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微信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防对策*

2019-12-13 23:37管高翔梁志晓林洁晓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受害人诈骗

管高翔 王 培 梁志晓 林洁晓 华 杨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以及一些相应的小程序的添加、升级,微信已经由一个社交软件,变成人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基于微信所拥有的庞大用户群以及其分享裂变属性,犯罪分子只需要轻轻动动手指,就能很好地包装自己、打造品牌来获取公众的信任,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涉微信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文中就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及侦查与预防措施进行探讨。

根据腾讯110发布2019年5月举报打击公示显示,5月一共处理违规账号数222767个,其中涉网络诈骗约占总违规数的31%。网络诈骗手法发案量前五的分别是交易诈骗、兼职诈骗、交友诈骗、金融信用和返利诈骗。从受害人角度,女性受害者高于男性受害者,28岁及以下的人群占比66%,其中未成年人受骗人现象尤其严峻。

一、交易诈骗类

微信交易诈骗是指以骗取受害人钱财为目的,在微信上与受害人达成交易合意,在受害人完成支付后,以各种理由手段延迟推脱相关货物的交付甚至要求受害人继续付款,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微信诈骗方式。

2019年5月10日,明星张某在微博表示,在3月17日前张某找一英国海外代购让其帮买鞋子,但对方一直以“手机坏了”、“怕影响你休息”、“室友睡觉了”等理由拖延发货和接电话,从3月20日之后便消失至今。

知名艺人沈某看后表示自己也有这样的遭遇,在2018年11月19日,其在找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对方以无法付款为由催促自己开通“二手交易”催促到完全来不及思考的情况下给对方付了3000块定金,到后面再要求支付6000块才反应过来,上当受骗。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总结出下列特点:

(一)具有一定的诱惑性

在微信进行交易诈骗的案例中,许多受害者都是因为某些原因被诈骗人所吸引,从而进行交易。例如看起来是的正规渠道上的一样的商品价格却要便宜不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海外代购,有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微信上找到买家卖家并且相互交流的容易程度高,微信交易转账收货迅速便捷的特性等等,都是诱惑受害人与诈骗人接触的鱼饵。

(二)以各种理由迫使受害人就在微信完成交易

当与受害人谈妥了交易的相关细节后,受害人以为要准备进入相关平台付款阶段时,诈骗人总是会利用一些“无法付款”“没办法进入公司账户”“先转一部分定金查实收款是否到账”等理由迫使受害人就在微信平台进行付款,使得受害人不得不在微信上与诈骗人完成交易,为接下来的诈骗埋下伏笔。

(三)一收到金钱转账后,立刻用各种理由玩“消失”

在交易时,每当受害人完成了微信转账的时候,诈骗人会迅速收好货款,然后开始不回受害人的信息,或者以“手机坏了”、“怕影响你休息”、“室友睡觉了”“物流问题”等理由拖延发货和接电话,更有甚者干脆直接拉黑,从而将受害人与诈骗人之间的联系渠道切断,完成诈骗。受害人像无头苍蝇一样毫无头绪,无论怎样都找不到诈骗人,无奈只能报警。

(四)利用受害人着急的心理,引导其进行重复付款,多次被骗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诈骗人并不会满足于一次收到的款项,他们会利用受害人急于完成交易,取回自己多给的钱财等焦急心理,引导其多次付款,进一步增加自己获得的利益。比如说利用虚假的微信截图来诱骗他们不断转账来开通所谓的“付款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无法进入公司账户为由,诱使受害人说出微信支付的18位数字,从而直接划走钱财。当受害人发现自己被划走的与实际应该支付的货款不符时,诈骗人先以“操作失误”的理由稳住其心态,然后再利用其想要要回自己钱财的焦急心理,使其再次重复步骤,又一次被划走,又一次被骗。

