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辅菲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后随着刑事案件的增长,司法资源紧张,1996年我国在审判程序中增加了简易程序,此后,“在精简庭审流程、简化诉讼文书等方面进行了变革,出现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存的局面。”①但随着司法实践,简易程序逐渐出现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难实现、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
为了提高我国司法效率,2014年8月刑事速裁程序被归进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下进行试点,目的是探索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两年后,在刑诉法中纳入了认罪认罚制度及刑事速裁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增加了第三节“速裁程序”,并增设了第二百二十二条到第二百二十六条共五条法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刑诉法还未明确确定刑事速裁程序之前,部分学者(李本森先生为代表)提出速裁程序的定义应该从两个角度进行,广义上来说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的快速程序,是包括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狭义上来说是一种快速审判程序,其适用于符合十一类罪名之一且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018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因此,根据法条及学者的观点,可以将速裁程序定义为: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被告人同意后简化部分庭审环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
将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纳入进刑诉法,与公开审判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列予以确立。由此可以推断出“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将贯彻“从宽”的处理原则,在程序上则进一步加以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②刑事速裁程序的确定既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也呼应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可起诉书中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书中量刑种类、幅度,法院最终的判决基本也是按照量刑建议再结合认罪认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均是为了繁简分流,简化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程序,简化庭审过程的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修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繁多的司法实际,但由于现行的“简易程序审理模式较为单一,未能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等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程序,没有提及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导致无法满足大量刑事案件的需求,无法实现程序的效率价值”。③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个新的尝试,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改变和发展,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既有着相同之处:两者都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程序;两者的适用均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两者都保留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等等。也存在着许多区别:在适用范围上,速裁程序明确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审理期限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一般为十日,特殊可延长至十五日,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要在二十日以内审结完毕,特殊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因此,与简易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更加简化了程序,实际操作中出现简易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二者都可适用时,一般会优先考虑刑事速裁程序,因为速裁程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
与简易程序相比,速裁程序是更为简便的,因为简易程序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是对庭审阶段的“简化”,而速裁程序不仅是对法院案件审理的要求,在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阶段都需要遵循同样的要求。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侦查效率更高、更快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总体时间更短;在审判阶段比起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难度更小,效率显著提升,尤其是简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缩短了开庭的整体时间。
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一般都是刑事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此类案件简化了相关的诉讼环节,使得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复杂疑难案件中去。如此,使司法资源能够科学合理地与具体案件相适应,从而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
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缩短了案件办理期限,使案件得到迅速审判,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时间,还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避免了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被交叉感染。因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让他们尽早改造并及时回归社会,既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又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能够更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就意味着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犯罪事实提出非罪或是他罪的异议,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现实情况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审判前期就能够达成或基本达成民事和解,加快了解决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纠纷的速度,有效的化解了存在的社会矛盾。
对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而言,审判前他们大多数被羁押,羁押常态化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之高的羁押适用率,使得原本容量有限的羁押场所更加压力重重、不堪重负。”④因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问题,有效缩短了相关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期限,能够快速审结案件、作出判决。
刑事速裁程序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诉讼程序的简化,失去了庭审本身的价值。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并且要求当庭宣判,法官要想保证审判质量,就必须在庭审之前做好实质性工作,这就侧面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法庭调查、辩论环节的省略对直接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等原则的落实形成了障碍。一般案件的起诉、审判中,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都是辩护人发挥辩护作用的主战场。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的省略抑制了辩护人的辩护作用。辩护人不能对检察院提交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及案件事实进行辩论和陈述,会导致该案件的最终罪名和量刑适用有误之情形。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在陈述时很可能出现掩饰案件真相的现象。正因为刑事速裁程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易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同意走刑事速裁程序的现象,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告知被告人如果不积极认罪,可能会获得更重的刑罚。犯罪嫌疑人会在速裁程序刑罚并不严厉,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影响较小的影响下认罪。于此,刑事速裁程序不能保证被告人权益的完整性及其程序的正当性。
总之,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同是现代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刑事速裁程序是一项有重大实践意义的程序,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须在实际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过程中,发现其不足,总结经验并积极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速裁程序所追求的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目标。
[注 释]
①高一飞.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29.
②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
③艾静.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9.
④吴敦,周召.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初探——以程序分流与程序构建为主线[J].法律适用,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