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徐向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个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都涉及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七条中,详细介绍了城市信用原则的内容,充分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与意义。而在《物权法》中,依然也蕴含着许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相邻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拾得遗失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内容。其中在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内容中,把物的占有分为了两个方面,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很好的调节了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的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内容中,严重缺乏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涵定义的解释。从实际上看,“诚实信用”这一个词汇本身就具备模糊、抽象的特征,在司法规范领域中没有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说明。同时,当前立法也严重缺乏考虑不全面的问题,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把裁判权完全的依靠法官来进行判定,这样会给司法机关产生消极适用的态度,也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不公平,而民法也会受到来自各种负面的、不利的影响。
从近几年的研究中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被许多的法学研究称为一把“双刃剑”,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两面性的特点,如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很好的适用,则会给广大权重带来很好的作用,而其在法律适用中不明确、不规范,则很容易给司法造成许多的实践困境。从一般来看,在民法中的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受到各种影响因素,如案件法律是否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定以及适用条件,但是,在目前很多的案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很好的弥补司法中的缺陷与漏洞。
如今,在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群众的诚信道德观受到了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而逐渐的崩塌,从而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严重缺失诚实守信的原则。特别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是良好交易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但是,在当前的我国社会严重缺乏诚实体系,各种伪劣产品和诈骗网站等出现,使我国的社会逐渐的偏离诚信。虽然,近几年我国社会不断的大力建设诚信体系,但是由于力量的不足,覆盖率不全面等问题使诚信体系的构建无法有一个很好的成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严重缺乏广大群众的支持。
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模糊问题,最先要解决的就是要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内容。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对于民事法律的相关体系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并可以弥补法律的不全面性问题,同时对民法所蕴含的价值和精神也将会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得到更好的体现。因此,本文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定义从民事主体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两个方式中加以说明。概括来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要把民事法律实现当事人真诚、善良、诚信的履行义务和行使义务作为主要的规定内容,这样才能充分的把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如何规范适用条件,本文提出以下加点建议:一是,采取直接的方法,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处理发生的情况。在民事法律中,如果遇到没有明确的规定情况下,则可以直接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去处理。二是,把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适用到民事法律之中。当法律规范中缺乏实践操作的情况下法官可适当的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把模糊、不清晰的法律关系变的具体化,由此可以有效满足裁判中的需求。三是,把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法律进行补充说明适用。对某一案例的评判中,如果法律规范无法完全的公平公正的进行评判,则可借助诚实守信的原则,弥补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性。
为了使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适用于民事法律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来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践中,重点关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作用,从而可以更好的弥补法律法规的缺陷。其次,加强提高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大力提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以此利用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作用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最后,适当的建立诚信档案与失信档案。在交易市场中大力支持诚信合同,让更多的人可以做到诚实守信,从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