(五)受害人群为年轻人为主

微信用户大多都是年轻一族,而且年轻人平时网购习惯了快速转账,快速交易,快速拿货的模式,大多缺乏一步一步交易的耐心,当自己无法完成交易,或者自己的钱财被划走等发生意外的时候,心态总会起伏不定,焦急烦躁。并且年轻人们心思单纯,没有留什么心眼,易于相信别人等等,这些都成了诈骗人钻的空子,诈骗案件发生的养料。

(六)犯罪成本低、容易实施、收益高

诈骗人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手机,用一点流量即可实施犯罪,犯罪成本较低。但其如果诈骗成功,那么收益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微信只需要一个电话号码就可以注册,就算一次被识破,只要换个号码就能卷土重来。

另外,由于微信不像支付宝等软件,受害人并不知道诈骗人的真实身份,只是知道一个花里胡哨的微信名字而已,所以受害人大多数能提供的资料只能是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无法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最后到了法庭也只能撤回起诉。因此笔者认为诈骗人起诉犯罪的风险很小,不能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所以,诈骗人便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的继续作案。

(七)有形成专业的诈骗团伙

在诈骗中,与受害人接触的可能只是一个人,但是其背后其实是有一个团伙在支撑。比如说在与受害人接触,并且拉他进一个微信交易群时,有的受害人会谨慎一些,询问其他群成员,交易的对象信用如何,这时候这个诈骗团伙的“托儿”就会发挥作用,反馈信用良好的信息给受害人,从而促成交易,完成诈骗。

(八)伪装程度高

在诈骗人与受害人接触的时候,其伪装身份的技术十分高超。在受害人查看其朋友圈,试图获取一些相关信息时,诈骗人通常会放一些日常生活的照片,比如说是吃甜品,看电影,还有就是利用学校生话的照片伪装成学生等等,降低受害人的警惕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接触,进行交易。

二、兼职诈骗类

兼职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待业人士,以收取各类费用为由实施诈骗获取利益的行为。本文中,笔者着重介绍网络刷单兼职诈骗并对其进行分析

家住广西的胡女士是一名宝妈,某天,其在某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兼职消息:找网络兼职(淘宝刷单,收入300元以上)手机电脑都可以做,时间地点不限,工作自由。胡女士看到如此诱人的工作内容难免有些心动,便主动添加此人为好友,在客服的“洗脑”之下,胡女士表示十分愿意参与。客服随后发给她一个商品链接,引导胡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浏览指定商品,并解释为防止平台打击刷单行为,不让她在该电商平台付款,单发了一个二维码,要求她扫描付款。当胡女士付款成功后,客服以此任务需刷够10单才可结算为由,要求再次扫码付款。随后,对方又以“IP”异常、订单激活失败、出款异常等理由要求胡女士继续刷单,并承诺会一并退还。胡女士看着自己已经支付了6000余元,只好硬着头皮继续付款,结果共支付金额约23000元。对方却说需要等待14个工作日返还。随后,无论怎么发消息,客服都不回复。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总结出下列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利诱性

面对愈演愈烈的社会竞争,想找一份高薪资、轻松稳定的工作显得越来越困难,兼职工作应运而生。不法分子正是瞄准了这样的兼职市场,利用待业人群想要轻松赚快钱的心理,通过社交网站、即时通讯等渠道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工作轻松自由为噱头,以低门槛高回报为诱饵,例如“足不出户,月入过万”、“操作简单、技术门槛低,轻松赚钱”等等。不法分子对此类虚假兼职信息进行大肆宣传,旨在告诉人们只要有闲暇时间,轻轻松松就能赚钱,以诱使待业人士一步步掉入圈套。

