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琪琪
(621000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今年年初,互联网行业公开实行“996”制度,随着商业大佬公开发表“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等言论,“996”工作时间制度甚嚣尘上。让笔者惊讶的是,这种言论的出现虽然引起热议,却没有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情况,要知道在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明确写明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一些互联网公司强行实行996制度,一些小公司在社交平台上发问“是否可以与员工签订996工时制度的劳动合同”,在法学者看来这是非常滑稽的,因为在进入司法程序中,劳动者都免去了取证的过程,合同就是违法的直接证据。商业大佬发表“不强迫996,但向奋斗者致敬”的言论将超时工作包装成了“极限奋斗就是追求幸福”的公司文化,在极具煽动性的迷雾之下,是多少劳动者疲于奔命的生活现状,又将我国《劳动法》置于何地?
“996”制度的本质,是我国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特殊时期,而普遍爆发的“过度劳动”问题。在2017年,我国工资劳动者超时工作(净工作时间大于8小时)就已经相当普遍,超时工作率高达42.2%。 而国家统计局出具的2018年、2019年中的数据还在逐步上升。“996”制度暴露的是一个行业的问题,是企业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体现,而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过度劳动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法律制度层面来说,现行立法过于泛化空洞、难以与现实契合性、休假制度束之高阁、加班工资难以落地、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过度劳动问题尤为迫切。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在现有法律之下大部分体现于对于用人单位加班时间的限制,是反向的一种保护。而正向的“休息权”却体现在我国《宪法》的43条中和《劳动法》第三条的概念原则中。也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只限制了“过度劳动”,而没有确立正向的“适度劳动”的标准和保护体系,所以在社会性过劳出现时,我们的法律恍若一纸空文,难以发挥作用。
事实上,我国当前对于过度劳动的准确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治理规制都还没有定论。我国现有法律规制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健康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主要以事后救济为主,但是也很少关注预防过度劳动的法律机制研究,治标难以治本。在公然实行“996”的情况下,连治标都做不到。
从法律实践来看,在无讼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字“工作时间”,搜索出282082 篇,涉及工作时间、超时工作等,加班费等关键词。基于裁判年限的数据分析也让人咂舌,自2012年的5802篇裁判文书激增到2017年的57759,其中一审占55.61%,二审占40.45%①,这表明对于劳动时间的争议还普遍存在。但是这个数字绝不能全面地说明过度劳动的严重性,现实中只有少部分员工单独就加班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大多都是基于多种原因被迫离职时达到“撕破脸”的程度才会主张。我国工会也没有发挥保护集体员工的利益,挺身对抗公司规章制度的作用。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很大程度影响裁判结果。
此外,近几年“过劳死”案例屡见不鲜,劳动者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可分为三方面,社会评价体系对于劳动者的束缚和就业压力,企业业绩导向和管理体制因素,个人家庭因素。“过劳死”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难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获得可预期的补偿和赔偿款。
那么以上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呢?首先我们要研究如何正向保护劳动的休息权[1],完善现有法律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确立劳动定额制度,形成相应的管理体系,硬化刚性的程序规制。值得提到的是完善工资立法,提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改善为获取收益而主动加班的情形。针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弊病,实行预防性的制度保障。其次严格执法、畅通救济机制[2],加强对违法加班的处罚机制,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致大量违法超时工作存在,提高行政监管力度和惩罚金额。
针对劳动者个人,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法律保障。社会、企业定时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引导劳动者自我疏导工作压力,尤其强化企业内部责任。考虑“过劳”导致的亚健康、抑郁症、过劳死纳入工伤救济范围,但是不同情况的侵害程度认定需要医学上给出更准确的标准,法律上亟待解决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明确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范围、方式等,还有过度劳动工伤与侵权之间的区别。
过度劳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巨大的,这一点可以参考日本、韩国,但是在去年国际数据中,我国已经一跃成为过度劳动问题最严重的国家。而这种情况,在我国这个特殊时期将会长期存在,现行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现实需求了,完善甚至建立法律以求保障劳动者的适度劳动已经刻不容缓。过度劳动是社会性问题,需要各行各业共同努力,法学学科来说,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视角着重探究过劳预防与规制、过劳成因、过劳的形成机制等问题,寻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的解决措施,以实现保证社会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生产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三赢”。
注释:
①数据来源:无讼裁判文书网https://www.itslaw.com/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