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问题与对策

2019-12-09 02:02周敏晖郝宇青
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對策社会治理基层

周敏晖 郝宇青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去组织化”现象。这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为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的“去组织化”现象及其所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风险,必须对基层社会进行“组织再造”。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路径依赖、责任主体不清晰、行政干预、条块关系、技术及其伦理等问题。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实现价值观念的现代转型、推动社会组织责任意识的确立和巩固、优化条块关系与提升治理能力、以产城融合推进社会空间结构的合理布局等。通过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不仅可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社会治理;基层;“组织再造”;问题;對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9)11-0030-09

作者简介:周敏晖,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郝宇青,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战略研究所所长 (上海 200241)

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①,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作为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稳定根基的基层,其治理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当改革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基层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当人民开始追求美好生活,基层的和谐与安宁是不可或缺的。而基层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基层的和谐与安宁,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社会大量的细致入微的工作才能实现。可以说,基层已经成为当下中国“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主战场 ②。这也就是说,“抓基层、打基础”是党的工作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基于此,我们才能够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基层社会及其治理而提出的一系列论断。

值得关注的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为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的“去组织化”现象及其所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风险,我国不少地方进行了“组织再造”(或者称之为“社会再组织化”)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成为化解基层社会风险、推进基层社会和谐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因此,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的风险、推进基层社会的和谐,对“组织再造”实践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可优化的行动方案,以推动“组织再造”实践的深入发展,就成为当下基层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所谓“组织再造”,是指基层社会本来有一套完整的、可以有效运作的结构与秩序,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原先的结构出现分化与解体,原先的秩序不再具有规范作用,为了社会的稳定运行,必须对其进行组织化改造,重建社会的结构与秩序。毫无疑问,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就是因应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去组织化”现象而作出的选择。

具体而言,当下中国呈现出的“去组织化”现象表现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以打破原来整齐划一的、僵化停滞的组织结构为目标,通过“社会分化”而消解过度组织化之下的社会僵化,进而带来个体解放、社会活力迸发、社会经济繁荣的社会效益。在这里,“社会分化”可以看作是改革开放政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它对于打破原先僵化的社会组织结构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农村,伴随着包产到户政策以及其他改革措施的实施,生产队体制以及与这种体制相配套的计划经济分配制度,逐渐瓦解乃至消失,农村基层党组织(大队党支部)的作用也因为失去了集体工作的抓手而大为削弱,个体化生产、个体化经营以及市场化导向的交往原则等基本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城市,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原先那种较为普遍的单位办社会的现象基本上已不复存在,单位(特别是公有制企业)已很难像改革前那样发挥对员工的管理作用,其管理与服务员工的职能大大弱化,还有一些公有制企业或破产或重组,从而基本上把对员工的管理与服务推给了社会,而那些在改革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不少民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从它们成立时开始,就基本上没有把员工的社会管理职能考虑进来。总的来看,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有所发展变化,但是,其发展变化与基层社会分化中“去组织化”的现实之间并不相适应,出现了社会管理制度性的滞后,或者说,社会管理制度的供给不足。

因此,为了应对基层社会出现的社会分化,尤其是因“去组织化”而带来的结构性变化,需要对基层社会在社会整合的基础上进行“再组织”,即进行“组织再造”。通观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就是在不断的分化与整合中取得进步的。当然,社会分化之后必须要有社会整合,社会的“去组织化”之后自然需要进行“组织再造”,以达成制度供给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均衡,这样才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推动社会在分化中取得进步,否则,社会分化漫无边际的发展,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失序和混乱,甚至有可能出现社会“断裂”的重大危险。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必要性,自然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需要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基层社会的强有力支撑;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加需要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基层社会的强有力支撑。可以说,在新时代,对基层社会进行的“组织再造”就是要为改革开放的大局服务,为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的风险、推进基层社会的和谐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那么,为了实现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首先是要把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其次是通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把基层群众组织起来。可以看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他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章第32条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础”。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要求。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作用,并通过把社会组织起来的途径,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命题,在某种意义上,它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同时,它们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路径也是相同的,即都要依靠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应当说,在全国范围内,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党建引领下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自然形成了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形式多样性。