(二)作案隐蔽性强,欺骗性大

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并未见过犯罪分子的真实面貌,仅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与犯罪分子进行兼职工作信息地对接,极少出现现实生活中与犯罪分子面对面对接的情况。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化这一道天然屏障极好地隐藏了个人身份信息,以躲避公安机关地追查;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会在其朋友圈或是与应聘者交流对接的过程中晒出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工作环境、工作流程、兼职收益等信息,以显示公司运营的正规化。然而,营业执照、工作环境等信息只不过是犯罪分子为骗取应聘者信任而采取PS等技术手段将网络上获取到的照片进行加工处理,伪造出来的虚假信息。诸如让应聘者填写入职申请、缴纳会员费等以显示平台正规、骗取信任的手段,犯罪分子也是屡试不爽。

(三)团伙作案、有组织化作案

单枪匹马作案难度较大,犯罪分子为保证实施诈骗的成功率,更倾向于团伙作案,少则两三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此外,作案团伙内部分工日益精细,有将虚假兼职信息广撒网的外宣人员;在所谓的“工作群”“工资群”等群聊维护秩序、派发任务的管理者;为不明真相的应聘者答疑解惑、进行工作流程培训的“老师”;发放工资奖励的人员等等,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应聘者实行连环套路。犯罪分子要求应聘人员将兼职信息转发至朋友圈或200人以上的群聊进行宣传;其次,对应聘人员收取各类费用,例如入会费、培训费、中介费等,并承诺工作完成时会一并退还;诱使应聘者添加多个微信帐号,并引流至其他兼职平台,例如YY语音。一旦骗局被识破,犯罪分子马上对应聘者进行拉黑处理。

(四)受害人群主要面向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家庭主妇、学生、待业人士

受害人群大都空闲时间较多但相对分散,面对时间地点不限、工作自由、工资日结等条件对于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家庭主妇、学生及待业人士诱惑巨大。这几类人中的绝大多数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无以对兼职工作的真伪进行辨别,心存侥幸心理的他们极易上当受骗。

(五)侦办难度大

第一,犯罪分子多采取一个团伙面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方式广泛性投放虚假兼职信息,可能使得受害人群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率增加,导致报案人员较为分散,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第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虚拟经济的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便利消费的同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越来越便捷。犯罪分子可能仅需一部能够上网、支持红包转账、便捷支付的手机就能成功实施诈骗,个人信息不易暴露,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较难。

三、交友诈骗类

交友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的“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周边陌生的人,以交友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实施各类犯罪。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伎俩大致可分为下列几个剧本:

剧本A:嘿嘿嘿,这么巧啊,你能在微信里加到我,我就在人民医院宿舍住,你离得远吗?你在哪住?发个定位我看看近不近。

剧本B:哥,求你个事吧,可不可以给我发个96元红包,我给我妈网上订车票急用一下,最晚加班到十一点出去还你。

剧本C:知道我们刚刚认识,我不该管你借钱,没有万不得已的情况,我是绝不会开口的。我刚来这个城市,实习谁都不认识,同事也不熟,真的没朋友,我可以把我的身份证发给你,晚上肯定还你,相信我可以吗,拜托了。

除此之外,交友类骗局还衍生出了几种新的套路,不过再怎么变也只是想找角度突破我们的内心防线,只要守住我们的钱袋子,不向陌生人转账,这些套路都会像泡沫一样,一触即破。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总结出下列特点:

(一)犯罪成本低

犯罪嫌疑人仅需要一部手机,下载注册微信账号即可,相对于其他犯罪技术手段而言,其投入成本较低。他们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等手段,物色作案对象。在成功骗取到被害人的财物之后,通过注销账号或者是设置黑名单等方式即可删除被害人,给被害人维权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以花样百出的身份“包装”自己

嫌疑人充分地利用被害人的朋友圈、头像等信息对其身份进行虚构,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使被害人更加容易接受他们,再进行犯罪。

(三)案件频发,涉案人数不断增加

一方面,由于微信操作的简便性,致使微信诈骗分子行为猖獗,案件频发。另一方面,微信平台注册准入门槛低、对用户的真实信息审核不严、对用户个人的隐私保护不到位,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机会。同时,被害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等保护不够,在微信使用过程中未能全面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背景等信息,轻易相信对方在聊天、朋友圈中所述的信息,对网络虚拟世界缺乏客观、理性的判断,导致嫌疑人可以轻易得手。

