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申请人申诉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