二、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时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而实现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都属于探索性的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其中的很多做法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是,无论怎样,这些探索和创新都是值得鼓励的。因为在这些探索和创新中,成功的经验可以总结提炼,失败的案例可以汲取教训,并在以后的实践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从而走上正确的轨道。有学者指出,历史发展的过程表明,“障碍孕育着机会,挫败所能产生的效应也往往出人意料”。因此,探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组织再造”的顺利展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根据笔者在上海、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基层社会的蹲点调查和对全国范围内一些典型案例的研究,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再造”中的路径依赖问题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基层社会出现了“去组织化”现象。要化解因“去组织化”带来的社会政治风险,对基层社会进行“组织再造”就成为一个必要的选择。这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呢?很显然,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出现了巨大变迁,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化,价值观念多样,基层社会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因此,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组织社会的方式方法已经过时。只有采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组织社会的方式方法,才能达到目的。

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仍然沿用着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组织社会的方式方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只是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在社会建设理念上的制度性依赖,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以及党政干部存在着“本领恐慌”、“本领不足”、“本领落后”,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仍然依赖过去的经验与习惯,深陷传统思维惯性与经验主义的窠臼之中,没有观念上的革新和本领上的提高。而且,正是因为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缺少创新意识和办事的本领,反过来又强化了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对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依赖。这种情形,势必会影响到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进程和效果。

2.“组织再造”中的责任主体问题

本来,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责任主体并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在中央文件和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到“加强社会建设”时,就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是说,党委、政府、社会、公众都是社会建设的主体,都是社会建设中“组织再造”的主体。然而,在具体的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一些“单位”尤其是非公经济组织、一些个人尤其是体制外的精英人士,通常不愿意承担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责任。他们更倾向于认为,当前基层社会亟需进行的“组织再造”是党和政府的任务和责任,与他们没有多大关系。因而在面对诸如区域化党建、加强社会建设等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活动时,他们不愿意参与其中,即使参与了,也多是形式化的参与,或是利益导向性参与。固然,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中,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和政府是责任主体,但是,这并不等于唯一的责任主体,它还需要“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尽管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大一些、多一些、重一些,但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体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成为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责任主体。

之所以会造成一些单位和个体不愿成为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责任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与基层社会“去组织化”带来的两个方面结果有关:一是从“单位”的角度看,原来社会结构中的“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其组织功能大幅下降甚至消失,而改革中新生成的“单位”也没有被赋予相应的社会功能,自然不愿意承担起社会功能的组织者角色;二是从个体的角度看,计划经济时代过度组织化所产生的对人们个性的束缚,导致他们对组织化现象的强烈反弹,在情感上不愿再受到来自组织的束缚,或者认为来自组织的束缚越少越好。这种情况进一步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体对“组织再造”的观念上的偏见、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推卸责任。因此,要使得社会和公众同党委和政府一道成为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的责任主体,除了要做好他们的思想认识工作之外,还要赋权、赋能,以使他们成为合格的责任主体。

3.“组织再造”中的行政干预问题

尽管基层社会建设中的“组织再造”需要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即要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但是,在具体的“组织再造”过程中,在社会建设(“组织再造”)的主体之间,责任的发挥存在着很大的不均衡性,这主要表现为:党委-政府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表现出较多的行政干预,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却处于较为被动的角色。应当说,之所以导致“组织再造”中较多的行政干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治体制机制的发展与变革问题。即便有了改革开放,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政治体制的变革程度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程度,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况;即便改革开放引发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目前,全面从严治党在向基层延伸,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但是,這些仍然是在党和国家主导下进行的,社会自主力量仍然较为欠缺。