(四)侵害目标较易寻找

可以通过定位功能来查找好友,是微信这一交友平台与以往任何一种交友方式的本质区别,用户可以利用微信的“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认识周边的陌生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该功能来寻找、搭讪侵害目标,然后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进而实施各种犯罪。

四、金融信用诈骗类

金融信用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巧立名目,精心设计各种运作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利用发布欺骗性信息或者是直接诈骗他人等方式获取利益。本文中,笔者主要列举其中的两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投资理财类

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杨女士,今年3月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一个名为“新×天地”的投资理财项目。该项目声称在境外投资博彩业,利润丰厚,能保证每日准时返还3.3%的高额利息。考虑到是朋友推荐,且回报丰厚,杨女士决定尝试。她通过朋友发来的二维码,添加了网名为“新×客服-486”的“项目客服”为好友,并提供了自己的姓名、手机、银行卡等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将11000元转入了“客服”指定账户。接下来的两天里,杨女士每天在零点后都会准时点对点收到一笔165元的返利。这让她确信这次的投资很靠谱。然而,就在第三天她准备继续追加投资时,却发现当天的返利迟迟没有到账,尝试联系“客服”,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总结出下列特点:

1.具有较强的诱惑性

利用一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名头,如有海外背景或打着银行的旗号等。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通过加好友推荐,或建立群的方式进行轰炸式宣传。打着高额返利的旗号,由于当下银行的存款利息相对较低,而炒股的风险过大,广大投资人希望获取较高利益的回报,较窄的投资渠道与民间强烈的投资欲望形成鲜明对比。于是骗子们便以短期内高额回报为诱饵,推出各种高收益理财产品。

2.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案投资人分散

由于微信本来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圈,前期事主进行小额投资尝试,按时获利后,觉得该“投资返利”项目是个“香馍馍”,不但自己追加投资,还会发动亲戚、朋友等加入,最终多人上当受骗。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性和空间性的界限,犯罪行为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可延伸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从网上浏览到所谓的高额返利投资、理财平台发布的信息,使得涉众人数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3.受害人群大多为青壮年为主

微信用户大多都是年轻一族,他们一般不会拥有巨大的财富,反而可能还负有债务。因此投资理财产品如果可以投资返以高利,那么他们就可能会抱着尝试一下的心态去投资。由于投资人防范意识淡薄,就很有可能被骗取到大量财物。受害人都有投资理财意向,且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心存侥幸心理。

4.全方位包装平台,伪装性强

为了营造高大上的视觉效果,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的从业人员、平台规模、平台信誉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利用群众对于金融知识的欠缺,采用依傍金融术语宣传、傍知名金融机构提高信誉、雇人刷信誉度等手段,欺骗参与群众。

5.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手段不断升级

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一部手机即可实施犯罪,并且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等内容时除了产生少量的上网流量费外,本身并不产生费用,可见使用成本较低。另外,由于微信并没有“实名身份验证”功能,所以从受害人所提供的微信资料中,无法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发现,犯罪的风险很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信息的宣传比传统宣传更加快速和广泛,投入极小的成本即可将宣传力度最大化,覆盖面是传统“口口相传”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因突破了地域、时空的限制,网贷平台在短时间内即可吸收大量资金。而且在作案之后,受骗者难以找到骗子的踪迹。由此可见,该类犯罪多通过流行的社交软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作案,作案手段隐藏在当前社会投资理财风潮之下,让人真假难辨,迷惑性较强。

(二)信贷类

市民张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其通过微信认识一个自称可以帮忙办理信用卡、并提高信用卡额度的“银行工作人员”,此人称,只要提供持卡人和信用卡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将信用卡额度大幅提高。张先生信以为真,遂将基本信息提供给对方。没想到这名“银行工作人员”将张先生的信用卡挂失后补办,领到信用卡后冒用进行透支消费。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总结出下列特点:

