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成都海关缉私局,四川 成都 610000
互联网的稳步发展为网络舆情提供了平台,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土壤,互联网发展下的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宽容度越来越高,对于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越来越强,宽松的网络言论环境为人民群众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心声提供了可能性,要有效的管控必须厘清二者的内涵。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根据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结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群体性事件;以参与者行为的激烈程度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暴力型与保守型;根据行为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合法性与违法性群体性事件……总之无论哪一种群体性事件,均是以一定人数为基础,表达同一诉求为目的的多人行为。
舆情,是一种观点的集合,不同于个人的观点,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里多数群众对于某一个事物或者现象的态度与观点的结合,这种观点是一种占据主流的看法,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事件的变化发展而有所改变。网络舆情是舆情在互联网领域的衍生品,在我国是于2005年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后才发展起来的,网络舆情不同于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仅仅是一种网民言论,而舆情更带有政治色彩,刘毅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指出:“舆情是由个人以及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1]网络舆情其实是民众意见的一种集合,利用网络平台表达自己观点、态度和建议的方式,有自由性、随意性、快速性和非理性等特点。
我们纵观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不得不将互联网的发展引入其中,在自媒体十分发达的时代,无论舆情起源于微信、微博等何种形式,只要具有社会共通的特点,就会引起全社会的连锁反应,从一个主体到另一个主体,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从一个舆论点到另一个舆论点。在网络舆情下的群体性事件集中体现出网民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构成主体、网络信息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催生因子等独有的特点,也为政府的治理行为提出了新挑战[2]。
当前,我国仍处于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政府面临的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压力较大,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蔓延趋势与网络的传播关系愈发密切,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自己在舆情治理中的作用,建立适应网络舆情环境下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升政府网络舆情疏导能力。
要做到妥善、有效的处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先建立起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法律制度,包括群体性规定、刑罚规定、信访制度。
针对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重点关注以下领域。首先是建立合法群体性事件对应的相关行政活动的标准的法律制度,以环境群体事件为例,环境最基础的适宜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和最低水平指标是必须要明确的,这个基本要素的内容是要了解环境污染源对人群健康或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最低限度的研究,这个最低限度的指标是要以最基本的环境质量的标准为条件的,这也是后续提供环境排污的指数的研究基础,所以法律必须先以明确的条文规定来确定环境基准数据,指导政府项目测评和落户行为[3]。其次,要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事件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之中,不能忽视对违法的惩戒,更不能缺少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的管理需要建立完整的制度框架。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传播的标准和规范措施,为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时候政府对于群体事件的管控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于信息传播的管控有利于有效的控制态势[4],提高我国环境资源要素的成本,建立一套符合市场规律体现要素价值的资源价格标准体系,形成一套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样完善的处理方式才能有效的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恶化。
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环评责任监控制度。环评是实现项目落户和最终实施的关键所在,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与环境污染息息相关,因此必须要要将环评落到实处,客观、科学、可追踪的开展环评工作,预计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还要加强对初步确认造成风险项目的再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稳定风险评估,这就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完善的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公开、透明、科学的环评制度下,消除群众疑虑。以环境群体性时间来看,现实状况中大部分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都是在初始阶段就出现了问题,环评工作不过关,导致对于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危害性预计不彻底,危害的预判和应对能力有限,从而出现了不合规、不合法的项目落户,加之责任追究的机制并不完善,使得环评责任往往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环评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扩大社会的监督面,为环评审批责任追究的执法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形成规模效应,反向推动环评制度的落实。
环境利益是社会利益,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环境污染的相关诉讼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扩大群众对于此类事件的参与度。一方面要建立畅通的参与渠道,有效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扩大项目落户的评审制度中的群众参与范围,对于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把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我们不难发现国外此类事件因为较为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而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公益诉讼机制,将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群众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更可以延伸至环评阶段,这不仅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也可以增强群众的信服度,这些专业人士或者知名度较高的人往往在网络中的一句话就会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网络舆情下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是新时期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网络舆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群众的政务参与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督促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产生社会稳定的隐患,诱发违法的群体性事件,所以,政府必须立足政务公开机制,强化服务理念,形成网络舆情处理的前置性工作机制,主动积极应对网络舆情,以引导和预防为主,健全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以减小网络舆情带来的负面危害,修复与群众的关系,以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