对基层社会建设中的“组织再造”进行行政干预,一方面表现为党和国家对新时代的社会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还没有摆脱“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的优越感,还不习惯于放下身段,去和多元的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共同进行社会的“治理”。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对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的不适应性、自身发展的不成熟性,还不具备独立承担社会治理任务的完备能力,还缺乏和党委-政府进行合作的经验和能力。尽管在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央一直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社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例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就明确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但是,总体上,不论是在规模还是在功能上,社会组织都没有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要求。这种情况,自然又反过来强化了党委-政府在社会建设中、在“组织再造”中,不得不进行行政干预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具体的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的项目制运行方式方面,就表现得较为明显。

4.“组织再造”中的条块关系问题

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不仅存在着党委-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也存在着党委-政府内部的“条”与“块”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目前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党委-政府内部的“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工作中更为重要。

一般地,条块关系是中国政府间关系模式的基础,也是地方政府体制中基本的结构性关系。但是,在实际的政治与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没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体制问题,其中,最为集中的问题就是“条块分割”。“条块分割”不仅造成了党委-政府机构的庞大、行政效率的低下,而且往往导致中央决策的“中间梗阻”等不良现象。“条块分割”的政治与行政体制,在面对基层社会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等日益复杂的事务时,其存在的弊端就暴露无遗了。例如,由于社会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多元化、虚拟化和去中心化的特征格外醒目”;基层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多元利益相关者难以达成合作共识;城市社区去中心化的后现代性倾向,导致权责边界模糊,等等。可以看到,在实际的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不仅“条”“块”之间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僵化的“条”“块”运行模式与日益复杂的基层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日益突出。因此,要做好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工作,如何处理好条块关系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5.“组织再造”中的技术及伦理问题

在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社会建设以及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中,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并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实,这时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正好搭上信息技术进步的快车,而且国家对信息技术的高度重视,也为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社会治理提供了战略引导和政策保障。例如,国务院在2015年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将大数据应用于社会治理创新,为有效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新的技术手段,使大数据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又如,在十九大报告中,中央把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向度提了出来。这样,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社会建设以及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进程中,强化“智能化”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选项。例如,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许多地方主动适应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与时代同步、与科技同行,积极推进‘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为基层党建插上了互联网翅膀”。同样,在基层社会建设的“组织再造”中,也需要重视“智能化”技术手段的运用。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过程中,出现了与现代技术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对技术的过度依赖,或者说是社会建设的技术主义取向。这种情况的极致发展就是认为技术是万能的,能够解决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的一切问题,因而只强调冷冰冰的技术运用,忽视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人文关怀。这样的社会建设是不可能长久的,充其量也只能形成机械式的社会团结,而非有机的社会构造。第二,因应用技术而产生的技术伦理问题。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公共视频监控对公众所产生的伦理伤害。可以说,公共视频监控是帮助公共部门实现社会治理最为普遍、也最为简单的一种技术运用。然而,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所构建的权力体系,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可以看作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但是,它也颠覆了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界限,记录着公民的行踪,使公民的生活暴露在他人的注视中,每个人都成为被监视的人。因而,公共视频监控的滥用必将严重威胁公民的隐私权。

三、化解基层社会“组织再造”存在问题的对策

马克思指出,“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这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基层治理:在市场化和“去单位化”双重影响下,计划体制条件下趋于乌托邦式的城乡基层社会结构趋于瓦解之后,如何重构基层社会,实现基层社会的“再组织化”,就成为当下中国面临的必须加以解决的时代命题。因此,根据前述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大致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实现价值观念的现代转型

对于基层社会“组织再造”来说,理论和价值观念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关于理论的意义,列宁曾经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如果我们把当下中国发生的基层社会建设运动及其“组织再造”看作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话,那么,它就需要有深刻的思想作为理论上的准备。