1.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手段不断升级

仅仅通过一部手机,他们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手段,物色作案对象,一般他们在微信朋友圈晒的成交图都是ps的,并不是真实的成交。

2.具有迷惑性

利用一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名头,打着银行的旗号。对外谎称自己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为没满足条件的客户申请办理高额信用卡或信用卡提额业务,然后利用微信朋友圈晒图、微信聊天促销等形式,诱骗群众办理相关业务,以需缴交包装费等形式诈骗钱财。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通过加好友推荐,或建立群的方式进行轰炸式宣传。

3.受害者普遍为年轻人

受害人群的防范意识不强,一般是自己的条件不符合申请的标准,想要投机取巧,或者是不了解银行卡的相关知识,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而且当下大都是一些年轻人才会有想要申请提高额度却达不到标准,最后没办法就去找一些旁门左道。

4.涉案人数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也在增加

由于是通过微信加好友之后进行的宣传,在经过聊天、朋友圈的互动之后很容易就会相信犯罪分子。自然而然地,自己在想要提高银行卡的额度或者是亲戚朋友想要提高额度时便会去进行交易。可以说,这样就相当于免费的宣传了。

五、返利诈骗类

微信返利诈骗是诈骗人利用回报用户等噱头,声称只要受害人向其转账,就会以更大的利润返现,待受害人以微信支付形式转账后,就拉黑删除或者置之不理的一种诈骗方式。该诈骗形式较为单一,主要利用了受害人的侥幸和贪婪心理,即部分受害人明知对方可能实施骗取钱财的钓鱼行为,但出于返现数额大于或远远大于投资数额的诱惑,仍然会半信半疑地向对方转账,最终被骗取钱财。常见的主要的诈骗理由有:声称回报粉丝、声称被抛弃报复男朋友。但微信返利诈骗的形式始终是让受害人企图不劳而获获得暴利,进而自发转账,主动掉进欲望的陷阱。

南京的赵某偶然在网上看到一条信息,发布者声称最近签约了一家网络自媒体公司,获得了人生中第一笔签约费,特此回报粉丝的支持,声称只要向其转账一定金额就会以更高的利润返现,每日限额20名。赵某犹豫不决之下添加了发布者的qq账号,在发布者的一番言语诱惑下,扫描了其发来的微信二维码,转账200元,随后截图发送给发布者索要约定好的款项,对方以没有添加备注“返利”两个字婉拒了赵某的请求,并告诉他只要再次转账并备注“返利”二字就会连本带利并且同第一次的账款一同返账,赵某询问100元的金额是否可以,对方却声称,100元返利的名额已经没有了,只有600元返利的名额,又诱惑赵某,只要其转账600元,两次返现的金额就会高达2300元。已经投入200元的赵某因而又扫描了对方发来的另外的收款码向其转账600元,备注着“返利”。但赵某以为可以领取约定的2300元回报时,对方却发来一张截图,声称赵某发来的收款码无法转账,原因是赵某此前没有参加过此类返利活动,按“规矩”,要缴纳800元保证金,并保证返利完毕之后保证金会原数退回。赵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是否遭遇了返利诈骗,向对方索要钱款,但对方却坚持会返现,随之要取赵某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等信息,说是以邮寄的形式支付返利。

(一)此类案件特点

1.从诈骗者的角度,诈骗者布置“诱饵”,针对大学生群体发布小额返利活动,愿者上钩。诈骗人首先在网络发布信息,宣称有返利活动,加入群聊或是添加指定账号即可报名。接着开始聊天,介绍活动多么简单易于操作,用别人“成功返利”的截图激励受害人转账,在受害人转账后宣称出了问题,让其汇入更多的款项以便完成“返利”,在层层诱惑之下,诈骗者利用受害者越陷越深的不利局面骗取更大的款项。

