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茜淋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对于那些在现代社会中缺乏道德意识的人,无情的丑陋行为,以及公愤的道德,仅靠道德教育是不够的。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就是典型的缺德行为,当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逐渐减弱时,法律应该用铁腕来衡量道德。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因刘某坐过车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后,肆意地与司机争吵打闹,最终导致车辆失控,车中的15人坠入河中[1]。仅2018年,在义乌,北京,武汉等城市,就有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恶性事件[2]。这些人类悲剧反映了现代社会缺乏道德以及道德作为社会监管手段的逐渐削弱。
如果没有完全反思,就没有真正的救赎,没有制度正义,类似的悲剧也不会被切断。文明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安全带。一方面,我们需要提升规则意识与法治思维;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唤醒我们的善意和良知,用道德来清理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然而,一味的道德呼吁不足以使社会普遍尊重规则、道德意识,规则和道德文明的捍卫需要法律的护航[3]。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高效利益的追求,当道德缺乏刚性控制而被忽视时,为了使更多的社会良好习惯和风俗得到有力的推动和实施,就需要法律对道德的支撑和扩张[4]。
首先,基本法是一系列基本道德规范。随着法治活动的普及和深化,这些道德观念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实践[5]。
其次,纳入法律体系的道德规范在人们的价值标准中已经从“应该”转变为“必须”。合法化的道德规范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可以加强公众的执法力度[5]。
最后,罗尔斯认为,“法律必须以抽象的道德价值观为基础,其核心是正义。只要它不是正义法则,就必须放弃它。”[6]。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法律将追求这种正义,并不断将良善作为自己的存在标准,并逐步完善其基本内容[5]。
1.法律应该吸收道德领域的更多共同规范,作为其实施的基本原则或标准。
2.法律道德应该更加具体和详细。
对一些严重缺德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的承担和惩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替代道德解决所有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取决于道德支持,道德实践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在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法约束行为,法律可以惩罚。[7]“法治与德治是不可分割的,不可忽视的。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努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通过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加强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8]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体现在法治对道德治理的积极意义上,并以法治作为促进道德建设的手段。[9]
道德抽象和模糊性的特征需要通过法律明确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来弥补。面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人们的价值观变得更加复杂,如“一切都在看钱”,“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普遍发生。在这个时候,为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加强法治,为道德的有效运作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8]通过法治来处理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使遵守规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有意识的习惯。
首先,完善日常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运用规则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日常行为。
其次,加快道德的法制化建设。公共领域的问题不仅仅是一种自我修养的问题,而且必须有规则并设定底线。要达到法律的地位,从而达到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道德状态。
最后,要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治和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