应当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下中国基层社会建设及其“组织再造”的理论基础。那么,既然有了理论基础,为什么还需要价值观念的现代转型呢?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宏观的理论体系,对于基层的党政干部和群众来说,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并能够运用到具体的、微观的基层社会“组织再造”实践中。这一过程自然就是一个理论的转化过程。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社会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基层的党政干部和群众并不完全适应这种变化。这种不适应表现在价值观念领域,基层的党政干部继续抱着传统的、陈旧的、失效的观念不放,完全没有做好基层社会“组织再造”在理论和观念上的准备,并由此进一步导致基层党政干部的“本领恐慌”、“本领不足”和“本领落后”,从而无法搞好“组织再造”工作;基层群众则表现出复杂的甚至是矛盾的情形,部分群众对于基层社会的“去组织化”现象无动于衷,甘愿生活在“脱嵌”的状态之中,部分群众不满于目前基层社会的“去组织化”现象,反而渴望回到传统的单位制社会之中。因此,要适应基层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必须实现价值观念的现代转型。

2.推动社会组织责任意识的确立和巩固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当下中国基层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以及基层社会“组织再造”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目标诉求,社会组织应当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我国的社会组织不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存在着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不足,无法担当起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应有责任。因此,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数量的同时,还要致力于提高社会组织的质量。在这里,社会组织的质量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尤其是参与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责任意识,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与党委-政府合作的精神和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如何,并不在于其规模越大越好、人数越多越好。美国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的一个观点值得注意,他认为,“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更容易组织”。这也提醒我们,社会组织不宜朝着大而全的方向发展,而是多发展那些规模小但灵活的社会组织,因为它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组织能力。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应当充分意识到,加强基层社会建设,推动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这一任务并不能因为党委-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就因此而认为党委-政府垄断了包括“组织再造”在内的基层社会建设和治理的各项事务,进而排斥其他部门参与“组织再造”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身在基层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并充分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基层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

那么,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从哪里来?它从基层社会“组织再造”的现实需要中来,从现代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性理论要求中来。当然,也从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源配置和能力赋予中来。因为,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是与其权能赋予的状况密切相关的。

3.优化条块关系与提升治理能力

根据基层社会建设以及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条块关系存在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以及僵化的“条”“块”运行模式与日益复杂的基层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在推进基层社会“组织再造”过程中,优化党委-政府内部的条块关系、提升其治理能力十分重要。

如何优化党委-政府内部的条块关系,以更好地推进基层社会的“组织再造”工作,首要就是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壁垒,强化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意识,摒弃部门主义、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和倾向,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并在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中,摒弃权力本位的观念,防止过度的行政干预,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以释放出更多的社会活力。应当认识到,不论是“条”还是“块”,都没有特殊的独立于社会、独立于人民群众的权力和利益,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自然就要运用到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事务中去。如果一定要区分“条”和“块”的差别,那也只是服务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有了这样的观念和认识,条块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迎刃而解。关于如何提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基层社会“组织再造”中的治理能力,有学者明确提出,在基层社会治理事务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充分发挥“条”“块”各自的治理能力优势,即发挥“条”在“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利用专业的知识队伍,提供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发挥“块”在治理辖区“熟人社会”中具有的“情感”和“道德说教”优势,运用其私人社会网络产生的非正式权力。

4.以产城融合推进社会空间结构的合理布局

在一定意义上,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基层社会“去组织化”现象,是与人们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分离存在一定关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在村庄范围内进行的,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则是在单位和单位社区(家属院)中进行的。不管是农村社区还是城市社区,它们都有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农村主要表现为血缘,在单位社区主要表现为业缘)。正是这些纽带使人们拥有了组织感、归属感、认同感。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改变了城市过去那种在产城融合原则下形成的社会空间结构,新型的商品房小区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但是,商品房小区中的居民却失去了单位社区的业缘关系,社区居民之间属于“陌生人”的关系,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种新兴的网络工具正在或已经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它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基层社会的“虚拟化和去中心化的特征”,人们之间的关系日渐疏离。农村社区的发展自然和城市社区不同,但是,农村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其发展的趋势必然是要向城市社區看齐的(虽然在农村社区,地缘、血缘还发挥着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作用会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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