2.从受害者的角度,受害者大多为涉世不深的学生,认识能力不强,财力有限,活跃于网络,目光聚焦于此类活动,因而会被返利活动所吸引,会参加返利活动也纯属鬼迷心窍。在利益的诱惑下,汇出一笔甚至多笔金额,最后只能后悔莫及。

(二)侦防措施

1.要转变侦查思路,拓展侦查模式,适应当前微信诈骗犯罪高发高变的形式。在侦查前期,要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充分利用信息化侦查模式,充分利用公安数据库,积极发现人案关联线索,加强对手机的研判,加强对相关联号码的查找,加强对微信中储存的聊天、图片信息、视频资料,语音信息等的关联性信息分析。在侦查过程中要做好对证据的固定,收集,做好侦破案件准备,同时,为了打团伙、挖余罪,必须注重案件的经营,适时收网,实现规模化的打击。后期做好对诈骗人的审讯,顺藤摸瓜找出相关组织,做好串并案。

2.要丰富串并案手段,实现数量大、分散广、跨度大的零散案件的规模化侦查,提高串并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规模化的精准打击。微信诈骗的本身涉案金额不大,甚至不够立案标准,但犯罪分子不会实施一起诈骗,在诈骗信息被广泛的传播,受害人数增加,涉案金额增加,资金聚集化就会增高,所以为了方便追赃,及时破案,切断诈骗链条,做好串并案件至关重要。

3.综合利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要各部门各警种规模化协作作战侦查。涉微信诈骗案件的侦破需要刑侦、经侦、网侦、技侦等多警种充分发挥优势,建立联动大规模侦查工作机制,对犯罪分析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挖掘,实现侦查突破,打击犯罪完成任务。

4.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防范能力。根据该类犯罪的发案情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安门户网站、公安微博、QQ群、网站论坛等新旧媒体多渠道地进行宣传,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要深层次剖析“微信”犯罪的惯用方式,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增设举报通道,与微信用户进行互动,鼓励民众积极举报可疑现象,并告诫公众在遇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许多民众在遇到诈骗时,大多会选择吃一亏长一智,而不去报警,这对公安机关之后的串并案件会有影响,不利于案件侦破。

5.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做好实名制工作,尽管会有反对者认为这侵犯了公民舆论自由,舆论监管的严重限制于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微信作为一个网络社交平台,这些所谓的舆论权利对其的影响并不大,之所以要做好实名制工作,只是为了让交易透明化,知道是和谁交易,交易了什么,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好公民的财产。

除此之外,用户要三思而后行,自己要加强防范,

谨慎交易。很多微信用户在交易的时候遇到诈骗其实就是自己粗心大意,对方说转账就转账,对方说怎么转就怎么转,但其实很简单的道理,在如今的网购时代,我们在利用淘宝等软件购物的时候,卖家也不会让买家跳出软件去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更不用说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去开通了。所以说,用户在交易时一定要留个心眼,尽量避免在微信上与陌生人交易。在遭遇诈骗后,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尽快报警。将相关的聊天记录,照片,语音聊天,视频信息等收集好,移交给公安机关,协助好公安机关做好笔录,清晰有条理回答好相关问题。

6.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侦查工作提供执法依据。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侦查这类案件的瓶颈之一,适用什么法条,或者说是无法可依都会影响到这类案件的侦查效果,在遇到立法“瓶颈期”时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罪名的成立要件,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承担什么

后果,做到法律透明,执法有底气。

六、结语

综上所述,凭借着其独特的优势,微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人们使用微信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在利用微信进行犯罪。通过本文,笔者针对交易诈骗,兼职诈骗,交友诈骗,金融交易诈骗,高额返利诈骗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积极转变侦查思路,丰富串并案件的手段,综合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加强侦查协作,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公安机关对于涉微信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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