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视角下以培训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质

2019-12-10 09:54杜萍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综合素质检察官培训

杜萍萍

关键词检察官 培训 综合素质

一、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研究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完成了员额的遴选和建立了新型办案体系,组建新型办案团队,实行检察官责任制。员额检察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都有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改革收到了员额检察官的欢迎,员额制实施以来,各主要办案指标均有显著变化,反映了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成效。但是,目检察官队伍又面临了新的困难。

(一)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检察官员额制的实行确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只有员额检察官具有独立办案的权利。改革前的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办案制度中,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皆可独立办案,而员额以后,由于员额检察官需按比例设置,导致能够独立办案的人员大大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面临普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状态,如有的基层检察院人员老化严重,年轻的检察官及检察官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年龄结构面临“青黄不接”的断层;而检察官结构的老化也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案件质量的提升。而有的基层检察院又面临转隶后人员过于年轻的困局。这些基层院中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检察官及骨干成员在转隶后大量流失,新招录人员占大量比例,这又导致了实践经验不足,检察工作的开展缺乏有效的“传、帮、带”,也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开展。这种情况下,员额检察官除了面临自身案件的压力,还得担负起对新人的培训工作,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其工作量。

(二)辦案责任制的确立使检察官队伍面临着新的挑战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确立,由原有的办案集体责任制向个人责任制转变,且个人承办案件需终身承担责任。这也给员额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和职业风险提供了新的挑战。检察系统内监督机制的确立以及来自媒体、网络等外部监督的日益完善和多样化,要求越来越高的业务素质与检察官员额制相匹配。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外部司法环境及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要求检察官的知识面及时更新。

(三)检察辅助人员与员额检察官的衔接不顺畅

受现行的员额制检察官制度的限制,检察辅助人员,特别是检察官助理,仅能承担案件办理的辅助性工作,实践中,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除出庭公诉外的所有案件办理工作,如提讯工作、制作审查报告、撰写起诉书、制作出庭预案等相关工作,但出庭支持公诉的技能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庭审情况变化较多,如无庭审公诉经验,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现行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主要来源于检察官助理的晋升,检察官助理的业务能力也将制约着员额检察官的队伍素质。因此,在检察官助理按程序成为员额检察官以后将面临如何突破出庭公诉将成为其重要难点,不利于公诉工作的顺利衔接。

(四)司法改革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能使检察官队伍面临着新的挑战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新的变化。监察体制设立后,检察机关除保留了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外,同时承担起了公益诉讼的职责。检察机关以往虽有职务犯罪的侦查经验,但随着自侦部门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自侦人员和办案经验都一同流失。检察机关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可以说比以往更加困难。而在公益诉讼这一全新领域,检察机关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既无前例可循也无经验可以借鉴,检察队伍面对这项工作尚属“新兵”,也迫切需要通过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二、全方位开展培训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现阶段业务培训的主要方式与效果

1.方式

目前采用的培训方式主要以集中的培训班与网络培训课堂的方式居多,如新入职公务员培训班,检察官助理及入额检察官的初任培训班,检察官晋级培训班,以及针对检察业务开展的专门的业务培训班,新法修改后的专业培训班等等。这类培训班具有集中,针对性较强的特点。另一种常见的培训方式即以网络课堂形式开展的各类培训,如高检网定期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的各类培训班,包括从业务领域到思想理论领域内容涵盖面较广。

2.效果

(1)被动式教学难以完成知识的吸收。上述两种方式是目前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主要培训方式,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效果却未完全达到其培训的最终目的。培训班及网络培训课堂都系被动的输入式教授方式,这种被动式的教学方式不能调动被培训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许多参加培训的检察人员,往往存在着“走过场、混时间”的思想,把参加培训作为繁忙工作之余的一种“另类”休息方式。把参加培训作为一种任务来完成,敷衍态度比较明显。许多时候对于培训的内容及方式并不关心,真正从培训中学到知识和本领的占相对少数。

(2)理论为主的培训方式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目前的各类培训方式多以理论知识的培训为主,多为系统性的理论难点、热点知识的传授,也有部分较为普遍的工作方法的培训,但实践遇到的问题更复杂,常常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现有的培训方式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如,公诉工作中除了能熟练掌握关于罪名的法律知识外,还有具体的讯问技巧、辩论技巧、证据把握技巧等业务能力,除此之外,具体个案中法律的应用情况也颇为复杂,并非能从理论授课中获得相应的能力。

