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审理相关问题探讨及解决思路
——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处理为视角

2019-12-12 21:02潘玉柱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
关键词:连带标的审理

潘玉柱

(201101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

合资与合作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房地产行业中的一种非常普遍存在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运营房地产开发需要很大的经费投入,通常会出现资金比较充足的一方没有地产项目,而有地的一方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因此双方可以进行合资、合作开发。但是进行房地产开发运营需要投入的资金非常大,如果合资、合作的双方没有处理好资金的运作或者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手续等,那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双方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如何在纷繁复杂案件中寻找出解决路径,妥善解决争议,避免裁判的不确定,笔者拟从如何准确判断诉的个数、是否能够合并,如果能够合并,在诉讼中应属何种地位思考。

一、诉与诉讼标的

(一)诉

所谓“诉”就是一种申请。具体是指原告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对自己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一种请求。这是我国每一个公民、法人以及各种合法组织所享有的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请求。

(二)诉讼标的

所谓诉讼标的也可以叫做诉的标的,主要是指事件的当事人出现矛盾或者纠纷之后求助于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的一种权利的主张行为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和争执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仅仅是民事法律的关系;当事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争执的时候如果没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也只是属于民事义务争议,不属于诉讼标的。

二、诉的合并

在民事诉讼的各种形式和流程中,诉讼标的属于不可更改的质的规定,每一个诉讼只可以对应一个诉讼标的。如果在一个民事案件当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视为两个以上的诉。但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防止裁判抵触,允许一定条件下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处理多个诉。因此,在各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诉讼以及诉的合并的相关内容。

三、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诉的合并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同时进行起诉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在分别由不同的两个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裁判结果与对事件的真实情况认定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案件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共同所有,或者诉讼标的属于相同种类且人民法院已经同意可以合并进行审理且也已经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也被视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的其中一方案件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案件的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也对其他案件共同诉讼人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在“诉讼参加人”部分13个条文具体规定了挂靠、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等经营者不一致、借用业务介绍信、劳务派遣、合伙、企业分立、保证、监护、继承、代理、共同财产受到侵害情形下,列为共同被告,结合相关实体法,多方均可能承担责任的,则存在诉的合并。

笔者认为,诉的合并审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过分扩大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如管辖利益受损或者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如案外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或者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决定合并审理无可厚非。而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通常会选择更多当事人作为被告以确保自身权利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被告资格,在尊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限制不适当的诉的合并。本文也只讨论未经案外人同意,原告主张与法院依职权追加情形下诉的合并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包括:

(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本诉和反诉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条例内容中的第二百三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并审理。

(2)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且必然存在,具有整体性。比如在关于离婚的相关诉讼当中,由于离婚事件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关于孩子的抚养关系、财产的分割关系以及两个人之间的离婚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通常在通过一个案件合并进行审理。除非财产分割纠纷过于复杂,为避免拖延婚姻关系的处理,可以分别处理;并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如不能就子女抚养做出处理,一般不判决离婚。

(3)基于共同共有,权利不可分。如合伙、遗产继承、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因标的物具有不可分性,权利也不可分,因此应当合并审理。

(4)基于同一事实,均负有责任或者责任不可分。比如在企业的分立事件当中、同一个交通事故当中,往往都是有多个负责人参与,针对案件中的负责人的责任划分比例根据法律要求需要有一定的一致性,因此适合进行合并审理。

(5)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改理论最早是从德国发展起来的,但是因为这种债务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因此得到不少来自大陆的法系国家以及实务界的大多数人们的认可并得到了大量的应用。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曾经说过:“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其主要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到多个债务负责人且在不同的原因的影响下儿形成对每一个债权人的责任;二是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多个债务负责人的给付的目的是一致的,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对其责任的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都将会对其他的债务负责人在已经履行职责的范围内的债务造成消灭性的影响;三是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每一个债务负责人的债务系会由于一定的偶然性而联系在一起,并不存在债权负责人主观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的目的性的统一;四是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某一个债权负责人对其他多个债权负责人具有独立请求的权利;五是通常情况下不真正连带的债务关系中往往会存在终局的责任人。除此之外,在建设工程领域,不真正连带之债表现更多,多由法律直接规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劳动纠纷、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人是相关责任直接的责任主体,为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但通常都直接起诉承包人,为避免将责任都推给承包人,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承包人申请追加分包人为被告合并审理。

(6)基于同类诉讼标的,权利可分。如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多个受害人权益受损(如造成雨水淹坏多家房子),权利可分,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须分别判决。

从本人的观点来看债权是相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因此从法律意义的角度考虑债权属于对人权。“债”实际上是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特定体现,且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属于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如果是因为除了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没有实现的,也不没有向该第三方提出排除妨害的权利,并且也不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连带责任。因此应当采用会议纪要第二种观点,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如一方认为合作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应当进一步举证,另案起诉主张,具体以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来判定双方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不加审查,直接要求合作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损害了合作方利益,也超出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

四、结语

综上,应通过实体法完善当事人诉权,并将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共同被告、第三人等规定与实体法相关规定统筹一致,从而使诉的合并审理规则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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