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林
摘 要:自从中央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反腐败斗争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也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赵匡胤反腐思想的研究,从“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角度,对当前反腐败斗争提供一定指导。
关键词:宋太祖;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传递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新判断、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
其实反腐问题古已有之,历朝历代的廉政人物都在与腐败进行着斗争,也留下了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思想和方法。而在这一方面,宋王朝的建立者——宋太祖赵匡胤,就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二、重法惩贪官——不敢腐
经历是一种财富,宋太祖赵匡胤在五代时期的经历是他平定天下、治理国家的一份宝贵财富。
在那个战火连绵、祸乱不息的五代,他看到,大批农民被迫当兵,脸上被刻上字,以防逃亡。“文面儿”们被驱赶到为方镇军阀卖命的沙场,九死一生地东拼西杀,又被军阀们放纵抢掠,给攻占之地的人民造成无边的灾难。他看到,繁苛的赋税使百姓不胜其苦,号泣于路,还有贪吏肆行,赃官枉法,国家被其祸害,百姓受到其搜刮,吏治一片混乱。
而令宋太祖气愤的是,就在宋王朝建立之后,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横行无忌。他们对贪污之事习以为常,有的甚至年年都有自定的钱数,大言不惭地收取,百姓也逆来顺受,不以为非。这种情况是宋太祖不能容忍的,他决心予以严厉打击,以期整肃朝纲,廓清吏治。某日,他与赵普等人谈及官吏不知爱民,专行苛虐之事,宋太祖怒不可遏,愤然道:“恶吏浊乱官场,贻害百姓,朕断不容之!”
宋太祖对贪官污吏的打击首先表现在立法上。国家大法《宋刑统》专门列有《计脏法》及其他条文。赵翼云:“宋以忠厚治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脏吏最严。”此言并不虚妄。
与《宋刑统》并行的还有皇帝发布的诏敕。这是最具效力的法律形式,可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典的条款。这些诏敕多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发,起初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后来经过分类整理,重行发布,便具有了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宋太祖即位不久就开始编敕,于建隆四年(963年)编成《建隆编敕》四卷,计一百零六条。
宋太祖的诏敕有很多是针对盗脏罪的。例如,建隆三年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议事以制,必务于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宜济之以宽。窃盗之徒,本非巨蠹,奸生不足,罪抵严科。今条法重于律文,财贿轻于人命,俾宽禁网,庶合旧章,今后犯窃盗满五贯文者处死,其钱以一百文足为陌,不满者降罪有差。”犯窃盗满五贯文即被处死可谓严厉之至,由此可见宋太祖对贪赃枉法是何等痛恨!
宋太祖“深恶脏吏”竟至不念旧情,不计功高。例如,建雄节度使赵彦徽,宋太祖初时与其关系甚密,以兄事之。及即位,对其重用有加,宠顾甚厚,开宝元年(968年)赵彦徽死去时,赠侍中。但宋太祖不久就听到一些关于他专务敛财的事,宋太祖顿生嫌恶,“始薄其为人”。
王全斌是灭蜀主帅,有大功于宋,但破蜀之后,有人诣阙告发王全斌等夺民家子女玉帛等不法之事,宋太祖闻听大怒,将王全斌与诸将同时召还,令中书门下将他们逮捕,与控告者当堂对质,结果确认:王全斌等在蜀地“隐落金银犀玉钱帛十六万七百余文,受伪蜀臣赂馈九万余贯,擅自打开丰德库门,除点检外,诸色纳亏欠二十八万一千余贯”。宋太祖下诏历数其“违戾约束,侵侮宪章,专杀降兵,擅开公帑,豪取妇女,广纳财货”的罪行,并令御史台在朝堂集文武百官共议其罪。
于是,百官定议,认为王全斌罪当死,请求依照法律处置。宋太祖对王全斌的罪行很是愤恨,责令其将所受财物全部归还原主,并收夺了他的兵权,仅仅保留了一条性命。
从这些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宋太祖对官员腐败的打击是十分严厉的。他之所以施以重法,是想用事实告诫所有的官员,如果胆敢贪浊不法,必将付出血的代价。宋太祖整肃吏治先拿贪官污吏开刀是要向世人证明,大宋王朝不容贪浊横行,他要奋力开辟的是一片清朗洁净的天空。
三、严令禁脏贿——不想腐
宋太祖重法惩贪,大批贪官污吏被杀被贬,在王朝的官僚机构中产生了强烈的震撼,百姓们无不拍手称快。同时,宋太祖也在苦苦思索:为什么五代以来的贪浊之风如此狂虐?难道除了用铁的手腕严厉打击之外再无良策了吗?
