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试点水资源费改税的思考

2019-12-09 01:57李春来
财讯 2019年25期
关键词:共享机制水资源

摘  要:2017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探索通过水资源费改税来抑制水资源的过度开采。本文拟就四川省试点水资源费改税的实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费改税;共享机制

一、四川省水资源费改税实施成效

水资源费改税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抑制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下面对四川省水资源税实施成效进行简要分析。

(1)节水意识有所增强

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而言,在税制设定上对耗水量高的特种行业制定了高税率,高耗水行业在用水量大和高税率的双重压力下,税负相较于水资源费大大增加。其次,分区域制定了阶梯税率,水资源开采越严重的区域税率越高,纳税人税负越高,迫使企业加大节水设施的投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此外,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征管更加严格,企业逃税的违法成本高昂,同样要求企业通过节水来节约生产成本。

对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居民和普通企业,公共供水的税率完全按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平移过来,对于居民用水以及接入城镇用水管网的工商企业的税负保持不变,对居民生活用水支出不产生影响。但是,由于政府对改革的大力宣传和税收强制性的作用,使个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增强。

(2)政府税收收入有所增加

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以及税率的提高,试点地区水资源税收收入较同期水资源费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由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自来水公司不再缴纳水资源费,转而开始向税务机关缴纳水资源税。整体算下来前后变化并不大,所以不会影响自来水价格,居民并不会因此而增加负担。因此水资源税的设立并未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只是倒逼企业转变用水模式,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使用地下水,调节用水需求。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四川省试点水资源费改税中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税制度有待完善

与水资源税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全面,由于政策实施较快,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的时间不足,导致企业在政策实施初期税负增加。四川省在设计水资源税制度时对减免税规定较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未得到发挥,对一些已经更新节水设备、减少水资源浪费的企业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适应新政策。其次,水资源税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较少,税收惩戒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可见,试点水资源税制度还存在着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2)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根据四川省水资源费改税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统计部门等多个执法部门。水资源税的征收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良好的协调配合,根据四川省实施的水资源税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的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离不开水利部门的积极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两部门协调机制缺乏规范性。

(3)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健全

水利部門主要是对取水情况进行核准,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税款征收,对于取水情况和纳税申报的信息交换度低,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临时重大问题,两个部门通常是临时沟通协调,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造成征收能力变弱,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三、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建议

(1)完善水资源税制设计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现行的水资源税制度税收优惠项目少,内容单一。为了促进企业节水,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对一些已经更新取水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对一些创新取水途径减少水资源浪费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时实行减计收入、增加节能节水设备在税额中的扣除比例等优惠政策。

违法惩戒方面。目前,水资源税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定比较少,对于一些超出用水限额的企业实行加倍征收。比如逾期未缴水资源税的应该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于虚报用水量来少缴税甚至是不缴的企业应该加倍处罚,使水资源税制度有奖有惩,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

(2)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水利和税务部门相互配合,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效率直接影响水资源税的征管。在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水资源税的实施情况应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协商、交流,形成一套规范稳定的合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和规范性,使水资源税的实施更好的实现水资源的保护。

(3)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5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到信息交换平台。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随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信息进行对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热门实际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量等信息。

参考文献

[1]方槐敏.对我国水资源费改税实施的思考[J].智库时代,2018(25):44+47

[2]王晓洁,郭宁,杨梦.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成效、问题及建议[J].税务研究,2017(08):43-47

[3]刘春丽,秦放鸣.浅析我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8(12):88+95

作者简介:李春来(1983-),男,汉族,税收专业,教师,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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