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2019-12-12 09:59王敏陈静敏
商场现代化 2019年18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监管金融

王敏?陈静敏

摘 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国内外现状的分析,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以及在互联网金融本土化运用中存在的一些缺点和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应用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这一经济概念最先被美国人提出,如今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推广的倡导国之一。传统银行机构一般只能捕获富人人群,但互联网金融(如移动支付这一功能)可以覆盖无银行账户人口获得金融服务渠道。

1.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现状。金融科技是指一群企业运用科技手段使得金融服务变得更有效率,因而形成的一种经济产业。这里讲的科技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NLP)等领域。虽然金融科技在全世界内快速发展,拓展金融归属的范围、增加金融系统发展的深度和效率,这三大因素势必会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未来走向。此外就金融科技目前的发展来看,有很多新的风险问题频频出现,这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机构也同样面临金融效率与防控风险之间关系失衡的状态。目前世界范围内经营能力较好的金融科技机构例如非洲肯尼亚M-PESA公司,为分散的、偏远地区的人口提供移动支付、移动钱包等金融服务。同样,亚洲印度PayTM公司,也是通过移动支付解决了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基础金融需求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

2.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近十年以来,互联网普及逐步深入,在中国的发展呈现两种特殊状态。从互联网金融的正向积极作用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拓展服务覆盖面等具体方面,同时暴露出运营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案件不断爆发等多种问题。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分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个方面。“互联网+金融”是当前运用最普遍的互聯网金融产品,它以互联网科技作为载体来开展金融业务;但“金融+互联网”与前者不同地是金融与互联网的重要性各有侧重,也就是指传统银行业及持有金融经营牌照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升级现有金融业务及金融服务,更多地体现为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业务。

目前主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有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消费金融产品,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用户信用分析公司等。消费金融领域以阿里巴巴旗下蚂蚁金服为例,在第三方支付与消费金融领域蚂蚁金服在世界科技金融公司排名榜单中相当靠前,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双11”活动仅阿里一家销售总额达1207亿元,其中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以技术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公司以PINTECH公司旗下的积木盒子提供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读秒为例,截止到目前,积木盒子平台累计为用户完成173.54亿元融资,其建立的快速用户资信审核机制是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性尝试。2016年10月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规则愈加完善、监管愈加严格,众多从业机构为规避监管纷纷将公司性质更改为金融科技公司,但经营领域与操作方式并来发生实质性变化。

3.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模式规范。由于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自身的性质差别,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主要分为以下四种主要业务模式,既相互区别又有相关联之处。一是国营企业为主的商业银行,其自建的电商平台,还包括与其合作的个体消费者或工商户,他们持有商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信用卡,以此成功地获得贷款扶持。二是私营企业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公司,其运行的模式主要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借贷,即通过合作的商户向中低收入消费者人群提供分期付款、现金贷款的功能。三是从互联网金融开发商入手,发挥电商平台为其消费者提供贷款的实体功能。四是另外一种经营规模,也就是通过分期付款平台,与商户进行专项合作,将目标人群定为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群,与互联网电商平台一样,为其提供分期付款、一般用途现金贷款等功能。除此之外,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提供一般用途的消费信贷,由此看来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是多元化的。

4.互联网消费信贷目标人群的特点。除了大型电商平台商业银行外,其他互联网信贷供给主体虽然多种多样,但其提供的数额总归属于借贷额度小(基本在5万元以下)、行业门槛低的信贷产品,而且其目标客户定位比较单一,大部分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像蓝领工人、低收入白领、职场新人、在校大学生等身份群体,他们的平均年龄在25岁-35岁左右,其平均月收入实力比较薄弱,一般在5000元以下,工作岗位性质相对不稳定,人员和职位流动性较大,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征信记录。

二、金融科技中国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这一问题主要归结于互联网行业属性等原因,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用户消费记录和信用评价的综合评估当中,它将金融消费者的用户习惯、交易行为等具体的数据,以计算机、电子化的方式储存,因此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很难养成用户有留存交易记录的好习惯,这样带来的后果往往是,每当用户与交易平台出现利益纠纷时,用户举证困难的现象就会难以避免。假如以e租宝为例,在e租宝事件中的受害者,大多只能从中挽回的损失仅为投资额的20%左右。而且因为数据的电子化存储性质,导致一旦意外发生,数据丢失,会造成用户数据的全部灭失,那么消费者恐怕更加难以维权。

2.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有潜在的隐患。首先这一现象是普遍的,对于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其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对于信息资料保护意识不够强烈。除此之外我国现阶段还出现了相应监管不当,造成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况,关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对其受到影响的用户缺乏有效的补救方案。

