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2019-12-13 20:16:40唐怀变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生活费用工用人单位

陈 叶 唐怀变 罗 晓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64600

上世纪90年代是中国大学生地位的分水岭,90年代之后中国大学进行了普遍的扩招,据统计自1978年恢复高考到2018年,中国一共培养了近1.2亿大学生,远远超过了社会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的数量,这使得很多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难题,学校不再肩负毕业分配工作的责任,毕业大学生又是被认为是缺乏社会实践的群体,不断被社会所诟病。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对大学生提出了新的高要求和高标准,不仅仅要求大学生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社会实践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同时拥有三种能力的大学生常常会有良好的就业前景。基于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为就业做准备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通过业余时间走出校门参加兼职。但是在对大学生兼职现状的研究中,笔者也发现了很多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重视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笔者共投放了450份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贵阳各高校的学生,整个问卷调查过程历经一个月,投放450份,回收450份,回收率为100%,经确定,所有问卷有效。

(一)兼职人群属性比较

我们在问卷中设立了性别、年级的选项,通过统计发现,有过兼职经历的女生比例要远远高于男生,具体数据为女生占66.44%,男生33.56%,高年级(大三大四)学生比例高于低年级(大一大二),具体数据为高年级66%,低年级34%。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女生和高年级学生比男生和低年级学生更注重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主要原因是:(1)女生愿意锻炼自己,更愿意努力减轻家庭负担。(2)女生的日常花销要比男生高,而且适合女生的岗位更多。(3)高年级学生拥有更多的课余时间。(4)高年级学生面临着的就业需要更多实践经验的积累。

(二)兼职原因和目的比较

我们在问卷中设立了生活费的来源和主要支出、消费金额和生活费不够是否选择兼职选项对兼职大学生兼职原因和目的进行了分析。其中93.33%的学生的生活费主要来源为父母接济,其中主要支出在饮食和服饰上,占95.33%和71.33%。35.78%学生的消费金额在800-1000元,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消费金额似乎并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75.78%的学生会在生活费不够的时候进行兼职。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消费能力要高于生活费的数额,在对基本生活所需无法满足的时候,相较于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部分的学生更愿意通过兼职获取生活费。

(三)理想兼职职业的比较

在回收的450份问卷调查中,有39.33%的学生愿意选择发传单作为兼职,50.44%的学生愿意做服务员,69.56%愿意做寒暑假工,14%的学生愿意做网络兼职(微商、主播),38%的学生选择其他。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中的学生选择的兼职都处于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并且属于技术含量较低、薪酬较低的兼职,原因在于占用少量的学习时间、工作岗位选择比较多、收入相较于生活费的需要比较客观。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大学生由于学业繁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相较于全职上班族来说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在兼职活动中,别有用心的中介或者雇主会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回收的450份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拖欠、少发或者不发工资(39.56%)、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38.67%)、微商产品隐患和推广难(19.33)、双方没有签订保险合同(53.11)、没有被提供来回车费(35.56%)和其他(35.11%)。大学生兼职遇到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兼职前的商络活动、兼职中的劳动过程和兼职后的取得报酬过程。

(一)兼职前商络活动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兼职前面临的主要两个问题是寻找用人单位和订立劳动合同。

寻找用人单位的主体有三种:大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中介。其中以中介的形式最为明显和普遍,大学生选择的中介是多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进行承租活动的机构,在收取一定的承租或者中介费用之后,作为雇主要对劳动者负损失赔偿责任,雇主可以对承租人即兼职机构进行追偿。

研究发现有很多大学生在进行兼职时并没有跟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的若意见》中明确表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目前据了解大学生在进行兼职尤其是寒暑假工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提供劳动合同,事实上,这样订立的合同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其效力不及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因此,大学生跟用人单位所订立合同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二)兼职中的劳动过程

大学生在在兼职的劳动过程中主要两个问题是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需要大量兼职的用人单位一般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但是也不乏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对工作环境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益。事实上大学生兼职一般选取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不需要过硬专业技术的,主要依靠通过要求之外的数量实现工资的增值,主要以加班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但是有些企业会通过超额加班等增加大学生的工作强度,对其身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环境和工作强度原因造成兼职大学生身体健康发生危险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三)兼职后的取得报酬过程

大学生兼职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工资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合同法》原则,更重要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所要承担的金钱债务违约责任。而如果中介结构跟用人单位联合对大学生进行欺诈,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对劳务中介机构行使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对劳务中介机构行使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三、大学生兼职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建议

根据对调查报告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找到了大学生兼职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了引导大学生进行合适的兼职活动、增加实践活动经验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从社会、学校和学生三方面提出建议:

(一)国家应从立法层面确认大学生兼职劳动者身份

国家应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对大学生兼职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从立法层面讲,针对订立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应确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肯定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能简单将兼职大学生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以这样的身份无法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大学生权益受损将无法行使基于合同效力违约赔偿请求权。从司法层面讲,兼职大学生权益受损时往往只能通过与雇人单位的协调、起诉、劳动机构的仲裁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方式历时较长,对大学生而言是一个负担,也不符合救济程序的经济性,因此应该在司法机构内部设立大学生兼职救济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政府应该建立市场管理机制,对用人单位、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资质的审查和管理,打击不法机构,净化兼职环境。

(二)学校从多种措施培养合格劳动者

首先,针对大学生寻找用人单位困难这一基本事实,学校应当注重与校外用人单位的人才合作,大学生劳动力灵活性强的用工方式得到合理推广不仅对学校针对性培养实践性人才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校外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降低和高质量人才需求也有促进作用。其次要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把基础劳动法知识作为学校公共选择课,有兼职需求的学生可以选择上课,通过讲授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以及劳动争议解决办法等与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知识,让学生有维权意识和劳动者主体意识;并且加大宣传法学院与法律社团合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支持法学院和法律社团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或者法律知识宣传周活动,以更直接的方式让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走进学生的身边;最后,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发布真实有效的兼职信息并且分享学生的兼职经历,学生们可以在官方公众号上面把自己对用人单位关于用工环境、劳动强度、薪资发放标准等学生最为关心的问题最真实的感受和见闻表达出来,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参考。

(三)学生应树立正确兼职劳动报酬观念

兼职大学生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和常识的学习之外,更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实能力,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实力,为以后工作增加核心竞争力。在学习有空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寻找有利于提高自己专业实践能力的兼职,最后要树立正确的兼职价值观,将知识学习和实践经验有机结合起来,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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