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良志
(224400 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 盐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实践以来,出于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实际考虑和对于刑事被告人切实利益的维护,律师参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为此,为了能够维护各方的利益,让好的政策开展实施,立法者和执法者对于此项制度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试点工作,并且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如今全民深化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大背景下,在试点之后应该总结出相应的经验促进深层次的发展,促进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推广这一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律师的参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以往的传统司法理念中,律师作为一个辩护的主体应当要确保案件的真实性,根据案件的真实发生情况进行独立辩护。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后,这种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定罪模式,成为了一种律师依靠于被追诉人的意愿进行认罪定罪,并且仅仅能够在被追诉人的意愿范围之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这一点相比于以往的独立辩护的地位已经变味了。成为了一种相对独立或者是有限的独立于当事人意愿的一种从属地位。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利益激发功能较弱,因此会出现辩护律师的辩护发挥空间狭小,由于一般的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绝大部分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大致的案件类型一般包括:危险驾驶、盗窃、强奸等。因此绝大部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指控并无异议,较少会出现有其他的相关诉求,因此也就对辩护律师的需求有所下降。
律师如何能够高效的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发挥重要角色?如何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充分地发挥制约公权力形式的各项功能?这一系列问题在《试点工作办法中》中已经做了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要让他们能够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争取做到自愿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出现不需要辩护人的这种状况,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让值班律师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其中大概包含:法律咨询援助、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但是在《试点工作办法》现阶段的执行状况和发展态势,还是没有解决如何提升援助律师热情,将这种热情应用在延伸到辩护功能与制衡职能中去,而只是对值班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等,这些相关的问题上就还仍然要求我们进行不断的探索,同时我们最终要能够用文件的形式明确的展示出来,从而能够在整个范围内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参与机制时能够切实可行。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已经不再是仅发挥于普通的案件审判阶段,也延伸到了更多的阶段。律师的作用发挥向前可以移到最初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律师阅卷权的相关明文标注规定,可以让律师在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提取和分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基于案件材料之上的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且让犯罪嫌疑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服从判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始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点对于律师的有效参与都有限制,具体而言,在有关于侦查的时期,律师可以了解涉案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在相关的侦查部门,并且应该让律师在查阅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且对于这些证据目前还没有被采用之时,充分的加以利用;在实施逮捕时期,也要依托审查逮捕实施相应的公开听证制度。另外一点,对于探视问题和相应的时间规定,也需要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一致,从而更好地让犯罪嫌疑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另外一面,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保障权益的合法性。
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内涵对于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整个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明确与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其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思考分析如何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介入到这一制度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的实施中,必须明确律师的具体各项应有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不能够让这些问题出现以后仅仅拿出来探讨,而没有具体的改进措施,不能让意见建议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要具体细化对于每一条问题的改进,如果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律师参与制度没有很好的保障实施与改进,反而会带来消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