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2019-12-13 15:10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案件

熊 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现存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对新时期法律公平正义的贯彻体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免费帮助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的援助机构。这种无偿性质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还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辅助参与。其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1)法律援助的经费中大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2)援助机构上,形成了从上至下的四级管理格局;(3)在法律援助的人员上主要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和社会上的律师为主。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已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缺陷和问题依在。

(一)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还有《刑事诉讼法》等零星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援助实施办法。并且上述法律中对于法律援助的解释和规定并不详细且笼统而概括的,甚至对于相同的法律援助问题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条例规定。这样的零星的条例、规定,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对于法律援助质量要求变高,目前的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当前人民的需要,相关立法亟需加强。

(二)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不足

虽然每年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在不断加大,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所以分摊到每个人的人均法律援助费用很少,而且我国的国土面积十分广阔,法律援助的资源分配不均衡,偏远地区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十分小。社会对于法律援助并不重视,从社会中得到的法律援助资金十分有限,不仅限制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限制了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还导致了许多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解决的案件迟迟难以解决,经济困难或有其他困难的人群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体制体系并不能支撑我国现存的需要解决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多样;二是机构职能不够统一。性质的多样化导致同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待遇不尽相同,而职能的复杂化也法律援助机构处理的事务多样化。这两方面都会严重影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效率和设立初衷。效率的降低就会直接影响法律援助案件解决的数量,导致出现不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公平结果。

(四)法律援助的人才不足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能够获得的财政支持并不大,且多数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尤其我国每年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多,且社会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和支持力度并不大,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从业者并不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同时,存在相当部分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不具备办案能力,这种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接受国家财政的补贴,一方面占去大量法律人才的名额,加剧了法律人才的不足进程。

(五)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服务社会相对弱势的群体的组织机构,应该在贫困落后地区进行资源倾斜。但是,就目前的国情而言,中东部的法律援助资源较多,西部不仅法律援助机构较少,其还缺乏具备办理案件的能力;而且整体而言,中东部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工作者水平更高。同时,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效率更高,平均每个案件得到的经费也会更多。

(六)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能有效保障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但是就目前已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的完成度和完成质量来看,却并未体现出其价值效果,尤其体现在一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固然重要,但是若不能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一味扩大援助范围,相反会阻碍我国法律的实质进步。同时,也会削弱法律援助机构的民众信任度。

三、改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通过多种渠道来增加援助经费

所有制度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尤其是这种服务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制度。首先,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投入。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和地理面积比较庞大,短期内仅靠国家财政拨款将人均法律援助费用提高到与发达国家相同的程度并不现实。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质为公益性质的活动,所以可以发动企业和社会各方支持此项公益项目。并且对支持此项公益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税务减免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快速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法律

应加快对法律援助制度专门法律的制定,推动相关法律问题的有法可依,让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得以保障,消除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将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统一化、具体化。这样,可以促进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之专业化、专门化,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也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据库,并将每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和进度进行上传,不仅使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更加详尽,而且使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度。同时,建立案件资料库对于考核法律援助人员和援助机构的业绩和办案质量的考核也有相当大的帮助。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人才建设和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人员和机构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核心,直接决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质量和未来发展。首先,就是给予法律援助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在每个相应的乡级及其以上的政府行政划分范围内,都有一个具有足够办案能力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其次,在发生纠纷时,给予法律援助工作者以足够的保障和帮助,防止法律援助工作者遭受到人身和财产的危害。一旦遭受到相应的危害,国家有相应的法律和资金可以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补偿。在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办案时,各级的行政单位都应当给予相应的配合。第三,由于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自身的逐利性,导致法律从业者很少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一点可以通过立法强制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并且效仿驾照的扣分制度,将法律援助时长或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放入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的年考核标准中去。一旦月或者年援助案件数量或援助时长不过关就进行扣分惩罚,如果执照分数被扣光,就吊销执照或者从业证。最后,应对法律援助案件建立相应的完善的考核体系,一旦发现有质量不过关或律师故意拖延案件进度等情况的发生,对所接手此案件的律师和机构进行惩罚,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平衡法律援助的资源

由于法律援助更多是帮助弱势群体的,所以对于西部等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更应该重视。对于我国来说,像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比较完善,但是西部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机制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员和财政拨款等方面。所以,对大型律师事务所等大型法律机构而言,可硬性规定其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西部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应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对于愿意从事并且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比发达地区更多的税务减免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提高公民的法律援助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援助意识首先就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是对于经济困难并且文化程度低的人群而言,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是“法盲”,提高他们的法律援助意识很有必要。于是加强普法宣传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比如:举行法律援助团定期下乡活动,与社区村委会等组织联合起来举行讲座活动等。同时要利用好电视、报纸、自媒体等媒介手段来宣传推广法律援助机构,提高公民的法律援助意识,让公民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受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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