宋太祖深虑及此,不禁联想到一个古老的故事,说的是西域一商人,贪求财务而不知爱身,竟至剖腹藏珠。这故事是一代明君唐太宗引述过的,曾以此告诫臣下:明珠乃身外之物,贪财者不惜性命。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忘其身。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生其过。徇私贪浊,妄受财务,其结果必然是反误了身家性命。
宋太祖十分赞赏唐太宗这些切中要害的高论,每与臣僚坐论吏治,总要颇为激动地述说一番,他也诚恳希望大宋王朝官员们能够引以为鉴,爱惜自身,爱惜国家。并油然想到,官员贪浊,都是为了钱财,设若大大提高他们的俸禄,使其衣食丰足,不是可以打消他们贪赃的念头吗?
宋太祖的这个想法,在开宝三年(970年)时变成了现实。这年七月,他下诏曰:“吏员猥多,难以求治;俸禄鲜薄,未可责廉。与其冗员而重赏,不若省官而益俸。西川管内州县官,宜以口数为率,差减其员,旧俸月增給五千,天下州县官依西川例省减员数。”宋太祖的这一决策可以视为中国古代“高俸养廉”的重要记载,且不失为一条反贪倡廉的有力措施。
宋太祖也从不吝惜对大臣的赏赐,数额十分惊人。范质有病,赐金器二百两,银器千两,绢两千匹,钱二百万;魏仁浦有病,赐金银器二百两,钱二百万;赵普有病,赐银器五千两,绢五千匹;殿前都虞候杨义因暴疾致哑,太祖亲至其家,赐钱二百万,如此等等,不绝于载。宋太祖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厚予其财以戒其贪。他曾形象地这样说道:“措大(读书人)眼孔小,赐予十万贯,则塞破屋子矣。”
惩贪与倡廉历来是整肃吏治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历代王朝大都比较重视,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难以克服的痼疾,这个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宋太祖并非超人,他也无力回天,但他毕竟做出了一些努力,并且得到了一些成效,这便足以称道一番了。尤其是“高俸养廉”的措施在当时堪称创造,今天仍可给我们提高一些启示。
四、中央集权——不能腐
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宋太祖将政治机构分列为政事、军务和财政三大系统,相互平行,分别由皇帝直接统属。另设御史台等机构。在地方,派文臣担任知州;并设通判与之相互牵制。在中央,设立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削弱和分割宰相的权力,实行军政、民政和财政的三权分立。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后,又进一步集中于皇帝。
在财权和司法权方面,设转运使,把地方收入大部分运送中央;在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和核准。
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分。“官”是一种等级待遇,供定薪之用,表示祿位、品级的高低。“职”只是一种虚衔,如学士、待制等,不是职务。只有“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握有实权。
为削弱相权,宋太祖沿唐制,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尚书、门下列于外朝,中书设于禁中,称政事堂。实际执政的宰相仍沿唐制,用同平章事名号,无定员,有二人即分日掌印。宋初仍用后周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三人为相。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相请退,独用赵普为相。为了防止赵普擅权,又以薛居正、吕余庆任参知政事(副相),此后成为定制。
宋朝建立后,枢密使改为专掌军事政令,调动禁军,与宰相文武并立。中书省与枢密院号称“二府”(政府、枢府)。枢密院的大事都要奏报皇帝批旨。宰相与枢密使分别朝奏,彼此不相知。皇帝由此分别控制了政权和军权。
三司使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地位仅次于宰相,称“计相”。三司使统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赋税收入除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握,三司权任甚重。
此外,宋太祖在位时,还设立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学士院设翰林学士若干人,职责是为皇帝起草诏书,包括宰相的任命、对外的国书等。翰林学士还侍从皇帝“备顾问”,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对国事的建策。宋太祖还沿唐制,朝廷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台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最初无专职,由其他官员兼职。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官员。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宋太祖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集权体系。地方权力收归中央,中央权力集中于皇帝,从而实现了宋太祖对于全国各级官员的掌控。从政治经济等方面,使官员真正做到“不敢腐”。
五、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信心与决心,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古代人物的反腐思想为营养,“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思想能够更有生机、更具活力。同时,以古代人物的反腐思想教育各级党员,也可以提高其思想觉悟,从而为“制度的笼子”提供内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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