(二)关于创新培训方法的几点建议

1.实行“点菜式”培训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培训课程的安排应广泛征求广大检察人员的意见,了解检察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以及检察人员的能力薄弱环节,针对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公布每年的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菜单”,然后由各级检察院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培训内容。这既能解决“训”“用”脱节的问题,也能广泛调动参训人员的积极性,使培训真正取得实际效果。

2.在“检校共建”基础上,建立起网络培训平台

(1)与高校合作,建造理论培训交流平台。虽然目前的培训系统中每年均有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这类的培训举行的次数较少,往往专业知识的培训班一名检察官每年仅能参加一次,有的不能达到一年一次,培训的时间比较集中,参训人员短时间内吸收知识后还需一个后续巩固的过程。且实践会遇到更多纷繁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理论知识来予以解答,这类培训班不足以满足实践中的需要。如公诉工作遇到的许多疑难案件,在法律通常存有争议,这就需要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相关的理论支持。除每年定期开展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理论知识培训班以外,有必要建立起更为系统、频繁、及时的培训系统来满足实践中的需要。高校的学者与教授对法律理论研究较深也更加专业,能及时弥补检察工作人员理论性知识不足的缺漏。对此,可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建立起专门的培训网站,与全国各地高校合作,吸收各高校专长的研究领域名师、学者作为培训老师。检察官及其他人员可在该网发布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最想学习的理论方向,由征集的名师、学者对该问题制作专门的教学视频,检察人员可随时在网上进行学习。且可以定期定时开展与专家、学者的线上交流,实现“教、学”互动,更能针对性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应用问题。且高校也可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研究的实践基地,及时掌握法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以获得研究方向及实践成果,实现检察机关与高校的双赢。

(2)法律理论知识的培训应做到长期性、持续性。依托上述培训平台,应开展更加频繁的理论知识的培训,针对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应當及时更新理论知识,应要求其在平台上学习理论知识一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且可采取学时制度予以督促。

3.构建地区检察业务交流大平台

由我国的国情决定,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并不平衡,地域广阔也决定了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不平衡性,可能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就某一类的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而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尚处于初探阶段。对实践中操作性较强的办案方式和方法,理论知识培训无法予以解决,有必要依托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建立起涵盖全国检察机关在内的检察业务交流网站,各检察机关可就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互相交流,并可就解决过程中取得的成效进行经验介绍。如,可由经济更加发达的沿海地区就经济类犯罪在实践中办理情况进行专门的讲座,亦可由各地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如何具体办理某类案件提出申请,由具有这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机关制作专门的教程以供学习。且最高检可在收集的培训信息范围内,开展地区性检察业务交流论坛,就专业问题开展集中培训。目前的地区类论坛多为理论性的,因此这类的问题应更偏向于实践操作性。

4.建立经验丰富的内部培训团队

目前培训达不到理想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系培训无法解决检察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导致了其对培训的热情度不高,积极性不够。事实上,检察官队伍在工作中面临着复杂的情况,其迫切希望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公诉队伍通常希望能够获得具体的审查案件能力,如全面、缜密的证据分析能力,罪名辨别能力,以及分辨真假证据的能力;公诉检察官还渴求具体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如法庭中具体示证能力、辩论能力,综合提高指控犯罪效果的能力。这些能力往往不是一节课、两节课的培训能够解决的。且目前公诉队伍的流动性较大,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队伍出现断层,经验丰富的老公诉人流失后,新进入公诉队伍的人员无法获得有效的指导,且公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可从公诉队伍中选拔经验丰富,能力强的公诉人与离退休干部中具有丰富公诉经验的人员组成对公诉实际办案能力的教练团队。由于公诉检察官要承担较为繁重的办案工作,再承担培训任务会增加其工作压力,但公诉经验的传承也直接影响着检察官队伍的业务能力,应鼓励办案经验丰富的公诉检察官将自己的办案经验进行总结,承担培训工作的检察官可适当倾斜减少一些办案工作量。而离退休干部时间比较充裕,可充分发挥这一部分人员的作用。该团队的培训方式可采用实训讲座与网络咨询相结合。且在开展公诉练兵活动中,如观摩庭、示范庭的过程中,可邀请该专家团队进行旁听指导。

5.丰富关联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常会涉及到专业领域,如办理金融、网络、环保、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以及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的知识予以支撑,因此,应开展对关联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检察人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专业性较强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6.注重人文素养的培养

由于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中承担的压力较大,有必要开展一些文学、艺术类的培训以丰富检察人员的精神层面,缓解工作压力,提高人文素养,更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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