即罚款,更多地适用于成年人。少年儿童犯罪者的家长需要支付法庭和对少年儿童进行矫正监管的费用,法官还会要求罪错少年儿童赔偿财产损失。如果是暴力性质的犯罪,则需要相应地补偿被害人的治疗费用。然而,因为罪错少年儿童无法通过工作来缴纳赔偿金,往往是由其家长代付。很多州法庭认为由家长代付并不足以对罪错少年儿童产生惩戒作用,因此,这些周的法庭还提供了一种“象征性的补偿”(symbolic restitution),即要求罪错少年儿童进行社区服务,将其服务时长累计起来,总价值与赔偿金大体相当。

(二)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

20世纪60年代,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法庭率先对成人判处了社区服务令,针对的主要是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1978年后,社区服务令开始应用于少年法庭中。社区服务令往往是在罪错少年儿童被假释后实施。根据社区服务令的规定,罪错少年儿童要在假释官的监督下,从事规定时长的服务于社区的活动。在有些州,罪错少年儿童被委托给政府机构或其他非盈利性机构,由它们提供合适的工作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帮助残疾儿童,或在动物庇护所和养老院等工作。法庭会尽量考虑让罪错少年儿童感受到其工作的意义,并能从中学习到一些技能。这些带有工作技能的社区服务项目,能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的累犯率。④

(三)家庭监禁(house arrest,home detention)

这种惩罚方式是限定罪错少年儿童呆在家中,它既可以是一项单独的惩罚措施,也可以是假释的一个条件,或者是作为接受过监禁刑的罪错少年儿童返回社会之后的一个过渡阶段。接受家庭监禁的罪错少年儿童不经负责督导他(或她)的警官的同意,不能离开家。罪错少年儿童去上学、工作,或接受治疗时可以离家。有时也可以去参加婚礼或葬礼,但所有的外出活动都必须得到督导警官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家,就会被视同于违反了家庭监禁令。督导警官通常就是执行罪错少年儿童假释令的警官。家庭监禁令的时长根据罪错少年儿童的犯罪行为而定,通常会持续六个月以上。

实行家庭监禁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罪错少年儿童的活动范围,从而减少他们的犯罪机会。同时,这一举措还避免了对罪错少年儿童进行监禁所带来的污名化,防止罪错少年儿童与其他越轨和犯罪人员接触感染。因此,2009年仅加利佛尼亚州一地,就有将近35000名青少年被实行家庭监禁。⑤

(四)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常缩写为EM)

电子监控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逐步发展为商用。它结合了无线电发射设备(RF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目前,付诸使用的电子监控设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一些较为先进的设备还可以设定活动区域和禁止进入的区域。外形上通常是佩戴脚环或手环。当罪错少年儿童进入到禁止进入的区域时,负责假释的警官会立即联系和介入。而可以活动的区域的设定,又可以保证警察能够监督罪错少年儿童是否进行了一些必需的活动,如上学或接受心理治疗。美国法庭常用其作为庭审前、假释后的一个条件。使用电子监控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控制罪错少年儿童的行动范围,以保障公共安全。同时它减少了修建监狱给纳税人带来的财政负担,也避免了违法者在监禁过程中的犯因化效果,使其能维持其正常的社区生活,还能够监督其是否参加了一些必要的活动,如在正常学习时间内是否在校学习,是否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社区服务,是否进行了规定的心理治疗等等。因为电子监控的明显优势,它被广泛地使用,仅2009年一年,全美就有200241人使用了电子监控。⑥

(五)强化监督型假释(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bation)

强化监督型的假释针对的是一些高危的罪错少年儿童。这种假释增加了假释警官同罪错少年儿童的面谈次数,一般为一周两到三次的面谈。除面谈之外,还常常辅之以电子监控、心理治疗、毒品测试等内容。强化监督型假释的负责警官除了要同罪错少年儿童进行面谈之外,还要对其直接接触人如其家庭成员、教师、心理治疗师等进行沟通,即以假释警官为核心,组建一个帮助罪错少年儿童的人际网络。这种频繁的接触保证假释警官能及时发现罪错少年儿童的问题,并能有效的将对罪错少年儿童的矫治和监督结合起来,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在部分州,法庭还会要求由罪错青少年所在社区的社工组织7到10名社区志愿者,每月与罪错少年儿童进行两到三次互动。这些志愿者要具有成为罪错少年儿童行为典范的条件,他们和假释警官形成合作关系,为罪错少年儿童的矫正形成了严密的社会网络。⑦

三、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的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整体的司法理念正在从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报应性司法是事后反应型模式,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它只是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地介入,并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种模式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对轻微刑事案件不予重视,它不利于消除犯罪的渊薮。

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由于犯罪是在社区发生的,会对社区成员的安全感、对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而社区也应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前面对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的介绍,这些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刑罚制度,为弥补我国针对罪错少年儿童强制性、非监禁刑罚制度的缺失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这类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一)与监禁刑不同,社区性的惩罚制度可以吸纳大量的罪错少年儿童,而无需将其监禁。这一方面可以解决青少年监禁机构不足的问题,同时又可以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对不同的罪错少年儿童采取个别化的处理措施。例如,从单纯的假释到增加电子监控,或增加定期的毒品检验,可以针对每个罪错少年儿童制定不同的方案。

(二)社区性惩罚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可以避免监禁刑所带来的犯因性效应。犯因性效应是指罪错少年儿童在监禁的过程中,与其他罪犯甚至是成年职业罪犯接触,从而习得各种犯罪手段,并接受犯罪亚文化,最终反而走上职业犯罪生涯。社区性惩罚制度保证了这些罪错少年儿童仍然生活在正常的社区之中,能够继续其学业,最终可以与其他正常的青少年一样具有职业技能,完成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

(三)大量的犯罪学研究证明,青少年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社区性惩罚制度,能够保证罪错少年儿童仍然生活在其家庭中,在学校里能够接触到与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符的同龄群体。这样的方式能够保证其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有正常的行为模式可以模仿,使其行为的改变更具有主动性,产生为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责的责任感。

总之,上述非监禁型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形成了一种即有强制性,又非监禁刑的惩罚体系,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违法者,即能具有矫治作用,又能保证其正常的社会化进程,非常值得我国司法系统借鉴。

[ 注 释 ]

①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坠楼婴儿经抢救苏醒[EB/OL].中国新闻网(北京),2013-12-06.

②男孩楼上扔砖头新婚女被砸死[EB/OL].腾讯网.https: // new. qq. com/ cmsn/ 20140912/ 20140912040685.

③王亦君.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 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北京一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EB/OL].中青在线,2017-6-15.

④Greenwood and Turner,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venile Crime and Juvenile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723-747.

⑤Krisberg.B,Vuong L.,Hartney C.,Marchionna S.,“ New Era in California Juvenile Justice:Downsizing the State Youth Corrections System,” Oakland,CA:National Council on Crime and Delinquency.

⑥DeMichele M.&Payne B.K.,Offender Supervision with Electronic Technology:Community Corrections Resource,2nd ed.Washington D.C.: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Bureau of Justice Assistance.

⑦Juvenile Intensive Supervision,https: // www. njcourts. gov/ public/ volunteer/ program/ jisp.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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