3.数据分析准确性值得有关人员探究。受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用户分析倾向于用户资信状况分析。即便是互联网设计出自建数据分析系统,但由于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等实践原因,真正具有分析能力的企业数量极少,而且大部分企业在用户分析过程中的准确性较差。在审核过程中,一些用户资料要件很难去真伪辨别,会出现虚假信息的情况。

4.监管规则有待完善。无论是本土化的互联网金融,还是广义上的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发展前景与前进方向尚不清晰,在发展初期制定完善、合理的监管规则相当困难,监管规则过于严厉会抑制创新,过于宽松会导致不合规经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资金风险。现阶段我国正在实行的管理办法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产品性质划分界线不清晰。我将通过举例说明,假如以P2P网贷为例探讨产品性质划分,从重要性看,P2P网贷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举足轻重,特别是去年10月份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开的说明中,在对P2P行业的监管规范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效果显而易见,行业风气有所好转。然而部分从业机构改变了经济性质,将公司定型转向为金融科技公司,想要以此规避部分由监管带来的影响。再比如以借贷宝与积木盒子的比较为例说明,虽然二者均属于网络信息的中介机构,贷放资金都属于社会资本,但借贷宝因为其不具备用户风险评级能力,使得坏账率居高不下发生,对比来看,虽然积木盒子自主研发设计的用户资信评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识别用户的还款能力,但从准确性上看,还是仍有待考证,简言之由于二者间经营领域同质性极大,产品是否属于金融科技的性质划分亟待进一步探究。

6.用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此问题主要暴露了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资金链问题,例如:虚假融资、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被挪用、用户“卷款”、“跑路”、不法之人的非法集资等,因此如何管控好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并依据这些问题实施有效监管这一想法日益迫切。从开发商和使用者关系来看,往往存在三种风险:第一是信用風险,这是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在选择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上技术不到位,仍采用网络信息和行为数据的单一方式,导致考察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当然部分平台开发出来独立的客户信用记录数据库,有效地缓解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但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关联度不足、互联网数据失真等问题还是未能解决。况且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消费模式属于预期消费,极易引起过度消费,而大学生和中低收入者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足,可能会承担起逾期还款或违约风险。二是用户信息安全风险。网络消费信贷需要用户注册个人信息、银行卡、关联社交账号等信息数据,而且由个人向外输送自身信息数据过程中本就存在风险,如在安全技术监管不完备的环境下运行,那么信息泄露、被第三方恶意盗用等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了。同时,造成信息安全风险的主要原因还包括以下多个方面:我国目前相关信贷监管体系不健全,对于互联网的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仍有很多缺陷。三是操作风险。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往往会造成互联网消费信贷的操作风险,如果一些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也没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那为了眼前的业绩,他们很容易忽视信贷工作应有的审批流程,任由冒用或虚假的个人信息来获取这笔不正当的贷款。

三、相关建议

1.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协同发展。一是成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在允许行业试错的基础上对存在风险的业务加以规范。二是将一些具备监管职能的机构部门作为执法的载体,比如说央行、银监局等,督促其建立并努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设施,健全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提早把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的客户信用信息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当中来。三是发挥商业行政机构审批与人民银行联合监管的作用将其并立为互联网信贷市场的两大主力军,在相应的细化监管机制上明确地规定,坚持统一立法来维持市场发展秩序,坚守监督互联网消费贷款平台合法经营的职能。四是深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发展趋势,对于互联网环境坚持立法监管,同时确立并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等诸多权益的保障。

2.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安全检查,制定安全评级打分方法,对其进行考核。要求从业机构对用户信息进行备份与保障,对出现泄漏用户信息或因技术问题导致的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着力于提升信息安全技术,做好企业内部监管工作。首先强调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在支持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同时也要支持信贷监管技术的发展,只有信息安全技术与时俱进,才能够促进互联网环境下国内消费信贷行业的发展,从而树立行业的规范的市场秩序。其次注重企业在技术方面的投入或与技术公司的合作能力,加强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提升;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使得每个员工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培养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好消费者按照规程操作购买商品,防止信息内部外泄等事件的发生。

3.保障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个人征信系统与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端口对接能力,对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具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因主观原因造成恶意拖欠还款、卷款等行为第一时间计入到个人用户征信系统中,加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个人信誉的重视程度,保障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任博.浅析Fintech发展的现状及展望[J].商场现代化,2019(12).

[2]夏平.Fintech创造金融之美[J].金融电子化,2017(07).

作者简介:王敏(1998.06- ),女,汉族,籍贯:贵州铜仁,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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