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继续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现实路径

2019-12-09 02:06黄丹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权力观制约监察

【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对于我们在新时代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新时代;权力制约监督

一、理论上始终坚持三大理念,确保权力制约监督正确方向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权力观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手段和执政效果的精神支撑,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怎样的权力行使。

“以人民为中心”是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是我国新时代权力制约监督重要举措的逻辑起点,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丰富内涵。权力的本源在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为人民服务的。这突显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权力观。当权力被代行的时候就意味着责任,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必珍惜、管好、慎用权力。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正确认识权力的第一步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明确权力的归属和实质。

2、坚持“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的体制原因。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制度,指出“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将中组部巡视组、中纪委巡视组提格为中央巡视组,一次一授权,并实现了新疆建设兵团、国企的巡视全覆盖。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监察委建设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强化党内监督。

3、始终坚持“抓住关键少数”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党内监督要抓住关键少数。严格规范一把手权力行使,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与管理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重要部门和岗位权力进行分解,强化责任追究。抓住权力制衡这一核心,对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实现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确保党内巡视制度取得实效。

二、实践上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权力制约监督法治化

1、构筑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格局,逐步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质上是党政体制的自我优化过程。中国共产党人接受权力制约监督的观念,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西方三权分立的方案。迄今为止,我们建设了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逻辑框架。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是对我国现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深化。

2017年11月11日,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明确工作部署,提出相关要求。国家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是由执政党以设立监察委员会为中心展开,要求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这项重大变革打破了现有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职务犯罪侦查规制体系。增加监察委这一架构首先是一个宪法学问题,2018年3月11日,全国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机构设置、监督、调查、处置、调查手段、与司法执法机关衔接、国际抓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这项改革也会带来大量基本法律的“立改废”。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

2、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不断推进反腐法治化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就更重要。只有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实现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推动权力正确行使。党的建设是在不断深化中,权力制约监督也在不断改革中,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就是法治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提高反腐败的效率。

“两规”是在反腐败斗争非常严重时,纪检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做法,必须慎用、少用,最终不用。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监察法》对留置作了细致的规范,以确保这项权力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提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制度摩擦,增强综合效用。

3、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巡视和巡察上下联动

积极推动巡视成果运用,强化工作的具体规则,对巡视组长的选派、巡视工作人员的选定,提高巡视质量。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巡视制度仅限于党中央和省级党委开展。因此在党的十九大上,一个此前少有人注意到的制度被首次写入报告中:“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2017年7月党中央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察监督作了规定。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明确表述:“实现巡视全覆盖,开展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是巡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必须加以坚持和发展。”虽然巡察制度填补了巡视无法深入基层的空白,但巡察工作主体和对象不同,决定了巡察不能全部照搬照抄巡视的做法。巡察工作的法规依据、职能定位、工作规范、机构设置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很多地方已经注意到了巡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并试图拿出解决方案。为了规避人情风险,多地采取巡察“一事一授权”等工作规则,在常规巡察的同时还采取“异地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而且基层的行政力量有限,基层的腐败问题更需要依靠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巡察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需要结合好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成为行动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3-74.

2、【英】约翰. 密尔.论自由[M].许宝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

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作者简介:黄丹(1977- ),女,辽宁丹东人,法学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现任职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课题项目:本文系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立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权力制约监督重要思想研究》,立项编号:2017dlskzd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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