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2019-12-09 01:57孙国卿
财讯 2019年25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建筑业营改增

摘  要:我国建筑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其工程规模及数量均大幅度提高,结合建筑业流动性大、覆盖面广、施工周期长的特点,在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时比较容易出现跨区域建设项目公司的管理权分配等税收问题,又因为税收时间和数额上的差异,导致“低税率与高税率”不同的结果,急需相关部门改善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和研究,探讨“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管理;对策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体系在不断应用中改革而优化,无论是建筑行业或是房地产行业都在逐渐完善的税收体系建设下取得新突破。但因为建筑行业涉及较多方面,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其建造组织形式与一般企业相比多而杂,结合其建设与税收体系的密切联系,关于税收管理工作还需更多的努力。于是在营改增背景下,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1)缺乏项目管理制度导致税收风险管理受限

相关地税部门要实施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制度,以达到监控与规范管理的效果,而当前,国税部门还没有对这项管理制度进行有机平移,对纳税人应用的是增值税统一原则,不同项目要求统一申报纳税、开具发票,这就使得很多建筑项目税收信息冗杂,无法进行分区管理。实施金税三期系统建筑业项目模块以简单项目信息方式进行登记,无法对完善和补充其他关键信息及整合纳税申报等信息,于是税务机关也不能根据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预警监控。在建筑行业中通用的增值税控管手段无法适应,使得当前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出现困境。

(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税收管理困难

由于建筑业流动性较强,出现较多的跨地区建筑服务情况,原有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改变,这就需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相关资料。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能够自行开具发票。在政策发生变化以后导致两地国税机关对应的信息出现不对等的问题,服务地点国税机关不能及时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足够征管手段,相对应的机构所在地情况则相反。

首先是建筑服务地国税机关出现管理困难的情况。大多数建筑行业纳税者在建筑机构所在地开发票,而以票管税的方式已经不适用。应用计算纳税额比已预缴税额小时,预缴税额抵减不完,这又出现了人为预缴税款存在风险,出现延迟或少缴的情况。另外,纳税人少预缴税款,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足额纳税的申报,而当税款发生转移时,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已经没有政策执行动因的约束,通常不主动要求纳税人去建筑地点补交,退还多缴或下期抵减。此外,服务地国税机关缺少执法权,导致税收管理工作执行过程比较被动。其次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因为建筑项目地点较远,机构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很难获得其他部门管理的信息,对于建筑工程规模、进度以及结算的实际情况还缺乏及时的掌握,所以难以有效监控跨区域项目,影响其执法权的运用,导致税款延迟或是存在少缴税款风险。最后是缺乏两地国税机关协调工作机制与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缺乏配套政策及工作协调机制的约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也没能实现跨省系统信息互通交换的目的,大多只能应用人工手段和其他纸质资料进行整合对比处理,这样就导致信息完成度低、缺乏准确性,且总的工作量巨大。而信息不对称又会使得管理失效,导致征管漏洞。

(3)缺乏建筑项目源头的信息管理

首先是纳税机关不参与建筑项目招投标的前期管理工作,也缺乏与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管理的沟通,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工程立项、规模等情况。其次是营业税实施建筑业项目管理制度,纳税人需要主动登记项目信息,实施营改增以后制度没能延续,税务机关需要进行事后问询或调查才能获取工程的基础信息,无法实现源头管控。

(4)纳税人不适应新的税制

实施营改增过程中发现,不少纳税人面对新税收政策和计税方式以及需要进行的一系列如报表填报等复杂操作中,容易出现执行错误的情况。此外一些纳税人还存在惯性的营业税执行思维,无论是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以及财务管理的工作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新要求,导致进项税额出现不合规、不合格的情况。最后是砂土石料等行业不规范,导致纳税人无法直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混凝土、砂石等优惠政策,导致建筑业有高征低扣情况,影响纳税人对新税政策的适应,还会存在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二、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分析

(1)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征管措施

当前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已经实現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而跨区域的建筑服务中国税机关能够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对施工方开具的发票进行查询,为收入、义务提供时间等提供依据,进而将其与预缴税款对比。还可以核实本地工程项目的情况,检查施工方抵扣的专票是否涉嫌虚开,通过审核检查系统与所在的国税机关相联系,优势互补,完善异常发票的核查任务。报验户还能跨省进行纳税人状态查询,检查其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非正常户,便于相关政策的查询,提高管理效率。

(2)完善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机制

实施营改增以后,建筑业项目管理制度能够发挥整合项目税收信息的作用,从而解决建筑业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的关键问题,通过合同金额的达标确定重点的管理对象,并以建筑项目管理为支撑点,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涉税信息,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全方位的管理,最终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3)完善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措施

首先要加强两地税务机关工作协作机制的创建,如出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指导意见,将两地税务机关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实现无缝对接和风险管理。同时赋予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具备一定执法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强化管理手段。其次,要以建设单位作为义务人,做好跨区域建筑企业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的工作。如建设方要以税务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代扣代缴预缴税款的管理,推行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代扣代缴制度,达到减少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成本和强化源头管控力度,减少税款流失的目标。再者,要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的代开发票,对跨区域提供服务报验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服务,由纳税人提供预缴税款凭证与相关工程的证明资料,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强化对施工方开具发票核实情况的管理,以便及时掌握发票信息,进行有效处理。

(4)完善多部门合作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国地税征管的合作力度,如开设培训班或举办座谈会,丰富交流学习的形式。还要健全多部门联动建筑业综合治税机制,争取得到当地政府支持,发展改革,创建信息沟通渠道与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互相合作、信息高度共享和高效管控的局面。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的现状,本文结合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仅供相关人员借鉴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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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国卿(1985—),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学历:大学本科,现任职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称:中级会计师,任职职务:财税科科长,研究方向:财务成本管理、税务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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