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雪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200
根据民政部近年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的结婚率呈现负增长,每年的负增长率约在6%到7%之间,且处于逐年下降态势。与此相反,我国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17》,全国未婚人口的比例为18.9%,单身女性占其中的一半以上。随着单身女性人数的增加,其生育权保障的问题日渐突出,而研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如何保障就要先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值得被保障,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价值研究。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人成年后需要结婚,只有结婚才可以繁衍后代。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我国单身女性的数量与日俱增,其生育权是否应当被保护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只有解决了是否应当保护这个应然的问题,才可以大刀阔斧地进行保护这个实然的问题。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上,从生育行为本身来看,生育行为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而产生的,故生育权是社会大众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单身女性是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却没有法定婚姻状态的女性,其主观上具有不再结婚的意愿或不再结婚的倾向。作为单身女性的自然本能,其也有繁衍后代的需求。故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就是指这类人是否具有生育的权利。
我国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方面,明文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规范只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学术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研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什么,是否具有保护的价值,学者们主要讨论的方向是: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否违宪,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2.是否可以单独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否会对其他的权利造成侵害。3.生育权是否依赖于婚姻权。现有研究可以有效加深我们对于所研究问题的认识,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之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力度弱的问题,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的这段时期,后续基本上没有什么研究,在经过了该条例所带来的热度后,其已失去主流专家学者眼中的重要议题的地位。李银河曾经批判过学术界存在的大概率价值观,其指出对少数人行为的研究价值并不下于对多数人行为的研究。而单身女性生育权带来的问题是实际存在的,无论从立法保障来讲还是社会效应来讲,其所出现的问题是与日俱增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价值,只有通过其价值我们才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将从立法和现实两个层面讨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价值。
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背景下的价值,指的是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结合目前的立法背景是否值得被保护,如果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单身女性禁止具有生育权的话,那单身女性生育权就失去了保护的法律价值。而如果立法并未禁止单身女性具有生育权,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单身女性生育权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保护,那单身女性就具有保护价值。
目前,学界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论主要在于法律是否明文禁止了单身女性具有生育权。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允许单身女性利用辅助手段生育子女。而反对者根据卫生部的《人类辅助技术生殖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技术“来反对赞同者的主张,认为吉林省的《条例》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相关条款应属无效。事实上,卫生部的《人类辅助技术生殖规范》属于部门规章,《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属于平级,不存在违反上一位阶法律的情形。
在我国的其他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第一,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生育作为人类繁衍后代的本能,其应然属于人权的一种,这种权利本身不因任何社会背景、社会关系的不同而有所改变,所以单身女性应当具有生育权。第二,虽然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也规定了公民具有生育的权利。我国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只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所制定的,生育权本身并不是一种身份权,并不一定非要有“夫妻”身份才可以行使,生育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人权,计划生育的目的是调节当时的人口,归根结底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对生育权实现的途径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不等于禁止。计划生育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只能反映社会,而社会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巨大变革的时期,导致了对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也需要在社会的进步中应运而生。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践价值指的是单身女性生育权在现实中是否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值得被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被保护后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否定单身女性具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基数庞大,且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我们的法律应当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制定。但是法律虽未禁止单身女性具有生育权,但也未明文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而且还存在上述那种同位阶法律相冲突的情况,这就导致了现实中单身女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在一些地区,如果想给孩子上户口那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如果想让孩子上学又需要当地的户口本。因为没有统一的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规定,使得现实中出现在很多类似这样的案例,单身女性与其后代陷入了这样一个死循环,而这些问题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本身来讲是一种歧视,对其合法权利是一种侵害。如果系统地保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那么这些问题都会获得有效解决。所以随着单身女性群体数量的增多,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
对于单身女性另一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父爱权”和知情权上。对于父爱权,反对者认为,让一个孩子出生在这样一个单亲家庭里,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影响其生长发育。但事实上,有没有父亲和有没有父爱是两码事,有父亲也不一定有父爱,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个具体的社会家庭问题,这个问题会发生在各个形态组成的家庭中,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本身没有那么绝对的因果关系,不能把各方面因素都会造成的后果强加在单身女性身上。对于知情权,反对者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三盲原则”,孩子永远也不会知道自己父亲是谁。实际上已婚夫妻进行人工辅助生殖适用的也是“三盲原则”,其本身也不知道亲生父亲是谁。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慢慢的接受了这种夫妻间通过人工辅助繁殖来延续后代的行为,这在以前都是不敢想象的,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现在就处于这样一种发展时期,因法律只能反映社会,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虽然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但是这个群体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其权利没有受到保护的事实是具体存在的,人们的社会观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我们亟需保护,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我们没有完善的法律去保护单身女性的生育的合法权利,那么单身女性就会成为时间的牺牲品,其所造成的伤痛无法弥补,所以我们要尽快行动起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单身女性应有的生育权利。
通过对立法背景和实践背景两个方面的研究,我们可知我们的法律应当尊重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我们的有关法律需要反映这个社会现象,祛除不符合这个时代的杂质,与时俱进。单身女性生育权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权利,与夫妻间的生育权一样,值得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