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琪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自中国逐渐步入互联网时代,网路这个全新的平台如春雨般细入人们日常生活中。从最初的四通利方(新浪前身)、天涯等网路论坛开始,人们开始分享日常生活、感想,开始在论坛发表文学作品,再到主打原创招牌的榕树下、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先后被盛大文学资本收购)、盛大文学(2015年3月由腾讯文学收购)等网路原创文学网站,以雨后春笋之势获得了80、90、00后受众群体的拥护。
随着国内娱乐产业的发展、各大投资方娱乐资本的不断流入,以及人们对影视剧的需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IP题材走向了改编、电影化、电视剧化的道路。在IP浪潮席卷了整个影视、娱乐行业的同时IP一词所包含的内容逐步增多,诸如游戏、音乐等,但是追溯其本源,IP价值的根源落在了网路文学上,网路文学是IP价值的主要来源和产生平台。
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指“知识产权”,IP 的存在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它可以是一部网路原创文学作品,也可以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形象。本文中的 IP 特指被改编成为影 视剧的网路原创文学作品。
我国影视剧 IP 热潮始于 2011 年左右,以《步步惊心》《甄嬛传》等后宫题材的网路原创文学作品开始走上改编之路①。从 2012 年开始,IP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逐渐活跃②。2014 年至 2015 年,以《琅琊榜》、《盗墓笔记》等为主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IP 剧”呈现井喷式增长。
一般情况,影视行业版权交易市场中改编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许可授权或者转让合同来进行转移。影视行业IP版权现有运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一是以收费阅读模式为主的多版权运营模式,二是以管道与技术为主的“泛娱乐”模式。
“泛娱乐”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利用原著作者对某一作品的IP的授权,再通过互联网的技术为基础,所进行跨越平台设计诸多领域的商业开发与运营。其本质是通过打造优质IP来吸引粉丝,从而形成融合性的粉丝经济。
原创网路文学作品在改编成为影视剧作品之时,需要将文字作品改编成为视听作品,由于电影视剧作品受到市场接受度、成本以及影视剧画面表现的局限性等因素,在对文学作品的改编过程中需要适应影视剧作品的行业要求和受众群体的接受能力,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对文学作品的表达做出修改。
因为在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改编成为影视剧的过程中,想要达到不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目的,合乎愿意的改编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改编这一行为的特殊性,往往似的原著方与改编方的矛盾频发。
首先,在作者创作出完整的原创作品之后,原创作者享有保护该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对保护原创作者作品的完整性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改编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外进行许可使用以及转让。
同时,原著方的维权意识薄弱,对版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了解,部分作者在最初的作品创作之际,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而写作,并没有对自身作品的长期考虑,导致作品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再受到他人侵权时,错失了保留证据以及做好版权登记的先机,最终使得维权之路艰难。
实践中能完全忠于原作品的改编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影视作品的创新性以及相关的行业规范要求决定了改编权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局限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下。同时要求,在保留原作品所表达的最基本的内容也预示着对于改编方行使改编的权利应当在改编作品具有原创作品的相似性的前提下,再通过明确改编权的范围,又要兼顾作品的完整性,不仅仅是对相关的从业人员的考验,还是对立法者的检验。
对于受到侵犯改编权的案件中,赔偿维权人实际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是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责任方式。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时,对于不能明确实际损失的,应当对被侵权作品进行实际估价。同时应当将赔礼道歉这类精神性赔偿与财产性赔偿方式结合,更加全面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尽管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的规定还存在一定漏洞,在实际判例中法官确实遇上两难的问题,但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推动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 注 释 ]
①陈子平.网络女性小说的电视剧改编研究——以《后宫·甄嬛传》《步步惊心》《何以笙箫默》为例[D].苏州大学,2016.
②黄子婷.论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D].湖南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